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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的畸变及其规范措施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中国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的畸变及其规范措施经过十余年的改革,我国原有的行政集权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被市场机制调节所代替,政府的各项经济职能也在不断建立和健全,其中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也已普遍出现。政府市场主体行为的畸变,主要就在于其身份和活动范围的混乱,造成官商不分、钱权交易。

第四节 中国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的畸变及其规范措施

经过十余年的改革,我国原有的行政集权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被市场机制调节所代替,政府的各项经济职能也在不断建立和健全,其中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也已普遍出现。但是,由于我们未能在改革中真正启动“市场造市场”机制,也使政府的市场行为出现了许多畸变。这就是:一方面在引入市场机制,发挥价格的灵敏特性,另一方面行政手段仍大量插手其间,结果两种调节手段都不灵敏。本来在许多领域,市场因素已经积聚到独立正常运行的程度,政府不应再以组织者、协调者身份介入其内,而应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活动,但由于行政的干扰,政府市场行为难于立足。

政府市场主体行为的畸变,主要就在于其身份和活动范围的混乱,造成官商不分、钱权交易。这种畸变的政府市场主体行为主要表现在:

1.地位特权或长官特权的市场化。这种特权与商品、货币交易往往带有经常性和隐蔽性,对市场环境的破坏也最大。因为握有地位特权的人一旦变成逐利性的市场参与者,他不仅可能使其直接控制或管理的资源通过批条子等方式外泄,还可以利用其在权力系统的关系网络使更多的权力被商品货币所侵蚀。地位特权的商品货币化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一是官商分离式的松散结构,只有需要时才提供贿赂,一是官商合一式的紧密结构,贿赂是经常性的,它表现在我国经济运行的主要方式就是曾经大量存在过的行政性“官倒”公司。

2.职业特权的市场化。当地位特权发展到一定程度,职业特权也开始转化成商品和货币。所谓职业特权,就是人们利用自己职业所能控制的资源或活动范围的权力。这种特权泛滥化为商品货币,往往公开索取贿赂,是导致政府市场行为畸变的基本要素。因为社会各种资源的分配和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管理、监督权力,都分别掌握在这些职业特权者手中,它使贿赂从地位特权的“一步到位”转变为“步步为营,层层润滑”。在我国,职业特权商品货币化主要表现在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市容、城建、卫生防疫、标准计量、公安交通、城区街道乃至居委会、供电、供水、电话等几十个部门的基层单位及其执行者等许多方面。它们本应该成为市场运行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为市场运行主体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市场规则,贿赂运行取代了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运行,它们便迅速向受贿主体蜕变,“服务”变成了索贿的资本。

从经济运行和市场发育的现实状态不难发现: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诸多畸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在培育市场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性和运行性市场规则,致使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及某些人得以进入市场经营。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育,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廓清其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方式、活动范围和活动准则,避免政府作为买者或卖者时给市场造成的混乱。换言之,规范政府行为,就是健全和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市场监督,从制度上、运行上保证政府市场主体行为的合理化。主要内容包括:(1)政府要从市场“比赛”中退出来,成为真正的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以及调节者。也就是说,要明确财产所有权,从法律上确认财产收益的合法性;对市场主体身份作出明确限定,严禁市场“裁判员”下场比赛;实行货币发行与政府分立、交叉的制约体制,约束政府经济行为,使市场发育较少受政府行为干扰。(2)制定市场运行性规则,限制有害供给和需求的实现,调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3)在弱化国家直接行政干预的同时,强化和完善宏观间接调控体系。(4)建立政府市场调节基金组织,对市场进行经常性的经济干预和调节,“利用市场平衡市场”,保证市场供求的长期均衡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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