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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价格的支付方法与工具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版权价格的支付方法与工具版权价格的支付方法,是任何版权贸易都会遇到的问题,它是版权贸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版权贸易的顺利实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价格的支付工具是指价款的载体。

四、版权价格的支付方法与工具

版权价格的支付方法,是任何版权贸易都会遇到的问题,它是版权贸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版权贸易的顺利实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价格的支付工具是指价款的载体。这两部分有很强的实践性,在此仅作必要概括说明,以后分别在版权引进和输出中做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一)支付方法

1.按印数付版税

目前海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愿意采取这种支付方式,该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版权价格=(翻译)作品定价×印数×版税率。如,接力出版社的《鸡皮疙瘩》,该书每本16元,8万印数,版税率15%,按印数付版税,那么版权所有者应得版税为19.2万元。

按印数付版税的支付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1)一次性支付,一般在合同签订之时(预付金)或是出售作品后一个月内付清。(2)分两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时付一部分(1/3,又称预付金)出售作品后一个月内付清,(3)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时与版权交割时各付1/3(预付金),余额在出售作品一个月内付清。

2.销售数额支付

海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愿意采用版税这种方式,因为它们在国内版权贸易上也是这样执行的。

采用机动计算方法,销售数额是重要指标,数额越大,版税率越高,如销售1万~2万册,版税率为10%,2万~5万册,版税率为15%,超过5万册版税率为20%。

支付方法,首先签订和同时预付一笔预付金,一般为1/3,然后每年分两次结账,引进方向输出方分别报告上、下半年的销售数据,计算版税,通知并及时电汇到国外作者的账户。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区段点。一般应在1个月内汇出。

3.扣除成本后利润平分

这种多用于合作出版中,因为这时输出方控制着版权,不是直接将版权授权给对方,相当于输出方拿出自己的版权入股。计算该书的翻译费、编辑费、印刷费、合作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来往接待、工时)、增值税、物流费用(一般印刷在第三国,国际运输和保险费用,如CIF)等成本,用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就是利润。一般5∶5分成,或6∶4分成。输出方得大头。

4.以其他作品或作品形式、实物顶替版税

交叉许可的支付方式。由于版权的一方支付外汇困难,或在一方要求下双方商量的变通办法,条件是双方价格大致相当,同意达成协议。

(二)支付工具

根据国际结算惯例,版权价格的支付,常用到以下工具。

1.硬通货

硬通货是指国际信用较好、币值稳定、汇价呈坚挺状态的货币。由于各国的通货膨胀程度不同,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外汇管制程度不同,当一国通货膨胀率较低,国际收支顺差时,该国货币币值相对稳定,汇价坚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习惯称其为硬通货。如英镑、美元、欧元等。采用硬通货支付版权价格,是贸易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理想方式。但是在具体贸易中,往往受到贸易双方政府对硬通货实行的外汇管制的限制,而不得不采用双方商量的其他货币。如双方本国货币,如中俄、中新、中加、中韩、中日之间,也会直接使用双方之间的某个货币支付。

2.汇票

(1)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关于汇票的定义,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法律中不规定汇票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则大多在法律中对汇票作出规定。例如英国于1882年颁布的票据法第3条规定:汇票“是一人向他人出具的无条件书面委托,由出具人签名,要求对方即日或定日或在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向特定人(或按特定人的委托),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我国票据法则对汇票做了如下的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也是版权贸易结算中最常用的支付工具,是由引进方(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银行)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版权所有人或持票人。

(2)汇票的分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定日付款。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3)汇票的主要内容

按照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具备形式要项。有必要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规定,汇票方可成立有效。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组成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①载明“汇票”字样。票上注明“汇票”字样的目的在于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加以区别,以免混淆。《英国票据法》不要求必须注明汇票字样。但从实际业务出发,注明汇票字样,便于辨明票据关系。

②无条件支付命令条款。该记载事项在票据法理论上称为支付文句。我国票据法将支付文句规定为绝对应记载事项。这样规定的必要性在于,汇票是一种委付证券,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如果允许付票人的支付委托可以附加条件,就可能影响到汇票金额的支付,危及票据权利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票据付款的确实、可靠,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③确定的金额。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其支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且金钱的数额必须确定。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如果在票据法载有利息条款、分期付款条款、汇率条款或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规定如果有一期不按时付款则全部金额应视为立即到期,都不影响汇票金额的确定性,都是有效的。《日内瓦公约》也认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支付的汇票,出票人可以规定利息。应付利息的利率应在汇票上载明,如未载明者,该项规定视为无记载。但日内瓦公约不允许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

如果汇票上的金额以文字和数码字来记载,而两者金额不符时(如文字记载为壹万元,而数码字记载的金额为100 000元),按照英美法系和《日内瓦公约》的规定,以文字记载的金额为准;《日内瓦公约》还规定,如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码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则应以较小的数额为付款数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载事项,并且大小写应一致,否则无效。

④付款人名称。各国票据法都要求汇票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是一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指定银行或其他受托人为付款人,也可以以自己为付款人。当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时,这种汇票称为“对已汇票”。对于“对已汇票”的性质、各国有不同的看法,英美法认为,对于这种票据,持票人有权选择把它作为本票或作为汇票处理。其他国家的法律有的把它视作本票,有的则把它视为汇票。在我国,是否有对已汇票,票据法未作规定。

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一个,但也可载明一个以上的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付款人均须承担支付全部汇票金额的责任,不能仅就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当其中一个付款人付款后,其余的付款人即可解除付款义务。

⑤付款地点。它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的地点,也是不获付款时作为拒绝证书的地点和发生票据纠纷时付款地法院有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无付款地记载时,仍然有效,可以付款人的经营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可见,付款地点属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⑥付款时间和付款期限。即到期日,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它既是付款人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也是收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始期。由于汇票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除见票即付汇票之外,汇票金额都是在签发汇票后经过一段时间才支付。因此,需要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作为依据,以明确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何时向付款人请求支付,付款人应在何时向票据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

⑦收款人的名称。汇票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汇票收款人又称抬头人。汇票抬头有不同的记载方式,它决定了汇票可否流通、转让,以及转让的形式。

⑧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记载出票日期的作用有:确定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的依据;确定见票即付汇票付款提示期限的依据;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的依据;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的依据。

出票地点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是出票行为所在地。它是确定用于出票行为的准据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出票行为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或一国境内哪一区域的法律,才能有效成立。

⑨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加盖本人印章。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能承担票据上的责任。换言之,签章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及其必须承担票据责任的根本依据。尤其是出票人的签章,不仅是出票人向收款人表示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而且还是出票行为有效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条件。我国票据法将出票人签章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3.本票和支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当事人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无需银行。

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是指出票人承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由自己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拿到一张本票后,这张本票是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这张本票要求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标明其为“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确定的金额;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姓名。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票。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该定义的含义是:

(1)与汇票一样,支票是委付证券,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支票的付款日期形式仅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在该银行有存款,并且和付款银行有支票协议,如在该银行账上无钱,就是空头支票,持票人也收不到款。支票一律即期付款,因此无需注明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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