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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定商品的品质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即指看货买卖,后者即指凭样品买卖。凡是交易双方规定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卖方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出口贸易中,除部分商品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大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商品的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直接获得。商品的内在品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一般需要借助仪器分析测试才能获得。

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品质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商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而且品质的高低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信誉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当前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的品质、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品质,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提高销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使进口商品适应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消费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举措。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二、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对于出口商品,要努力做到按国际标准生产,提高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针对不同需求确定出口商品品质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生活习惯、消费结构、购买力和各民族的爱好互有差异,因此,我们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产销结合,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名誉。即使质量较好的商品,也不能满足现状,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改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加速更新换代,以赶上和影响世界的消费潮流,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质量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不同,销售方式各异,商品在运输、装卸、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其质量可能起某种变化。因此,注意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的差异,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适合国内需要和消费水平;

(2)符合国家法定质量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3)产品价格和质量性能比。

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的特点各异以及对商品品质的要求也各不相同,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两大类: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和以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小思考:如何表示商品的品质呢?如何结合商品特点合理选择和运用?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即指看货买卖,后者即指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则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离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方式有一定的局限。这种做法一般适用于一些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特殊的工艺品、古玩、首饰、名人字画等,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小思考:什么是样品、复样、对等样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些商品难以用文字来说明其品质,代之以实物样品来表示。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是交易双方规定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卖方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和凭对等样品买卖三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 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Buld)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在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卖方提供的样品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至少一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留样”(Keep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使用。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 Buyer’s Sample)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果交易双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作为成交依据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by Counter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小思考: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卖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二)用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在出口贸易中,除部分商品采用凭样品买卖外,大部分是采用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的方法来表示买卖商品品质。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凭规格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容量、纯度、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规格买卖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如我国出口大豆的规格: 水分最高15%,含油量最低17%,杂质最高1%,不完善粒最高7% 等; 我国出口蜂蜡规格: 熔点60℃以上,15.5℃时,比重为0.95~0.98,杂质不超过1%。

凭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也会因用途不同而对规格的要求也有差异。如用作榨油的大豆就要求列明含油量,而用于食用时就不一定要注明含油量,而是把蛋白质含量作为重要的指标。

由于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明确具体且简单易行,可根据每批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的运用。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凭等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商品的等级表示商品的品质。商品的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通常用文字、数码或符号进行分类,如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优等、中等、低等; 甲、乙、丙、丁; A、B、C、D等。每一等级都有相对固定的规格,以此来确定商品的品质。如中国出口的生丝分为十二个等级,西湖龙井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如我国出口的钨砂,主要根据三氧化钨和含锡量的不同,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种,如表5-1所示。

表5-1 我国出口钨砂的等级

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凭标准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以标准表示商品的品质。商品标准是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构、同业公会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统一制定和公布。我国现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际上常见的标准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有些商品习惯于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例如,买卖美国小麦时,经常使用的是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而买卖泰国稻米时,经常使用泰国农业部制定的稻米标准。

在使用标准说明商品品质时,应注意国际贸易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也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同一组织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有不同年份的版本,因此援引某个标准时,必须注明采用的版本年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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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tracycline HCL Tablets Sugar-Coatde B.P1973 250mg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两种术语来表示交易商品的品质。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 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在我国实际业务中,用FAQ来说明品质,一般是指大路货而言,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 指卖方交货品质上好,适合于市场销售,无需说明商品的具体品质。一般适用于无法以样品或国际公认的标准来检验产品品质的一些商品,如木材、冷冻鱼虾等水产品。这种笼统的标准容易引起争议,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使用较少。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工业制成品如机器,如电器、仪表和大型设备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由于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于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等来说明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这种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但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同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品牌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

凭品牌或商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用商品的商标或牌号表示商品的品质。品牌(Brand),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销售商用来识别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是一个法律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在市场上行销已久、质量稳定且在市场上有着良好声誉的商品,其品牌或商标已为买方或消费者熟悉和喜爱,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就会直接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号来作为商品的品质表示,因为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的象征。如“张小泉”剪刀、“海尔”家用电器、“红双喜”乒乓球等。这种方法适用于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 Nameof Origi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尤其是农副土特产品,受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从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一般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如四川涪陵榨菜、金华火腿、西湖龙井、景德镇瓷器等。

以上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

四、商品品质条款的规定

小思考:合同中品质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在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产地名称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 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 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品质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注明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可在合同中规定: “The 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s”或“The quality shall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s”。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允许卖方的交货品质可高于或低于一定品质规格的误差,是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品质公差适用于对精度要求较高的工业制成品。

3.选用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机动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两种方法:

(1)规定一定的范围,即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卖方交货,只要在此范围内都算合格。

(2)规定一定的极限,指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小、最高、最低、最多、最少为多少,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须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根据商品特性而定。一般地讲,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质量的商品,则适于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则适于凭样品买卖; 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1)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规定过高或过低。

(2)要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紧要的条件,不宜订入。

(3)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的字眼,以避免在交货的品质上引起争议。

技能训练:

根据以下资料分析我国外贸企业合同品质条款的制定。

[案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商品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我方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 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20000美元的损失。

我方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为由而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可是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

请问: 我方出口公司是否该赔? 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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