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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前列——关于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省、市、县三级“非遗”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前列——关于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这些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个性和精神的体现,是连结人民情感和维护社会团结的纽带。保护和利用好“非遗”,对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持文化的多样性和健康的文化生态,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对“非遗”保护问题开展了重点调研,继2004年下半年对我省民间手工艺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和2005年对我省文化资源的调研后,2007年上半年,李青副主席带领委员会调研组,先后在杭州、宁波、金华、衢州、台州等地,又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回顾性调研。调研组实地考察了宁海平调、浦江乱弹、东阳木雕竹编,仙居无骨花灯、天台山“和合二仙”传说以及老字号“楼茂记”、“缸鸭狗”、“邵永丰”、“雪舫蒋”、“张小泉”、“利群”等一批“非遗”项目,听取了当地文化部门的情况介绍,并与有关部门和项目传承人进行座谈,研究有关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在调研中,委员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有识之士的奔走呼吁、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非遗”保护工作稳步推进,保护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自2003年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和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颁布以来,在健全机构、制订规划,深入普查、摸清家底,开展调研、制定条例,推进试点、摸索经验,公布名录、建立体系,评选命名、传承弘扬,举办展览、扩大影响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非遗”保护工作实现了阶段性的突破,一大批“非遗”得到了挖掘和保护,保护工作整体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2005年5月,我省作为全国最早公布省级名录的省份,公布了第一批浙江省“非遗”名录,64个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列入其中;2007年,公布了第二批省级“非遗”项目共225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都已公布了第一批市级“非遗”名录,共524项;全省9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公布了第一批县级“非遗”名录,共1803项。省、市、县三级“非遗”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在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我省共有44个项目上榜,数量居全国首位。

一、工作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尽管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总体而言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忧患犹存,困难不少。除了各地“非遗”普查工作进度不一,水平质量参差不齐,一些珍贵“非遗”载体严重流失之外,“非遗”生存空间变化,功能缺失;资源消亡,传承乏人;法规滞后,措施不力;投入渠道单一,经费不足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着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一)认识尚未到位,政策、措施落实不够

由于“非遗”概念提出较晚,有些同志对什么是“非遗”不甚清楚,认识有些模糊;有的对为什么要保护、保护什么等问题,认识比较肤浅、片面。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对保护工作的淡漠。一些人认为“非遗”难登大雅之堂,而加以歧视,只从经济效益来考虑、衡量“非遗”的保护工作。二是出于政绩和旅游开发的需要,造成保护项目的泛滥。具体表现为:一些地方保护“非遗”的手段、力度不能适应保护的客观需要;“非遗”保护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组织申报国家、省级“非遗”项目时,工作被动,甚至有意削减或者隐瞒保护项目,使申遗工作错失良机;对全面普查、全面保护缺乏热情,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人员配备、经费配套方面明显不足。

(二)社会参与度低,群众主体作用发挥不够

群众是“非遗”的创造者,民间社会是“非遗”赖以生存的土壤。只有群众成为“非遗”保护的主体力量,让“非遗”存活于他们的生活、记忆里,“非遗”才能保护传承得更久远。近年来,一方面受现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嬗变,一些人对民族民间的本土文化不屑一顾。另一方面,政府对“非遗”保护的宣传力度以及对大众文化消费的引导还较欠缺,无形中削弱了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关注度和参与热情。社会参与度偏低,一是表现为民间保护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缺乏,民间保护力量薄弱。二是体现在保护经费上基本依赖政府。由于缺少对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投入“非遗”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非遗”产业开发激励政策,投入“非遗”保护的社会资金明显不足。一些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将传统手工艺技艺当成“私有财产”,对需要投入资金的申报和保护不积极。

(三)政府管理乏力,“非遗”保护工作进展迟缓

按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相应“非遗”保护专门机构,并建立起协调有效的领导工作机制来统一协调保护工作。但目前仍有部分市、县因编制、事业经费等问题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大部分市、县缺乏“非遗”管理保护工作具体制度、标准和目标。所以,普查、申报和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普查工作明显滞后于申报工作,而申报项目也难免有一些重要遗漏。最为突出的是保护管理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基层文化员队伍涣散,专业人才或老化、或转行、或挪用,且大多保护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缺乏,业务不熟,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人才荒”现象十分严重。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展示、利用等保护工作力量相当薄弱,管理乏力,制约了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开发不当,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非遗”保护应该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要求对“非遗”的利用一定要做到“合理”。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非遗”的开发,过分注重经济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商业化、通俗化倾向。随着旅游产业的兴起,一些民族民间的传统艺术作为文化旅游的表演项目开发了,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过度开发的情况也应运而生。一些古老村落被过度开发,原有风貌荡然无存;有的手工技艺项目由人工技艺改造为机器制造;一些民俗艺术借创新和打造之名被随意篡改,损害了“非遗”的原真性和延续性,“非遗”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五)理论研究滞后,缺乏对具体实践的正确指导

保护“非遗”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保护过程中依然存有各种悖论或疑问。有些问题如果不从理论和实践上搞清楚,将影响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紧密相关、互为依托,如何严格界定?保护与开发有时是一对矛盾,如何寻求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众多项目中,哪些重点保护,哪些一般保护?哪些要人为规约促其延续发展,哪些则要顺其自然?保护的模式如何确定,是恢复“非遗”的原生态,作博物馆式的保存,还是鼓励改革与创新、与时俱进?还有具体项目的年代界定、价值界定、权属界定、保护目标、保护标准、保护方法、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等问题。对这些问题,专家、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争论不休,一时难有定论。可以说,“非遗”保护正面临学术、实践等方面的诸多困惑,理论、实践、政策研究远远跟不上抢救保护的形势,具体工作缺少理论、政策指导,使调查、挖掘、整理、利用等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盲目性。

二、意见和建议

“非遗”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巨大财富,也是今天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极为宝贵的文化资源。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非遗”保护是件功德无量、惠及子孙的大事,是一件传承文化之根的要事。因此,卓有成效地抢救、保护和传承、利用好这些财富,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我省要进一步做好“非遗”保护工作,做出较好的成绩,真正使这项工作走在前列,就要在搞好普查、挖掘内涵、加强宣传、增加财政投入、培养传承人的同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理性思考,正确对待“非遗”的申报、立项

“非遗”项目的申报不是目的,它只是保护的一种手段。社会各界要理性思考,慎重对待“非遗”申报。有关部门、学术界及媒体有责任向公众传达正确的信息,将“非遗”的含义理解完整,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真正贯彻到位,减少和避免工作中出现偏差。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遗”范围更广,其保护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更大。“非遗”的丰富性和所体现的民俗性、独特性、多样性,带来评审条件的弹性。要认真研究并细化已有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科学认定代表作项目,关键是保证选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把求真务实的原则贯彻到申报和评审的全过程。严防假冒,谨防急功近利。同时,对立项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责任主体,使保护落到实处。

(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分级保护

“非遗”项目类别不同、生存状况不同,其保护力度和方法也应有所区别。只有对“非遗”实施分类、分级保护,才会提高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一类是已经商品化的或者已有一定市场需求的项目,如木雕和石雕等手工艺品、效益较好的老字号、有观众基础的艺术表演形式等。这些项目生存能力较强,保护应侧重于生产性保护,即让其保持固有传统的前提下,在现代生活中得到发展。保护重点应放在品牌和专利上,使之规范化、精品化。第二类是暂时沉寂但具潜在市场需求的项目,如一些“中华老字号”等,保护的重点应当放在提升层次和开辟市场上。被市场接受,也就进入了生产性保护的良性循环。第三类是具有巨大价值的特色项目,特别是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且基本无市场需求的项目,则应由政府财政投入,组织力量进行重点保护。此外,对于有些濒危项目,由于生存空间变化,造成功能性缺失,随着时间的推移,消亡也是必然的,可用现代传媒手段记录保护后,任其自生自灭。

所谓分级保护,就是前两类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引导、扶持保护,由市场化带动良性保护;对后一类的项目,应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保护或由文化、学术机构技术保存,并作为学术研究对象进行研究性保护。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工作持续开展

要做好普查、整理、记录、展示等基础性保护工作,并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造就一批对“非遗”具有浓厚兴趣和专门知识的保护人才是关键。各级文化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承担起具体的保护职责,建立“非遗”保护专业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职责。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充实“非遗”保护力量。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培养“非遗”保护管理和研究的专门人才,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促进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如,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学术、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特别是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为“非遗”保护提供智力支持。也可以分级、分批对现有“非遗”保护的有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基础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关高职院校还可以研究设立“非遗”方面的相关专业,以期后继有人。

(四)以政府为主导,引导大众参与,形成保护合力

政府在“非遗”保护方面的主导作用不可替代,保护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这一点必须明确并不断得到强化。同时,“非遗”保护又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引起各界关注,引导大众参与,形成保护合力。要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发挥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在传承传播“非遗”及其保护知识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共保,唤醒大众的文化自觉;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参与“非遗”保护中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注入保护基金;要积极鼓励省民间艺术研究会、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各类“非遗”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参与“非遗”保护中的热情,培养一批热心于“非遗”保护、具有奉献精神的民间保护工作者,组建有规范的民间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研讨、踏勘等活动。

(五)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

“非遗”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文化发展战略,走上广泛而深入的发展时期。《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经出台。在抓好《条例》落实的同时,加强“非遗”的理论、实践研究,及时制定有关落实《条例》的措施,探索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以指导正在全省普遍开展的“非遗”保护工作,减少随意性,克服盲目性,增强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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