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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价值的评估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版权价值的评估什么样的版权价格是我们能够接受的,这个价格又是如何确定的?版权价值评估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从而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对版权能带来的未来收益的预期,是评估一项版权价值的重要依据。我们在进行版权价值评估时,需要充分地给予考虑。

一、版权价值的评估

什么样的版权价格是我们能够接受的,这个价格又是如何确定的?要回答好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对版权价值进行正确的评估。

所谓价值评估,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规则,对某项资产的货币价值进行评价,并给出意见。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一项,已成为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产权,在产权的界定、变动中备受注目。版权价值评估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从而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对版权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合理地确定版权的价值,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促进社会资源的进一步合理流动。由于版权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不是十分完善,因此,我们在对版权进行价值评估时,需要借鉴一些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方法和原则。

(一)版权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

1.供求关系原则

供求关系原则是我们在进行价值评估时首先要考虑的基本的经济原则。所谓的供求,包括供给与需求两部分。供给是指生产机构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数量,需求是指消费者准备、愿意和能够购买的产品的数量。需求不同于需要,需要是消费者想要购买的产品的数量,而需求则仅仅是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那部分。

市场是由卖方和买方,或可称为供给一方和需求一方共同组成的,产品的价格也就自然是由供给与需求双方的行为共同决定的。供给与需求是一对相反的作用力,当供给与需求达到了平衡且不再变动时,就形成了产品的价格。这个产品的价格与市场的供给成反比,与市场需求成正比。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变动,都会带来整个市场价格的变化。价格上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该种产品的获利状况,进而影响到对该产品进行的价值评估。

2.替代性原则

所谓替代,就是指在市场上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极为相似的产品,它们的功能几乎完全相同,并且能够在市场上相互取代。我们假设市场上只有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甲和产品乙,当其中甲产品的价格提高,根据供求原则,就会导致市场上对这种产品的需求下降,人们就会考虑选择它的替代品乙来代替它,此时,就会引起市场上对产品乙的需求上升。这说明,当市场上同时存在着几种类似的产品时,消费者往往会选择其中比较便宜的那一种。同理,也可以适用于版权领域。一个精明的买主购买一项版权的出价,决不会高于他在市场上获得其他同样能满足要求的类似版权的成本。如果在市场上有可供选择的相互替代的作品,版权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

3.期望原则

买方之所以愿意以支付高额版税的代价,来获得对版权的使用或拥有该项版权,其根本目的是期望通过对版权的使用,来获取收益。对版权能带来的未来收益的预期,是评估一项版权价值的重要依据。预期收益是对未来可能获得而现在还未实现的收益进行的估算,估算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出版社是否购买,会对该版权支付什么样的价格以及与版权人进行价格谈判时的立场、坚持的程度等。

4.最大使用价值原则

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是不断波动的,大多要经历投入期、快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从长远看,当产品处于成熟期,得到最大、最彻底的使用时,它才能够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对于版权作品也是一样的。因此,当我们在对一项正在投入期和成长期的产品进行价值评估时,应该充分地考虑到它在成熟期得到最大使用时所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而不仅仅是看它现在的使用情况。

5.变化性原则

该原则表明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不断发生的,评估人员在评估时,要分析各种因素变化的规律和趋势,及其对版权获利能力的影响。

6.期望原则

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预测,是评估其价值的重要依据。预计收益是未来可能实现而现在还没有得到的收益。买者之所以愿意买,是期望其将来能提供经济收益。

7.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兼顾原则

版权的实施,作品的发行,将能够给使用者带来一定的商业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市场需求决定着版权的价值,市场需求是版权估价的依据之一。但是,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文艺作品的传播,也将产生一定的社会价值。优秀文学艺术作品能够起到一种启发人、教育人、鼓舞人的积极作用,它所产生的社会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在版权估价时,如果我们仅从版权的商业价值考虑,而不考虑使用版权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价值,将有悖于我们版权立法的初衷。就出版而言,现在的问题是,许多格调不高的通俗作品大量涌入市场,而许多具有重大社会价值的优秀学术作品却难以出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讨论版权估价问题时务必引起注意。

版权估价不仅仅是给某一件作品使用权的价值作出评估,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评估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版权价值(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繁荣创作,促进社会文明。在实际估价过程中,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兼顾,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例如,在本文下面讨论的一种版权估价方法——综合商业指标排列法中,其中涉及的“补偿与形象”成本部分,可以视为在估价中兼顾版权的社会价值的一种可行方法。

以上是对版权进行价值评估的时候的主要原则,但是由于版权自身的复杂性,我们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比如作者自身的情况,一部作品作为作者的劳动成果,与作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者的声誉、知名度、学术水平、社会地位等都会对作品版权的价值造成影响。我们在进行版权价值评估时,需要充分地给予考虑。另外,对于同一部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决定了应该对作品进行不同的价值评估,并且,评估出来的价值也会大相径庭。

(二)版权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

资产的价值可以定义为资产所有者所取得的未来收益的现值,估值的过程实际上是量化资产所产生的未来收益,然后计算其现值的过程。这些未来收益可能是以获取收入的形式,如投资的证券或不动产,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以获得收益;可能是以服务的形式,诸如应用专有技术加工设备或制造机器生产商品;可能是以使用的形式,诸如矿产储备或居住的建筑物;可能是以享受的形式,如精美的艺术品或珠宝。对于服务于企业的资产,其未来收益最好按获取收益的不同形式计量。

在评估方法中,我们要讨论与价值相关的评估折旧问题,需分析评估未来收益涉及的这些收益将延续多久,以及在这些收入实现之前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此外,还要考虑这些收益如何收到的问题,例如,收益是否在早期较大,然后逐渐减少,或是每年的收益是相等的?

人们常常提到评估程序这个问题时,似乎第一步骤就是计算价值,然后是计算折旧。实际上,这些步骤是不可区分的,它们必须共同考虑。

公认的评估方法有三个: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1.市场法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是国际公认的一种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已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从参照物已交易价格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在市场法准确有效地发生效应的条件中,要求所考察的市场是一个信息完全的且完全竞争的市场。但在实践中,这种市场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在运用市场法进行价值评估时,往往要加入很多个人的主观判断,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就使得我们想要运用市场法对版权进行价值评估时,存在着许多限制。

(1)活跃的市场

做市场类比分析时,理想的环境是有许多可供选择的版权交易案例,单个的交易不能构成一个市场。但在现实中,同类版权的交易案例常常不多。没有可比性案例的存在,市场法的准确性就要大打折扣。

(2)公开的市场

为使估值有用,需要了解和发现交易所考虑的因素。所交易的普通股票的价值每分钟都可详细知晓,而对于版权来说,了解交易价格比较困难。即使是不动产,由于卖主和买主之间的财务安排是非公开的,已公开的价格也可能会产生误导。对于企业经营方面的交易(如出售生产线)可能由于竞争的压力促使参与者对交易细节进行保密。因而,没有公开市场的评估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

(3)对比较因素差异的调整

对评估者而言,世界上最好的事无过于在评估前,发现与目标资产完全相似资产的伸手可及的销售资料。很不幸,当可比较的销售情况不能精确地比较时,不作出调整是不可能的。不动产评估者不断地抓住使其资产差异量化的问题,以使可比较资产的位置、密度、区域、面积、形状和地形能够等同于评估主体,以便提供价值上的参考。对于版权的评估,采用这种方法的分析人员同样面临着这些差异复杂的调整问题。

(4)对时间的调整

有时候需要应用非评估日期时间的销售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评估者必须调整时期上的价值变动。这就需要在一个最近时期内对所在区域资产的价格变动进行专门的研究,以便得到一些适用的指数来对这些信息加以调整。

通过上面介绍,我们不难发现市场法的优点和缺点。当存在大量的类似版权交易并且这些交易的信息可以获得时,市场法能很准确地确定该版权的价值。当可比较交易的数量或可比较交易的信息较少,或者当缺乏可比性使得调整具推测性质时,这种方法就受到限制。

2.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在进行版权价值评估时,以获取该版权所付出的货币成本(也就是成交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用它来代替评估版权未来的获利潜力。成本法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假设取得的新资产的成本与这项资产的获利能力是相当的。例如,当某部作品的售价高于它能给买主带来的潜在的价值时,这部作品就无法销售;相反,当某部作品的售价低于它能给购买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时,这部作品就会供不应求。市场的销售状况是成本法成立的最好证明,因此,在通常状况下,作品版权的售价应该与它的实际价值相当。

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损耗的问题。这种损耗包括经济性损耗、物理性损耗和功能性损耗三种。因为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总是要考虑折旧对作品价值的影响,而折旧主要是由这三种损耗带来的。因此,运用成本法时,应该考虑这种影响。

成本法应用于版权价值评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在版权价值评估中,版权的损耗多是无形损耗,而无形损耗的数量是较难进行确定的;其次,在版权的构成成本中,作者的脑力劳动占有较大的比重,对于这部分价值也是比较难于评定的。当然,当版权的成本构成比较容易确定和比较明晰时,成本法还是比较适合用于对版权的价值评估的。

3.收益法

收益法不考虑建造或取得一项新资产的成本,而是注重于考虑资产产生收益的能力。如何通过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所获得的净收益(现金收入减现金支出)的现值来计量其价值将在后面研究。

运用收益法对作品进行价值评估时,首先,要明确货币的时间价值和货币的现状值这两个概念。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简单地说,是指未来收到一元钱的价值低于现在一元钱的价值。现值是指未来收到的货币所体现的现行的价值。应用收益法时应考虑三个基本因素。它们是:资产产生的收益净流量的数额;收益净流量期限;与实现预测收益相关的风险。

这些因素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公式V=I/r来表述:

V——归属于版权收益净流量的价值。

I——运用作品版权所获取的收益,代表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净值。

r——资本化率,它反映了所有经营的、经济的和政策的条件,这些条件影响着与运用作品版权和实现预期收益相联系的风险。

假设永续年金收入是100元,资本化率是10%,则这项收入的价值是:

100(元)/10%=1 000(元)

显然,这是最简单的例子,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会发生。所有者不可能奢望一部作品会永久地产生收益,通常计算总是复杂得多,决定合适的资本化率,同样更加复杂。

一般而言,拥有资产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获取投资回报,因此,收益法是分析这类资产价值最有效的方法。预计资产未来的收益量以及确定合适的折现率有很多方法,至于预测收益净流量的期限,则可以依赖某项资产的经济寿命来分析三种折旧形式(物理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来确定。

收益法最适合于评估下列项目:合同;许可和特许使用费协议;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特许权;证券和企业整体等方面的资产价值评估。

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是评估资产的工具。从理论上讲,任何类型的资产都可以采用这些方法评估,因此,当我们要进行版权价值评估时,应该考虑综合使用这三种方法。因为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种评估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局限性,单独运用这三种方法对同一种资产进行评估,所得到的评估结果之间肯定是有差异的。综合运用这三种方法,会增加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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