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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已经变得和普通的市场主体一样,为满足其各种需要,必须通过市场进行购买。第二种形式,政府对股票及企业债券的买卖。同样,政府对企业债券也可以通过贴现、再贴现的方式进行购进和卖出,并从中获取收入。

第二节 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

一、政府成为市场主体的依据

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经济活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收入(主要是取自企业和居民的税金),二是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以及政府给居民的转移支付,如津贴费、救济金、雇员工资、利息等)。

由于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着政府这样一个买者或卖者,政府就可以通过增减其支出或增减其税金的办法来保持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换言之,如果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三项之和大于消费、储蓄和税金三项之和,就说明市场需求过度,将会引起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此时可以用减少政府支出或者用增加税金,抑或双管齐下的办法来使市场保持均衡。而如果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三项之和小于消费、储蓄和税金三项之和,则表明市场需求不足,将会引起经济萧条、失业增加和市场萎缩,这时可以用增加政府支出或者用减少税金,抑或用双管齐下的办法来促使市场格局回到均衡状态。这些经济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市场主体的行为完成的。

政府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随着政府经济职能的扩大,政府自身的需求也在不断膨胀,它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的大量收入,除了作必要的转移支付外,基本上是要变为政府支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已经变得和普通的市场主体一样,为满足其各种需要,必须通过市场进行购买。同样,当政府想要变换持有资产形式或者为了某种意图而置换其资产时,它也必须通过市场渠道来完成,这就是作为卖者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之所以具有一般市场主体的职能,其原因就在于政府在征税后产生了独立的供给和需求,而其身份又变得与普通市场主体相类似,因而其行为也就表现为市场主体行为。

二、政府买者和卖者行为表现形式

市场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枝繁叶茂的大系统,它既包括商品市场,也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房地产等要素市场。政府具体的市场参与活动,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1.商品市场上的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的自我服务,另一种则是调节市场供求格局。在前者中,政府向企业订货、增加雇员或处置库存(如储备粮)等市场行为是经常的大量的,政府的购进或卖出,完全由其自身需要而定。但是后者却不同,政府的购进或卖出,完全是从市场供求格局及其变动趋势来考虑的。一般情况是,政府建立一些重要商品的基金组织,当该种商品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后,基金组织则开始大量收购甚至组织扩大出口,直至市场价格上升到正常水平;当该种商品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基金组织则开始大量抛售甚至增加进口,直到市场价格回落到均衡水平。政府通过这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以此保持市场供求平衡,在各国都有具体操作程序,甚至会具体到某种特定商品上。我国在这方面有过许多成功的例子和经验,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上海,许多资本家囤积粮食、哄抬粮价、扰乱市场,使粮食市场极不平稳,为此,中央政府协调上海市政府,从全国各地调运大批粮食,在上海抛售,使上海的粮食市场很快就恢复了均衡。

2.政府在金融市场上的活动。买卖金融资产,是政府参与市场活动最多的一种方式。其中,又包括三种主要形式。

第一种形式,政府对国库券及政府公债的买卖。政府筹资常采用发行国库券或公债的形式,其好处就在于既避免了财政透支进而引起通货膨胀的危险,又较容易地筹措到所需资金。政府是国债和公债的发行主体,即最初的卖者,当居民和集团认购了之后,市场的初次交易即告完成。由于国债或政府公债的发行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初级市场形成后二级市场就会相继出现。有些国库券持有者在还没有到期之前急需用现金或可转账支票,或者想要变换资产持有形式,这时就可以到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卖出(即贴现)手续,而这些持有国债的金融机构也急需变换金融资产形式时,它们就需要到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国债在未到期之前实际上又由其卖者买了回来。当然,那些已经到期的国库券或政府公债,政府将会如数购回的。政府在国债市场上的活动,不仅仅是为了筹资,它更经常的职能是调节市场货币供求水平。如果市场上节余的购买力过多,而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又没有足够的吸引力时,政府发行国债或公债,则可以聚敛资金,减轻市场压力,缩小市场供求缺口,同时可以通过政府支出改变资金投向;如果市场上货币供应量过小,政府就可以大量购进国债,起到投放货币的作用,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种形式,政府对股票及企业债券的买卖。随着股份制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由企业发行的股票数量和种类必将越来越多,股票市场将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为了控制某类企业或产业,如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或产业,可以通过股票市场购买其股票达到其控制目的。一般情况下,当政府掌握了某个企业1/4股票后,就可以有一名常务理事进入董事会,当政府控股超过50%之后,就有权改组董事会和企业经营人员。可见,如果政府要保持对某个企业的控制权,并不一定需要行政命令,用市场购买手段同样可以奏效。如果政府认为其控制的某些企业或产业不适宜于自己经营,或者需要变换资产持有形式,那么政府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抛售其股票。同样,政府对企业债券也可以通过贴现、再贴现的方式进行购进和卖出,并从中获取收入。

第三种形式,外汇市场。许多国家都实行外汇自由兑换制度,外汇市场很发达。由于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加之各国国内经济情况变动不定,外汇市场常常出现较大波动,进而影响到一国的对外贸易和技术、外资引进问题。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通过其市场活动,力求外汇市场的稳定。当本币对外币汇率升值较大时,政府就会购进市场上的外汇;当本币对外币贬值过大时,为减少与贸易对象国的经济摩擦或维护本币的购买力水平,政府往往大量抛售外汇储备。我国虽然还没有开放外汇市场,但外汇调剂市场已经存在,政府经常通过市场进行买卖活动,以此重新配置外汇结构。

除了在商品、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活动以外,政府还参与其他市场的买卖,如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通过这些参与行为,一方面可满足政府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起到调节市场运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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