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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口商品的订货、运输、接受等环节中,应当切实把好品质关。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和发展对外贸易。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出口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所交易的每种商品都表现为一定的品质,这种品质乃是商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表现,它是构成货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约定进出口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约定进出口商品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形势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提高商品品质、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提高出口商品品质,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提高售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品质关,使进口商品适应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为了使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在进口商品的订货、运输、接受等环节中,应当切实把好品质关。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异,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定合同时必须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不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相符。如果卖方交货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有权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在实际业务中,因品质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案件和事例最多。为了减少和避免争议,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品质条件和写明品质条款,不论从法律或从实践的角度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关于产品的质量体系评审和认证制度

由于商品品质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故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品质进行评价,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品质和发展对外贸易。

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理事国,对其推出的一系列一体化标准都积极支持,并组织实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对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照ISO 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从2003年5月1日起,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进口、出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推出ISO9000系列标准的基础上,又推出了另一一体化管理标准,即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其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鼓励和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以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的需求。凡符合ISO14000系列标准的企业,称为绿色企业,其生产的产品,经认可成为环保产品。

实践表明,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争取获得权威机构的认证证书有利于扩大出口。例如,青岛海尔获ISO14001标准认证,其生产的冰箱即顺利进入欧美市场。又如,湖南兰岭生产的无公害茶叶产品,自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后,不仅出口日本和许多东南亚国家,而且远销欧盟和美国市场。

三、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关于国际市场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基本要求,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商品品质必须符合约定的条件和该成交商品通常使用的目的;二是成交的商品要符合有关国家行政当局的规定,即要符合卖方国家准许出口的标准和买方国家允许进口的标准;三是成交商品的品质必须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使其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适销对路的品质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生活习惯、消费结构、购买实力和各民族的爱好互有差异,因此,我们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产销结合,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凡品质不稳定或品质不过关的商品,不轻易出口。即使品质较好的商品,也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提高品质,加速更新换代,以赶上和影响世界的消费潮流,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品质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品质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出口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不同,销售方式各异,商品在运输、装卸、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其品质可能起某种变化,因此,注意这些影响品质变化的因素,使我国出口商品品质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当今世界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形势下,“绿色壁垒”已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角,因此,我国出口企业都应力争生产符合进口国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才能突破“绿色壁垒”进入国际市场。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品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或对人身健康与对动植物生长有害的商品,均不得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也应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进口质量关,使其品质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是,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国内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四、表示进出口商品品质的方法

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种类很多,而各种商品的性质与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互不相同。概括起来,包括凭实货表示和凭说明表示两类。

(一)凭实货表示品质

凭实货表示品质,又可分为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两种方式。

1.看货成交

买卖双方采取看货成交时,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只要卖方交付的是经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相距遥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故采取看货成交的情况较少。看货成交的做法,多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采用。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凡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如不愿采用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可称之为“确认样品”。由于当对等样品是已经买方确认了的,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在寄送“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中未订明交货品质以该项样品为准,而是约定了其他方法来表示品质,这就不是凭样品买卖,这种样品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品质时,均属凭说明表示品质的范畴。其中,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成交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凭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凭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质量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因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差异。

凭规格表示品质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可根据每批成交商品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故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产生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当然,如交易双方都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则也可只列明等级,而无需约定其具体规格。

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来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本身并无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酌情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订明。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国际货物贸易中所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但是,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有不少厂商为了推销目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顾客分送整本的商品目录或单张的产品介绍,用图片和文字介绍其定型产品的外形、构造、性能、用途、包装,有时还附有价格,供顾客选购。凡按这种商品目录订货的交易,又称凭商品目录买卖。

应当指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合的产品,有时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达到设计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一般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许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都标有一定的商标或品牌。各种不同商标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的特色。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誉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且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其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无需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在规定品牌的同时,还必须订明其型号或规格。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此外,应当说明,如我国企业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约定刷印外商提供的品牌时,则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出口商品运往国外时触犯进口国家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来表示其品质。

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

五、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品种很多,品质千差万别,而表示品质的方法又多种多样,故品质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繁简,应视成交商品的特性、买卖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具体要求而定。

(一)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对可以用科学的指标来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则应列明诸如商品规格、商品等级等指标的内容。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则在品质条款中应列明采用何种标准,而对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产品,则往往在品质条款中列明“良好平均品质”字样。对性能和结构比较复杂的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很难通过使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全貌,故在品质条款中,通常载明卖方应提供说明书,并随附有关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类数据等内容。此外,一般还需要加订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对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则应在品质条款中列明凭卖方样品或买方样品或凭对等样品交货字样。对某些国际市场上久负盛名的名牌商品,在品质条款中,只列明成交商品的商标或品牌即可。对一些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商品,也可以只用原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

(二)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为了保证进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质量指标容易出现差错的某些制成品,可在品质条款中采取下列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出现国际上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算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最好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如订明:“尺码或重量允许有±(3%~5%)的合理公差”。对于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办法。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

这是指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其机动幅度通常有下列两种规定办法:一种是约定一定的差异范围;另一种是约定一定的上下极限。卖方交货只要在约定的差异范围内和未超出约定的极限,就算合格,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

3.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

采用凭样品成交时,往往由于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看法不一而引起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商订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六、约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表示品质的方法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特性。一般地说,适用于文字、图样、相片、数据等办法来表示品质时,应分别采取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为宜,不要轻易采用看货成交或凭样品成交的办法。因为,看货成交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多用于寄售、展卖和拍卖业务中。而凭样品成交,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故不宜滥用此法。只有在确实无法用科学的指标来表示品质时,才可采用。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对某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时应当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交付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规格,又要与样品一致,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确实不容易。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是以样品来表示整个商品品质,而只是表示该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不是表示整个服装的品质,而只是表示服装的色泽(即作为色样),有关服装其他方面的品质,则用其他方法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对一种商品同时使用几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可以的。

(二)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具体地说,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除考虑客户的实际需要外,还应考虑卖方供货的可能性,如客户对品质要求过高,而属卖方实际做不到的条件,不应接受。反之,如出口商品的品质确实符合国外市场的需要,则约定的品质条件,不应低于实际商品的品质规格,以免影响出售价格。但是,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免浪费原材料或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总之,出口商品品质应当适销对路,不能盲目追求高质量,因为,有时质量高的商品,对某些市场不一定适销。

在约定进口商品品质条件时,也应从买方实际需要出发,防止盲目提高质量要求,因为质量过高,既影响价格,也未必切合实际需要,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浪费。但是,也要防止单纯为了买低价货或饥不择食地任意降低质量要求,而盲目进口,以致影响使用,并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三)要合理选订影响品质的质量指标

在品质条款中,凡对影响品质的一些重要指标,应当具体订明,不应出现遗漏。对于相对次要的质量指标,则可少订。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紧要的条件和说明,不宜订入,以免条款过于繁琐。以买卖大豆为例,大豆的含油量及其蛋白质的含量,虽然都是表示大豆质量的指标,但对大豆规格的具体要求,却根据大豆的用途而有差异。若大豆仅作榨油用,则在品质条款中,必须列明其含油量这项重要指标;若仅作食用,则不一定约定其含油量,但蛋白质的含量,就成为必须列明的重要指标。

(四)应注意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

世界各国对进口商品的品质都有具体的法令规定,凡质量不符法令规定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此外,在我国按定牌生产出口商品时,在我国出口商品上印刷了外商提供的品牌,我们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我国出口商品运往国外触犯进口国的商标法,而引起法律纠纷。

(五)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品质条款中的各项质量指标,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商品的品质,实际上各项指标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且互相影响,如其中某项指标规定不当,就可能影响其他指标。

(六)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买卖双方按约定的品质条件交接货物和明确彼此的责任,在商订品质条款时,应当明确具体,避免采用诸如“大约”、“左右”之类的笼统含糊的或模棱两可的规定办法,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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