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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节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海运服务业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而且对于各国国家安全、经济增长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海运经纪人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办洽谈业务,促使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交易的成交。为推进海运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各成员方同意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在现有各方报价的基础上恢复谈判。总共有24个成员方提交书面材料,对海运服务市场准入作出有条件承诺。

第八节 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

海运服务业有着漫长的发展历史,而且对于各国国家安全、经济增长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传统上,国家之间往往出于政治、经济上的考虑而签订双边海运协定。此外,各国和一些国际性组织也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海运政策。本节主要介绍WTO体制下国际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历程和进展,并介绍影响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国际条约和各成员方国内海运政策,此外也涉及一些多哈回合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资料。

一、海运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WTO成员方提出的4个参照基准(即跨越国界的过境流动,服务目的的具体性,交易的连续性和服务时间的有限性),《服务贸易总协定》确定的服务贸易的范围可以分为12大类别,海运服务包括在交通运输服务大类中。按照《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的分类,海运服务包括:客运、货运、船舶包租、船舶的维护与修理、推船与拖船服务以及海运的支持服务等(见表8.5)。在进一步的多边谈判中,又规定各成员的具体承诺应针对3个方面作出,即国际海运服务、海运附属服务和港口设施进入与使用的便利化。

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分类,国际海运服务应当包括旅客及货物的国际班轮运输服务、租船运输服务、港口设施提供服务、各种辅助性服务、境外设立海运服务企业或分支机构、海员雇用服务等方面。

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在特定的航线上,按既定的顺序挂靠港口进行经营的船舶运输服务。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照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租船运输服务根据其特点可以细分为航次租船、包运租船、期租船和光租船等几种形式。

海运辅助服务包括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装卸、仓储、集装箱场站、结关等业务,其中海运代理服务是其主要方面,包括货运代理、海运经纪和船舶代理等业务。货运代理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运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货运代理为货主办理租船订舱、货物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多式联运、报关报检、办理货物保险、缮制单证等业务。船舶代理人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他们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比如为委托人揽货,办理装卸货物地手续,代理保管货物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为船舶补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办船舶修理、船舶检验、集装箱跟踪管理,等等。海运经纪人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办洽谈业务,促使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交易的成交。

港口服务在传统上包括两大类:港湾业务和港岸业务。港湾业务包括拖航、加油、给水给养、引航、维修、系泊、救难、安检、卫生检疫以及船舶检查等。港岸业务包括船舶装卸、货物转运等。

表8.5 海运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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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括号内是相对应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CPC)

资料来源:杨斐.WTO服务贸易法.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85

二、海运服务多边谈判进程

乌拉圭回合海运服务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以来,经过艰苦的谈判仍然没有达成最终协议。1994年4月,在结束乌拉圭回合的部长级会议上,各缔约方同意继续就海运服务展开范围广泛的谈判。但到了1996年6月,谈判各方仍然没能达成一致。为推进海运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各成员方同意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在现有各方报价的基础上恢复谈判。

(一)乌拉圭回合海运服务谈判

乌拉圭回合海运服务谈判自1991年起进入实质性阶段,共有大约50多个缔约方参加。谈判以多边形式进行,中间穿插着双边谈判。谈判集中在国际海运、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服务3个方面。各方都对谈判表现出极大的重视,但各方对谈判结果的期望值差异较大。由于谈判方之间分歧较大,最终只有32个成员方对海运服务作出了承诺,而欧盟、美国及大多数OECD国家都撤回或者削减了最初的报价。到1994年4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各方仍未就海运服务达成一致,仅仅通过了一项《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级决议》。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GATS框架内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范围广泛的谈判,逐步取消海运服务贸易限制措施;(2)设立“海运服务谈判组”(Negotiating Group on Maritime Transport Service,简称NGMTS)负责后续谈判;(3)海运服务谈判应当对所有成员方开放;(4)海运服务谈判组应当在1994年5月16日之前举行第一次谈判会议,在1996年6月底之前应当结束谈判并提交报告,并决定谈判结果实施的日期;(5)谈判结束以前,暂停实施海运服务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义务,谈判结束前,各成员有权修改、改进和撤销乌拉圭回合中对海运服务所作的任何承诺,而不必提供任何补偿;(6)谈判结果实施日期之前,除非为反击其他成员方做出的对立措施以外,各成员不得实施影响海运服务的措施。

(二)乌拉圭回合后续谈判

由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未能就海运服务贸易达成一致协议,各成员在马拉喀什(摩洛哥城市)会议上同意在《WTO协议》生效以后继续就海运服务贸易展开谈判。乌拉圭回合中共有32个成员方就海运服务作出了承诺(此后又有5个成员作出类似的承诺),但一些主要的谈判参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各成员同意未来的谈判应当致力于在国际海运服务、海运附属服务和港口设施进入与使用的便利化等方面优化承诺,以便于在特定的时限内取消限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级决议》和GATS《海运服务谈判附件》要求后续谈判应于1996年6月30日前结束。根据《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级决议》设立了海运服务谈判组以推进谈判。谈判组自1994年4月成立以来共举行了16次会议,共有42个成员方(欧盟为一个谈判方)参加谈判,另外还有16个成员方作为观察员参加。

1995年6月底,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谈判方开始提交关于海运服务承诺的“报价”(offer)草案。总共有24个成员方提交书面材料,对海运服务市场准入作出有条件承诺。由于美国认为其他成员的报价过低而不愿作出承诺,大部分成员撤回了报价。另外,奥地利和多米尼加共和国在谈判后期撤回了它们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承诺。

1996年6月28日的会议上,谈判组决定中止谈判,同时作出一项关于海运服务的决议,这一决议后来被服务贸易理事会所采纳。决议内容有以下4个方面。①决定暂时中止谈判,并将在下一轮全面谈判(多哈回合)中恢复,并且不得晚于2000年恢复。②对于GATS第2条义务的中止将持续到下一轮谈判结束,在此期间成员方不必就最惠国待遇豁免提出申请。③谈判的恢复将在现有报价或者优化承诺的基础上开始。虽然现有报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谈判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承诺或者优化的承诺基础上继续谈判相对于从零开始而言,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④各方同意,除非为反击其他成员做出的对立措施以外,任何成员不得增加海运服务贸易限制而增强其在未来谈判中的地位。这一“和平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在海运服务领域采用新的限制措施。

(三)多哈回合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

从1996年6月海运服务谈判组宣布谈判暂停到2001年多哈回合开始的5年中,世界海运服务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除了载货规模不断扩大以外,多式联运等新式运输方式迅速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电子交易在海运服务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和深入;海运安全与环境保护问题也凸显出来。此外,与国际海运服务有关的多边规则、双边规则和国内法规都有新的变化。

应在2001年3月27日至28日举行的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要求,2001年10月,服务贸易理事会发布了《有关海运服务贸易谈判背景资料的报告》(15),该报告是对1998年版本(S/C/W/62)的改进与修订。报告对多哈回合海运服务贸易谈判所立足的背景进行了总结与概括,供谈判各方参考(见案例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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