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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运作模式中的“企业家精神”分析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4.3 SEE公益运作模式中的“企业家精神”分析6.4.3.1 “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分析企业家精神最初出现在法语中,是由弗兰克·奈特提出来的,意思是指企业家的才能,从词源学意义上考察是由企业家(法语)后面加上后缀构成,意为企业家具有的内涵或性质。这种公益运作模式的“创新”体现出一种“企业家的精神”,而这种精神的本质则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

6.4.3 SEE公益运作模式中的“企业家精神”分析

6.4.3.1 “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分析

企业家精神最初出现在法语中(Entrepreneurship),是由弗兰克·奈特提出来的,意思是指企业家的才能,从词源学意义上考察是由企业家(法语)(Entrepreneur)后面加上后缀(ship)构成,意为企业家具有的内涵或性质。国外的研究多是从综合的角度出发,把企业家精神概括为三方面:首先是熊彼特所说的“创新精神”,其次是韦伯所说的“敬业精神”,第三是诺斯从新制度经济学里提出来的“合作精神”。国内贾良定、周三多(2006)借用德国古典哲学“精神”概念的结构,认为企业家精神由知识素养(理论精神)、创新能力(实践精神)和伦理品质(自由精神)三个层面构成。从词源和文献的角度,笔者认为: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家群体所共有的特质和价值观体系,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契约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精神。“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和灵魂,“社会责任”是企业家精神的基础,而“契约合作精神”则是企业家精神得以延续的方式和手段,三者缺一不可。

6.4.3.2 SEE公益运作模式的基础是源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为什么说SEE公益运作模式的基础是源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因为在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今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将持续面临环境资源的压力。经济与生态的双重压力,要求企业家自觉地将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共同纳入视野,要求企业积极寻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统一,要求企业家们培育起新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即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以下节录了几位SEE企业家们的观点,以此来印证这些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表6-8 SEE生态协会部分企业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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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年报2004-2008年)

6.4.3.3 SEE公益运作模式的方式在于企业家的“契约合作精神”

由来自大陆、台湾和香港的近百位企业家在内蒙古腾格里沙漠联合组成的SEE环保NPO,参与到中国治理沙尘暴的事业,他们认识到,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企业的一些对自然不友好的思想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在日渐毁坏与人类唇齿相依的自然环境,过去所取得的那些经济成就中,有不少是建立在巨大的环境成本之上的。空气和水污染、江河湖泊枯竭、洪灾旱灾频繁发生,森林面积缩小、草场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地荒漠化、沙尘暴兴起,这些问题影响到人类生存的安全,影响到企业经营的环境,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这些因素的消除,单靠某一个企业或企业家个人是无法完成的,只有依靠企业家集体行动的力量,即“契约合作的精神”才能有效遏止阿拉善生态的进一步恶化,而这种契约体现在SEE发起者共同缔结的“阿拉善宣言”和SEE生态基金的契约构建与治理当中。SEE理事,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虹海的下述观点则是对企业家精神中“契约合作精神”最好的诠释。

大家围绕着协会的章程、战略等,吵得面红耳赤,认真得似乎有点过。但这也正是协会的可爱之处。正是这些认真、甚至有些固执的企业家脚踏实地地干事、较真,SEE才能取得已经看得见的初步成果。SEE的企业家们身当其中,在他们身上,体现着一种新的文化——工商文明。工商文明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是契约精神,也就是大家平等协商出一个游戏规则,并且委托代表来处理公共事务,完全是一种自治方式”。

6.4.3.4 SEE公益运作模式的核心在于非公募基金运作方式的创新

我国2004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基金会进行分类,即根据资金来源方式不同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前者属于公共筹款型基金会,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获得资金以从事公益事业;后者属于独立基金型的基金会,不得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主要依靠接受定期特定对象的捐赠及其增值从事公益事业。因此从定义可以看出,SEE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其公益产权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见图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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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9 SEE生态协会四重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在捐赠人(企业家)将其捐赠给SEE基金会的过程。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即公益财产的捐赠人,受托人为依法成立的SEE,捐赠人委托SEE来实现自己的公益理念,由SEE作为受托人将捐赠资金用于受益人。相应地,SEE作为受托人,其公益产权的使用权受到限制。

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在SEE内部,是SEE理事会与执行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重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在SEE公益宗旨实现的过程中,即SEE作为委托人,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公益项目,以最终让受益人得到受益。对于运作型项目,SEE需确保项目实施方能够按照SEE既有的设计完成项目,最终使受益人得到受益权;对于资助型项目,SEE需监督项目实施方按照申请标准落实。SEE与项目实施者之间的这重委托代理关系体现了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支持性组织的特点。

第四重委托代理关系是以SEE监事会为核心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捐赠人、社会公众等对SEE形成的多方监控制度,成为SEE公益产权实现的外部保障机制(3)

从上述四重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其公益运作模式的“创新”源于企业家公司运作管理的模式,即SEE企业家群体将“公司法”的有关治理理念和制度体系引入到公共领域而进行的制度创新。这种公益运作模式的“创新”体现出一种“企业家的精神”,而这种精神的本质则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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