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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理论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理论篇 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理论1 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理论基础1.1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如何定位改革开放近30年来,市场经济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

理论篇 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理论

1 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理论基础

1.1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如何定位

改革开放近30年来,市场经济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在政府应该如何正确、合适地发挥作用的问题上,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集中体现为两种思潮: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

1.1.1 自由主义与“市场失灵”

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对国家的作用和政府的动机表示极大的怀疑。他认为,自由竞争是“一只无形的手”,可以自发调节经济的运行;他主张放任自由,通过市场竞争,尤其是通过微观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竞争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政府的功能仅限于法律的制定,市场环境的塑造,施行产权保护,管理国防、司法、公共物品供给等部门,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设施,因为部门私人不愿或无力涉足。于是政府成为一个“守夜人”,对经济发展无所作为。这种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影响了西方几个世纪之久,这种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调动微观经济单位的活力和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直到20世纪20年代爆发了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才使人们认识到这一理论的局限性。因为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善、市场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等原因,导致了“市场失灵”。为克服市场失灵,科斯提出了“自愿联合、协商解决”等方法,但在解决诸如大气污染等外部性问题时由于涉及一系列产权明晰难题,这种私下解决克服不了“搭便车”问题,高昂的交易费用也导致了这种方法无效率。可见,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非是遵循完全的自由,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一切。此后,政府的作用开始稳步扩张。

1.1.2 干预主义与“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客观上为政府干预市场以提高整体福利水平提供了空间。于是,“自由主义”向“干预主义”过渡,以政府干预经济,实行需求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凯恩斯主义成了医治“市场失灵”的良方。

政府干预主义者认为,政府在纠正某些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一定的交易费用优势,可以解决组织费用过高、搭便车问题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由于政府是唯一有能力和社会成员相平衡的组织,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强制力,因而成为最理想的经济干预者。随着政府干预活动程度的日益加深,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也日益提高,发达国家在1930年以前不到10%,80年代则达到30%~40%,高福利国家则达到68%。政府活动与经济发展的这种正向关系,被称为“政府活动增长法”,“政府万能论”取代了“政府无用论”。

继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之后,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货币主义,以拉弗尔为代表的供给学派,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提出“政府失灵”的理论。他们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正是由于政府干预的结果,因为政府本身具有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例如政府控制能力与控制范围的有限性和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中央集权国家如苏联和东欧国家计划经济的崩溃,使人们不得不正视“政府失灵”现象。

1.1.3 自由企业与有效政府:两种理论的平衡点

由于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各有优劣,人们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事实上不存在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也不存在一个完全依赖政府计划干预的经济,只有将两者的长处结合起来,才能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出合理的评判。竞争性市场机制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将经济自由与经济效率结合为一体,同时,为了使竞争性市场有效地发挥作用,又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消除一切阻碍其发展的不必要的限制力量。

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E·米德(詹姆斯·爱德华·米德)说:“我们始终如一地认为:当人们只考虑政府对经济进行特别干预而忽视市场机制时,应该提请政府注意竞争性市场机能;当人们虔诚地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政府干预在某些情况下仍是必要的。”

自由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微观经济活动均衡的基础。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拥有独立明晰的产权、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即企业必须是真正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政府的职能是宏观调控,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公共物品的供给,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而不是直接创办企业或是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1.2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2.1 运用法律手段营造有效竞争环境

法律手段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条例,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强制和制约。经济法规是国家立法机构将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现实国情的现存经济和管理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政府对经济的调控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没有法律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就会有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就可能促成“长官意志”和瞎指挥,没有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国政府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第二产业的决定》、《关于加快培育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2.2 运用经济手段提供公共服务产品

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担保、广大中小企业又具有“联合消费、共同受益”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产品的特点,所以,社会边际效益大于社会边际成本的服务,不可能通过市场达到社会内部有效供给的目的,只能由政府部门运用公共财政的经济手段提供。

目前,我国已经建有许多全额拨款、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包括科技部等政府部门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公益性业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园和科技园区等,都在为中小企业提供着所需的各类公益服务。

1.2.3 运用公共管理手段矫正外部效应

一方面是对垄断、恶意竞争的服务机构课征税费或关停,以纠正因负的外部效应对服务市场秩序的扰乱;调整其生产活动同时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企业予以关闭或罚款,另一方面,对带来正的外部效应的机构和企业给予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1.2.4 运用各种手段实现效率公平兼顾

效率并不是评判社会服务资源配置的唯一标准,必须兼顾公平。政府对中小企业予以减税或提供公益服务等扶助,看起来对十大企业显得不平等,但对比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率,应该说是公平的。政府主导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高管理咨询、信息支持、开拓市场等服务,以保证中小企业可以在平等地位上与大企业竞争,从而不断发展壮大,也避免了垄断,维护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性。

当然,政府在发挥作用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和有待探讨的地方,比如各政府部门形成合力难、难以整合政府资源;配套政策不到位、执行中存在“中梗阻”现象;公共服务机构也存在定位难、“失灵”问题等。不过瑕不掩瑜,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尤其在目前世界经济、政治形势风云多变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 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中均占有突出地位。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小企业已经在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1]。在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中,中小企业成长将是非常重要的动力来源,如果能在税费负担、融资担保、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中小企业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中小企业将在未来的经济增长中作出巨大的贡献。

2.1 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中小企业发展给中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推动力,个人直接投资的中小企业会将越来越多的民间储蓄转化为资源,农村闲置的劳动力资源也会在中小企业中得以利用,在国际贸易中中小企业将会将劳动力过剩的劣势转化为劳动力密集和低廉等比较优势,城市化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步,形成巨大的聚集效用等等。

现代经济中,中国的中小企业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已然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企业群体。它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劳动就业、推动技术进步、创造社会财富等方面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成分中最活跃和最富活力的组成部分,不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有力地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增长。

2.2 满足社会就业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央政府和全社会都对就业问题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而中小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大小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投资少,资本有机构成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工资低,对劳动力的技术要求低,同样的资本可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有利于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在解决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吸纳社会新增劳动力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工业中的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整个工业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七十几[2]。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拓展就业渠道,从而缓解下岗压力,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2.3 推动产品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有特殊的优势,它们依靠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及对新兴市场的敏锐把握和大胆的冒险精神,创造了许多惊人的业绩,美国苹果公司、微软公司、网景公司等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

中小企业天生的创新意识强,因为他们面临着自负盈亏的压力与动力机制,其独立性、灵活性、开放性和较强的利益约束也更能激发人们的开拓精神和个人创造性,同时小企业没有规模优势,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产品升级换代方面走在大企业前面,由此决定了其在开发应用技术、推动科技产业化,将科研成果迅速展化为新产品方面能够发挥大企业无法包容和替代的独特作用。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第五次兼并浪潮席卷全球,对中小企业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大批中小企业凭借强大的生命力,继续发展壮大,其原因就在于中小企业有很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德国,约有2/3以上的专利技术是中小企业研究发明的。

20世纪70年代,美国科技发展项目中的50%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进入80年代后,约70%的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科技开发等方面意识强、行动快,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例如,深圳市首批认定的9家“国家科技成果产业推广示范企业”全是中小企业;深圳考核认定的94家技术先进企业中,中小企业占76%,124家高新技术企业中,中小企业也占90%左右。

目前,我国专利的约65%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80%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中小企业已成为技术与机制创新的主体[3]

2.4 扩大进出口贸易

近年来,人们深刻地体会到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一方面通过向大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零部件和劳务,促进大企业的出口(间接出口);另一方面,又独立生产具有本身特点的优势产品出口(直接出口),为活跃本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近年来,在我国的出口总额中,中小企业约占60%,并且我国出口的许多大宗商品,如服装、儿童玩具、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以及一些高新技术产品等,也大多是由中小企业生产的。

最近人民币升值、石油大幅涨价导致原材料普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给许多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危机,江浙、广东一带的这类中小企业纷纷停产或倒闭。不过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阵痛,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企业同样经历过这样的寒冬,但在这样的寒冬里,日本企业励精图治,最终反而成就了许多世界性的著名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日本政府给予了中小企业极大的支持(关于这点,笔者在后面详细阐述)。

2.5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重要补充,随着社会分工和生产的日益专业化,“大而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成本越来越高,大企业一般不会生产其产品的全部零件,需要中小企业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协作配套,这为各类“小而精”、“小而特”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这种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大规模、专业化的协作体系,使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大型企业的发展唇齿相依,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得以多元化。近年来,中小企业通过分包、特许经营、生产合作和科技合作等方式与大企业联合的趋势愈加明显。

中小企业也是维护和增进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能够代表和显示国家经济实力可能主要是大企业和大集团,但创造市场活力的则主要是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为了生存,他们必须充分发掘企业的潜力,以避免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所以中小企业更加关注市场的变化,更快地接受市场信息,利用其经营方式灵活、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能迅速根据市场状况的变化而调整经营策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中小企业逐渐成长为大企业,有的则在竞争中消亡,但同时不断有新的企业产生。

就企业整体而言,中小企业的数量不断扩张,中小企业的这种不断地新陈代谢,使企业素质不断提高,推动了经济不断向前发展,并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中小企业还是市场体制改革的排头兵。在改革进程中,中小企业往往是试验区,是改革难点的突破口,是深化改革的排头兵。比如我国企业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成功经验,大多来自中小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破产等方面的改革措施。

总之,越来越多的经济学者都认识到,在改革开放近30年中,无数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是我国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最根本的原动力之一。

3 世界各国及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3.1 日本

日本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一直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来消除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因素,确保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等,这为日本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动力。

日本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主要有如下突出特点:

3.1.1 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创造有利于自由竞争的环境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对中小企业立法,先后通过了《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安定法》和《百货店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也从法律上保证了自由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对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1.2 有完善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日本政府重视中小企业人才的培养,开办了中小企业大学和研究所,为其培养人才;1984年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中小企业诊断陇会,从各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内容加以诊断,提出可行性意见。其次,政府建立了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日本政府于1969年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情报机构,收集国内外中小企业相关经营、管理、投资及技术方面的信息,并通过各都道府中小企业机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需要的中小企业。近年来,日本政府加快了网络建设的步伐,加快了中小企业机构跨区域的合作,实现了经营、技术信息的共享。

3.1.3 以完善的组织体系保证对中小企业的完善管理

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最完善的国家,总的来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行政机构。1984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并根据该法于同年8月设立了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最高行政机构,它以健全的行政管理组织为保证,以系统的立法、政策和计划为手段,以价格和税收等为杠杆,对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二是各种民间社团。主要有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中小企业事业团、商工会议所、商工会和中小企业共济事业团等。它们的主要职能有人才培训、信息服务、金融保险、投资指导等。这些机构作为政府的得力助手,很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政策的推行。

3.1.4 在发展思路上重视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

日本政府建立了“园地陇同组合”制度,即将分散在市区的中小企业组织起来,迁移到市郊指定地区并集中在一起,建设现代化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使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结构得以改善,同时也有利于整顿市容市貌、防止污染、解决交通运输困难等,同时也解决了单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缺乏、无力进行独立的技术创新或者存在严重的技术创新规模不经济等问题。

3.1.5 把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扶持作为扶持的重点

首先,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如198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明确规定,大力推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对开展经过政府确认的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采取补助金、融资、税制减免等资助措施。其次,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指导。为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研究,日本政府建立了技术顾问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0多个公立试验机构,聘用技术上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顾问,就提高中小企业产品的技术水平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并以“巡回技术指导事业”等形式派遣技术顾问到现场具体指导。最后,推行“产学合作”。在政策的鼓励下,许多著名的大学都积极开展与企业间的合作,加速实现大学与企业间的技术转移,把知识直接转换为生产力,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科技创新。

3.1.6 重视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设

日本政府系统设立的金融机构共有2行9公库1金库,其中作为中小企业专门银行的有:国民金融公库(1949年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3年设立)、环境卫生金融公库(1967年设立)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1936年设立),此外还有一个对中小企业不直接融资,但也作为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1958年设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是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中小企业融通一般金融机构难以融通的长期性的必要资金,其业务基本上就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国民金融公库也是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的一个公法人,其目的就是为从银行或其他普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有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事业资金,其业务之一就是为有意独立从事事业并有切实的事业计划、而从银行或其他普通金融机关融通资金有困难者提供小额事业资金贷款,这里所说的小额事业资金贷款显然就包括在一定情况下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3.2 美国

3.2.1 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组织体系

首先,美国设置了层次分明的政府机构:1953年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法》,并由此建立了小企业管理局和相关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是:听取小企业的意见,及时向总统报告,向联邦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对小企业提供各种援助与帮助,为它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提供商业机会。小企业管理局的组织体系设置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华盛顿的总部。它负责为小企业制定方针、政策和指导下属各级机构工作;

第二层次是设在十大城市的十个区域办公室(地区局),负责指导各地方机构工作;

第三层次是遍布全美的各地方机构,它们是向小企业直接提供支持的基层组织。此外,美国政府还建立了贸易和开发署、小企业基金会等机构来配合小企业管理局工作。

其次,有丰富多样的民间机构和行业协会,它们由民间自发建立或政府推动形成,是政府机构的重要补充。民间机构包括小企业的投资公司、技术推广中心、退休经理服务团、在职经理服务团、美国高校“小企业学院”等,行业协会则是在各行业建立的专业协会和协会联合会组织等。

最后,还有一类半官方机构,这种组织是由政府和民间合作建成。它起到了可靠性与灵活性的有效统一。在一些项目或领域既体现了政府的意图又发挥了市场的优势作用。

3.2.2 详尽和完善的法律系统为中小企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政府应公平地向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比例;小企业管理局系统与金融机构共同为经济发展或复兴计划提供各种特别贷款等。1980年通过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提供就业机会方面的情况等等。

3.2.3 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资金支持

小企业管理局经美国国会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通过直接贷款、特别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形式向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政府还对中小企业给予很多的税收优惠。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

3.2.4 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较低的成本向中小企业提供其他多项服务。其服务项目有:技术支持、信息支持、管理咨询、市场拓展等。

例如,美国集中政府、私营机构、教育机构等方面力量创办小企业发展中心,为小企业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建立商业信息中心,向小企业提供最新的企业经营和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并通过电脑和电话咨询台、公共图书馆、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和传播;组织退休经营服务队,义务或低收费的形式向小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进行专门的管理培训服务等等。

3.3 中国台湾地区

3.3.1 多元化的服务组织体制

我国台湾地区的服务组织体制包括政府和社会、民间两类机构。

政府机构方面有:中小企业政策审议委员会,其负责对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税制、融资与担保、经营环境的改善等发展事项进行政策性支持;中小企业处,这是台湾地区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能包括对中小企业技术辅导,绩效考核,经营管理、市场环境改善等方面进行服务性的组织管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的中小企业专业服务工作;此外其他部门也相应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或基金。社会和民间机构方面则包括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产业投资基金及中小企业银行等。

3.3.2 内容丰富的辅导体系

台湾地区根据中小企业主要的服务需求,由政府和社会两方面力量共同作用形成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服务需要的十大辅导体系,即“财务融通、互助合作、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生产技术、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治、市场营销、品质提升”,其主要任务有:设置中小企业培训中心,为中小企业培训各种人才,提高其人员素质;协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化财务会计制度和健全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协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协助中小企业增强科研开发能力,实现技术升级;协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由此构建了一个上下连贯、左右交织的相当完备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3.3.3 政府推动中小企业的战略升级和转型,成立了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制度

在8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一系列因素,台湾地区以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中小企业遇到激烈的竞争,但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并没有死守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1990年中期基本上完成了升级转型。也正因为如此,台湾地区的经济在东亚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台湾地区能在那次危机中安然度过,主要是靠中小企业的支撑力量,而韩国以前太注意大企业的发展,忽视了中小企业,因而在危机中损失惨重。

台湾地区有专门的创新育成中心,其在促进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的战略升级和转型工作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创新育成中心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或民营企业利用现有的资源,服务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推动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增加就业。创新育成中心一般不以赢利为目的,绝大多数是官助民营性质。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的目的是充分利用岛内社会尤其是学校现有资源,来协助中小企业创业与创新,以辅导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升级转型,促进地区产业发展,以纠正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同时也可以促进大学或研究机构成果的转让。

借鉴之处:

虽然世界各国及地区的中小企业政策各有特点,但是仍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是我们可以借鉴之处,下面便是一些简单的介绍,更详细的借鉴会在建议篇中体现。

第一,建立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消除中小企业存在的劣势。对中小企业服务的内容要抓住根本,全面展开,根据形势的发展而变化重点,服务的重点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不同行业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但是,其核心内容之一一般都是资金和信用担保。各国在这方面的服务力度都是很大。

第二,健全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中小企业的地位,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中小企业法规建设的一个里程碑。然而该法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资金、土地、劳动力、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并且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保护,又为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备。

第三,需要完善和强大的组织体制来保证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核心应该是建立专门的、高层次的政府机构,因为在市场经济成熟发展的国家中,中小企业已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贡献力量,总统和政府要关注经济就必然需要关注中小企业。同时,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实质上就是宏观经济的整体协调问题,而这只有政府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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