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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历程(年至今

时间:2022-1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根据自治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核定银川市财政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两部分。银川市辖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变化情况。上缴部分市本级财政原则用于支付各辖区的事业发展。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议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

1.财政体制改革历程

(1)银川市级分税制财政体制变化情况。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根据自治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自治区财政厅核定银川市财政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两部分。其中固定收入有:营业税,市属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农业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牌照使用税,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共享收入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教育附加收入。其中,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共享比例为3∶7(自治区70%,市级30%),教育附加收入共享比例为85∶15(自治区15%,市级85%)。

1994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新的财政体制分配关系,核定银川市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为3532.7万元。1995年12月,自治区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调动市县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市县财力,自治区政府决定:一是将原属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增值税25%的部分,全部划归市县级收入(即第二条所列企业除外);二是将原属自治区级固定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资源税调整为共享税,共享比例为5∶5,即自治区和市县各分享50%;三是将原共享税中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共享比例由7∶3调整为3∶7,即自治区分享30%,市县分享70%;四是将共享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为市县固定收入;五是为保持自治区和市县1995年的既得利益,对因上述收入调整而影响自治区与市县财力部分,均以1995年的收入为基数,调整各市县税收返还基数;六是以上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上述规定核定银川市1996年的税收返还基数为-2470万元。并同时指出:因自治区已将增值税25%部分下放各市县,今后除财政体制发生变动外,自治区不再调整税收返还基数。1996~2015年,银川市税收返还基数-2470万元,没有发生变动。

(2)银川市辖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变化情况。1994年,银川市政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与要求,对市所属四辖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划分为:开发区征收的各项税收全部归开发区财政;城区、新城区、郊区所征收的营业税,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归各辖区。为了保证各辖区的既得利益,银川市对各辖区的税收返还基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以1993年各辖区财政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税制改革后的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各辖区财政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将1993年各辖区净上划的收入全额返还,并以此作为各辖区的税收返还基数。对城区、新城区、郊区上划的房产税,按当年收入增长部分的10%,次年返还给各辖区,如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各辖区财政收入上划基数是:城区1457.7万元,新城区1280.5万元,郊区1227.1万元,开发区125.7万元。税收返还基数是:城区526.5万元,新城区162.2万元,郊区799.1万元,开发区25.7万元。

1996年,银川市根据自治区财政下划增值税25%的部分,调整了共享收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共享分成比例等情况,也相应调整了对各辖区的税收划分和税收返还基数。原由市财政负担上解自治区财政15%的教育附加收入改由各辖区自行负担,各辖区上缴市财政后统一上解自治区财政。燃料油、宾馆饭店住宿费、教育事业附加收入全部归市财政。郊区辖区内的市属企业缴纳的各类税收、所得税全部归市本级财政收入;城区、新城区、郊区内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归市本级财政。

2000年12月,银川市政府决定对各辖区财政收入超收部门实行分成。具体规定为:2000年各辖区财政超当年预算收入部分20%上缴市本级,80%留用。2001年按上年财政实际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40%上缴市本级,60%留用。上缴部分市本级财政原则用于支付各辖区的事业发展。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有效地调动了各辖区财政理财、管财积极性,辖区级财政收入连续数年出现高速增长,年增长速度都在30%以上,尤其是开发区,有些年份的财政收入增长率超过100%,实现了每年翻番的情况。与此同时,市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却在低位徘徊,比全市财政收入增长率低10个百分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自1997年银川市委、政府加大企业改革的步伐,按中央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精神,加速推进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进程,原市属国有企业大部分经过改制变为混合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即非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方向由市本级财政转向各辖区级财政;二是自党的十五大后,非公有制企业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迅速发展,不断补充到各辖区级的纳税队伍中去;三是由于银川市开发区内实施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很多非高新技术企业以各种名义和渠道进入开发区注册,享受低税率优惠,造成市本级和其他辖区税源的流失;四是我国现行的税务部门实行条条管理,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对税务部门没有法定约束力。各地财政部门按法律规定为完成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收入任务,调动各级税务部门征税积极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对税务部门实施“超收提成、超收奖励”等各种名目的经济刺激措施,使得一段时间内,各级财政花钱“买税”,税务部门在利益驱动下,跨区域违反规定为各级财政“挖税”“移税”,为了消除上述种种现象的消极负面影响,摆脱被动状况,银川市财政部门主动积极向市委、人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抓住2002年国务院批准银川市区划调整方案的机遇,依据市级和辖区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既保证各辖区的既得利益,又适当集中财力加强全市的宏观调控能力、社会保障能力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的原则,拟定了《关于调整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上报市政府。2002年12月10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转了这个改革方案,并以银川市政府名义印发了《关于重新调整银川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收入划分。为了增强银川市宏观调控能力,银川市政府决定对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意义的税种划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除宁夏炼油厂、西北轴承厂、常柴银川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化工厂、银川中策(长城)橡胶有限公司、区电力局等自治区大户企业)、城市维护税、契税、教育费附加。为了调动辖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辖区财力,银川市政府决定将税源分散,便于基层经营,对辖区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税种划分为辖区级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农林特产税、农业木业税、耕地占用税。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收入比较稳定的税种划分为市、辖区共享税,作为市区两级的重要收入来源。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市级80%,辖区级20%。为了确保辖区财政既得利益,对因上述收入调整而影响各辖区财政收入部分,市本级将根据调整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收入划分原则,计算市本级对辖区财政转移支付税额,并以2001年财政决算为依据,结合新的区划测算,加上市本级下划收入,减去辖区上划收入,加共享收入部分,再加减区划调整后的增减数,计算结果作为2003年各辖区的收入基数。

支出划分。根据事权的划分,各级财政承担支出如下: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以及协调全市经济发展等方面政策性支出和经济、社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由市本级财力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重点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农和农林水气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卫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专项支出(含排污费补助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其他支出及市本级各届政府举借的国内国外债务等)。

辖区财政主要承担各辖区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辖区财力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农和农林水气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卫事业费(含小学、幼儿园、原郊区各中学经费、社区医疗站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含居委会各项补助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含辖区内公共卫生的清扫、垃圾收集转运费用)。

(3)银川市乡镇财政建立和变化情况。2002年,在银川市新的城市区划调整以前,银川市辖区内只有郊区范围有乡、镇一级政府,城区、新城区均设街道办事处。1986年9月,郊区银新乡、红花乡财政所成立,实行财务包干办法。1988年,芦花乡、良田乡、满春乡、大新乡、掌政乡5个乡的财政所成立,实行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办法。1989年,永固乡、通贵乡成立财政所,实行收支包干的管理办法。1994年,郊区政府对上述9个乡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1998年,根据中国共产党郊区党委第五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决定,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各乡范围内1997年的工商各税及分布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摸底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核定收支,确定基数,超收分成,短收共担,先定一年”的原则,制定了1998年郊区各乡财政管理改革办法,由郊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999年,郊区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郊政发〔1999〕78号)对郊区各乡实施“分税制”,确定郊区与乡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做到“乡财乡理、乡事乡办”,“人、财、物相随”,把乡政府的责任与财力分配结合起来,逐步提高乡级财政的实力和扩大乡政府的财政支配权。根据1998年底9个乡的经常性财政支出情况和1997年、1998年两年9个乡农业各税、工商各税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状况测算,对经济条件较好的良田乡、银新乡、红花乡、大新乡4个乡,实行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相结合的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条件一般的芦花乡、满春乡、掌政乡3个乡,实行“固定收入”的管理体制;对经济比较落后的永固乡、通贵乡两个乡,实行“固定收入”加财政补助的财政管理办法。

乡级财政收入与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郊区财政国库,支出由郊区财政按乡财政预算和用款进度,分期给予拨付。对新办各类企业新增的各项税收收入,当年除红花乡、银新乡、良田乡3个乡,按6∶4的比例(郊区60%,乡级40%)与郊区进行分成外,其他各乡均全部划归乡级收入,下年度全部纳入乡财政体制中运行。对各乡征收的各项零散税收,均按6∶4的比例分成,即郊区60%,乡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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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财政实行“分税制”改革后,除遇政策发生调整,事权结构,财政收支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做相应调整外,原则保持不变。为体现乡财政体制改革后乡级财政收入的既得利益,与税务部门签订税收任务目标责任书的工作由郊区政府负责,并承担全部的税收返还。

2000年5月31日,郊区政府批转了郊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就深化乡财政预算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乡财政预算管理体系,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各乡级财政预算由郊区的整体预算分列出来,单独进行编制,使乡财政形成完整的财政管理体系,自求平衡。乡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由乡财政所代乡政府进行编制,经乡政府审查后,报请乡人代会审议通过。乡财政按乡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执行,接受监督,并将正式的预算案报郊区财政局备案。

2003年,银川市城市区划调整后,各乡镇由原隶属郊区变为分别隶属兴庆区、金凤区和西夏区。2003年,农业实施税费改革,到2004年税费改革结束。2005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各乡镇财政几乎没有收入,与街道办事处财政地位相同。

2.税制改革历程

1994年8月,银川市税务局分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和银川市地方税务局至今。1992~2002年,为银川市税制改革全面深化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后,党中央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和保障财政收入的思路,1993年提出了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等一整套财税改革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力度最大、影响最深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构建了以税收分配方式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分配体制,并同时将原有的比较繁杂的税种予以整合简化,形成新的税种体系。银川市的税制建设和税务机构设置也步入了新的发展轨道。

2003~2012年,为银川市税收征管改革深化时期。税务部门大力推进征管方式改革。一是加快税收法制化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发的《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形成税改、征收、稽查和复议诉讼四条线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征管机制,在征管模式上实行“征、管、查”三层次分离,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管秩序。二是不断推进和升级征管信息化进程,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到1994年分税制财税体制运行时,银川市税务部门已完全取消了专管员制,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三是加强协税护税,保障税收应收尽收。银川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和最高检察院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力推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深化各项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力合作,努力将应收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到2012年,一个由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宣传媒体构建的银川地区协税护税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已基本形成,有效保障了税收应收尽收。

2013~2015年,为银川市“营改增”改革阶段。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政府的工作安排,银川市国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充分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扎实开展户籍核查、纳税申报、发票发售等工作。先后在铁路运输、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推进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征缴工作,使企业税负普遍有所下降,企业活力增强,购置生产性设备和加强技术改造,以及新工艺、新流程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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