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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决策的伦理依据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1 企业决策的伦理依据企业一旦确认危机事实之后,就需要对可能采取的各种方案进行评估。功利主义认为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完全应该根据其结果来作出判断,其特点是要求决策者能够预测可能的结果并评估这些结果的利益。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打击和防止诈骗,只要企业不违反市场规则,法律就会保护它们的利益。最有影响的非结果论是康德的义务论或基于责任的道德。

5.1 企业决策的伦理依据

企业一旦确认危机事实之后,就需要对可能采取的各种方案进行评估。这时,决策者可能面临下列几个问题:决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情况如何,哪个方案可以得到最好的结果;各利益相关者有哪些需要,各利益相关者有哪些道德权利,哪一个方案能尊重与保护这些权利,企业有哪些选择,哪种方案可以对各利益相关者尽到责任;我们是否也容许别人采取同样的行动来对待自己;哪一个方案能公平地对待利益相关者,且无任何偏袒或歧视;哪一个方案积极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哪个方案可以符合利益相关者的道德信念与原则等。

伦理是行动的准则规范,它是决定行动对或错的基本前提,当决策者面临上述问题时,伦理理论可以引导企业进行伦理思考与决策。伦理理论有多种,在西方,结果论与非结果论是伦理理论的两个主要范式。结果论阐述了“善”,把“正确”行为定义为“最大限度地利用‘善’”。非结果论依据一些强加于人们的条例与规则,让人们最大限度地达到他们认为是“善”的结果,即限制在道德允许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范围。非结果论也考虑“结果”,但不把“正确”定义为最大限度地利用“善”。

5.1.1 结果论和非结果论

1.结果论

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是目标导向的理论,其特点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符合伦理,根据其产生的结果而定,也就是以行为后果的好坏来判断是否道德。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结果论经常使用的方法,主张“善”,所谓善便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善亦可以被描述为“效用”,效用是道德的基础,是正当与错误的最终判据。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净利的决策在道德上就是对的,而不管行动的动机或手段如何,如果一个决策的效用比任何别的选择都大,那么它便是道德的。不同的功利主义派别对功利的定义也有所不同,一般的功利理论把“功利”定义为“幸福”,有些派别把它定义为“快乐”或“仅仅是爱好的满足”。

功利论是19世纪颇有影响的结果论,经过对人的本性是利己还是利他这一问题的长期争论,英国哲学家威廉·葛德文和杰里米·边沁系统地建立了功利论的思想体系,并由约翰·穆勒进一步完善。功利主义认为一种行为的对与错完全应该根据其结果来作出判断,其特点是要求决策者能够预测可能的结果并评估这些结果的利益。功利论假定人们可以对某个决策或行为所产生的利弊后果作出权衡,它采用类似成本—收益的分析来看待伦理的两难,收益可指愉快、满足、知识、生命或健康,成本则可定义为痛苦、不满足、无知、死亡或病痛等,然后选择能产生最大效用的行动方案。

应用功利主义来分析伦理议题时,第一步必须找出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第二步找出这些与行动有关的利益相关者有哪些,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三步是依据分析的结果选择会产生最大利益及最小成本的方案。

道德自我主义是另一个重要的结果论。根据功利主义,个人的行为必须对最大多数人有最好的影响。功利主义认为对整体都好的东西对个体也是好的。“个体”可以指个人、小团体,或者整个社会,在某些情况下,“个体”意味着整个社会或人类。比如,特定的社会受益于健康的经济,健康的经济需要资源。尽管开设核电站会影响到员工、当地居民以及自然环境,但如果能使社会获利,也是可接受的。道德的自我主义认为对一个人有利就是对所有人有利,并且认为,个人行为应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

亚当·斯密认为,组织如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那么世界将变得更好。米尔顿·弗里德曼的传统观点认为,只有当那些自私的组织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用资源时,社会的资源才能被有效利用。这两种看法都倾向于结果论。

传统的组织观念认为,那些不以营利为首要目标的公司将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由于顾客要花费更多的钱购买他们的产品,因此顾客会去购买竞争者的产品,从而造成损失。因此,不以营利为首要目标的公司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是“利己”道德,倡导为己利他而又不否定无私利他的道德体系。道德不是出于某种高尚的目的,不是出于道义的需要,也不是出于宗教教化的需要,而恰恰出于一种功利主义的目的,也就是穆勒所说的“道德的功利标准”。这种道德体系抑制每个人损人的欲望与自由,只有在利益冲突的时候才要求无私利他;这种道德体系提倡无私利他,激励人们在利益冲突时无私利他而不致损人利己,从而增进了社会利益总量,而且倡导为己利他,肯定一切利己不损人的行为,鼓励一切有利于社会与他人的个人利益的追求

公众和市场会惩罚那些不道德的企业。市场惩罚、企业声誉和利益的降低,使管理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不遵守道德和法律的规定。因此,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标不仅会使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而且还能创建更加道德的社会。Beauchamp和Bowie认为结果论就是自我主义的再教育,因为它是基于主动地追求自我利益,所以是自我的。

在结果论看来,管理者和组织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受多重限制,如企业自身条件、法律和社会方面等。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打击和防止诈骗,只要企业不违反市场规则,法律就会保护它们的利益。管理者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决定最佳方案。传统观念的支持者们强调管理者和组织的唯一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根据他们的观点,将钱和资源浪费在非营利行为上是不道德的,这么做将会伤害到股东、组织和员工,最终将伤害到全社会。

2.非结果论

非结果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普遍理论,即决策者行为要符合道德,必须依循一些特定的法则,如义务论及黄金法则;另一类为条件理论,即规条在不同时机、地点可加以修正,如正义法则及基本责任。

(1)义务论。

非结果论依靠基本原则的正确度或公正度来评判行为是否道德。根据这个观点,评判是先前的或先于事件的,道德原则是由第一原则或先前的假设得出的。最有影响的非结果论是康德的义务论或基于责任的道德。康德(1724—1804年)是普遍理论(universalism)的先驱。该理论又被称为义务论(deontological ethics),它强调普遍性,强调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动原则,但并不评估行动的结果。相反,一个行动是否具有道德价值(moral worth),要看这个行动是否具有普遍性(universal)的道德或权利。在康德的理论下,一个有道德的行动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具有普遍性,可以应用至所有人及所有情况,但不伤害其他人;②尊敬别人并保证他们的权利不会受损,例如,任何决策者若欲侵害其利益相关者的隐私权或产权皆应被禁止;③尊敬别人的自主权,个人有权去自由选择他们想要的东西。与功利主义理论不同的是,此理论强调行动的方法,而非行动的结果,因此该理论又称为非功利主义理论。根据康德的理论,引导行为的原则必须由行为的结果得出,但是原则必须本质是好的。自由的意愿和好的意愿是康德理论的关键,因为意愿是可控的而后果是不可控的。因此,只有自由的好的意愿才是道德的。依据义务论,对全部好就是对一个好。例如,“谋杀永远是不公正的,所以不要谋杀。”这个原则不是“因为谋杀的后果对你或大多数人造成伤害而不去谋杀。”

康德的理论着重于行动的理由或动机是否符合道德,他称之为范畴命令(categorial imperative)。范畴命令的精髓在于三个道德准则:①普遍性(universal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个人可以据此采取行动;②及他性(transitiv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他也愿意别人这样对待他;③个体性(individuality):此准则所描述的是一个道德两难的问题,他指出任何人的行动,无论其采取的工具或目的是什么,都应尊重别人。

康德的范畴命令迫使决策者必须考虑他们的责任,使他们的行为能对环境中的一个人展现出负责任与尊敬的态度。它所阐述的伦理原则不再注重成本—效益分析,而是考虑到权利与正义,也就是不能否定人的存在价值。

范畴命令虽然能照顾一个人的利益,但它也有以下三个缺点:①它无法清楚地告诉我们该如何平衡互相冲突的权利,且其论点也因为不够严密而缺乏实用价值;②在伦理两难的情况下,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很难顾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③与功利主义相比较,功利主义太重视结果,而义务论过于重视方法。

(2)黄金法则。

黄金法则(golden rule)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决策者认为可以采取的行动,也必须是他容许其他人可以采取的行动,此理论已成为最常应用于决策者与其社区的关系的伦理架构。这个理论模式把企业决策者的各种关系个人化,并在评估不同决策方案时加入角色互换的变量,使决策行为更符合公平伦理。黄金法则的缺点是决策准则的模糊性,使得其在应用上可根据个人利益作出不同的解释。

(3)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强调伦理不只局限于方法和结果,还必须顾及权利与正义。此理论由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正义原则强调道德权威如何将机会与努力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人,也就是让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平的机会去发展他们的知识、技能、天赋和潜能。另外,正义原则也强调对那些做错事情的人给予惩罚。

罗尔斯以个人在不了解自己的技能、能力及环境——即他所谓的初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选择为基础,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一,同等自由原则:个人具有同等的自由,且被保护免于他人的伤害。

其二,差异原则:一个具有生产力的社会难免会有不公平的现象,那些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人应该被安排,使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能改善,并能为弱势族群提供较多的利益,个人在任何社会机构中都有追求职务的公平机会。

正义原则主要被批评的是其对初始状态的假设,因为初始状态是假想的情况,所以初始状态中人们的选择会是什么亦不得而知。

(4)基本责任。

罗斯所提出的基本责任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具有某些基本责任或义务,这些责任或义务与道德息息相关,且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所冲突,当责任之间有冲突时,伦理决策决定哪一个责任比较具有义务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电子邮件虽有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暴露的缺点,但当其使用所带来的道德利益比其缺点来得重要时,使用者可依据此理论选择使用电子邮件。基本责任理论的优点在于,使用这个法则所得到的结果不会忽视基本的道德责任,它会强迫使用者注意到可能会被无意中忽略的义务。其主要的缺点是:当责任发生冲突时,没有适当的方法决定各责任相对权重和相对优点。

5.1.2 组织对于结果论和义务论的看法

对于义务主义者,道德规范不会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它引导我们的生活。如果撒谎、欺骗或偷窃对于管理者来说是错的,那么它们对任何人都是错的,反之亦然。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得以尊重和保护,并不是因为他们是顾客,而是因为他们是人,人是道德的主体。

义务主义者即使不能很好地平衡好与坏的事情,在道德上也可能是正确的。因此,义务主义者不考虑效率和对社会的益处,他们认为公司应该因责任而行动,比如,与其取消潜在的危害,不如按道德标准来行事。以一个义务主义者的观点来看,将道德放在首位,无论花费多少都是正确的。义务主义者的道德实际上是牺牲利益、效率和自我利益,甚至是社会的利益。

康德的道德规范原则是:“在你能做到的同时要做得最好,这应该成为通用的法则。”范畴命令是检测道德标准有效性的工具。一个标准只有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所有人才算通过。因此,公司应按照这种标准行事。康德的范畴命令的第二个公式是“永远都要人性化”。人类基本的尊严就是作为人的美德,因此,公司应该人性化。

简而言之,对组织来说,结果论的观点是为了人类应以效用为先,义务论则是为了责任应以人类为先。

两种道德观都有高尚的道德理念,为更多的人谋取更好的利益是值得尊敬的。严格按照道德准则行事也是可敬的,比如不能谋杀,即使人的生命危在旦夕也不能例外。但是,这两种极端道德系统也不能很好地反映管理者的道德原因。因为效用、成本和收益的定义太狭隘,极端自私的结果论可能动机不良。因此,一种自私、冷酷、精于算计的道德表现可能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伤害。因为不妥协的义务主义为了寻求普遍适用的原则永无终止,所以它也可能导致彻底的动机不良。因为无私、不妥协的结果论不可能控制各利益相关者能够预见的结果,所以它也是动机不良。出现这些状况的原因是因为追求完美,所以会伤害到人类自身。至少,对完美的追求可以被阻碍,因为,我们生活在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社会中。

大多数组织的伦理价值观介于这两个极端之间。但这些伦理价值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确切地说,道德价值是“个人与别人打开的部分对话”。如此说来,道德不仅是结果,更是个过程。它是发现、理解并引导人们行为准则的过程。对于某些组织,如果是原则的正确性支配着后果的好坏,那么这些组织是义务主义主导的。换句话说,它们用义务主义的原则评判它们的行为。最后,它们希望生活在义务主义主导的社会中。对于另一些组织,如果是有益的结果支配原则的正确度,那么这些组织是结果论的道德取向,也就是说,它们用结果论原则评判它们的行为。最后,他们希望生活在结果论主导的社会中。

5.1.3 伦理导向和危机管理类型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结果论和非结果论的伦理导向的区别总结为表5.1。

表5.1 两种不同的伦理理论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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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论的抵御行为和义务论的预反应行为

结果论认为,成本使人痛苦而收益使人幸福。因此,传统的观点把利益或高兴的事作为衡量什么是对个人和社会好的唯一标准。这样的结果是,那些持有与结果论一致的伦理价值观的组织可能会将经济绩效当作优先考虑的影响因素。它们相信为了大多数人去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是道德的。它们会将人类,有时甚至包括自己,作为社会效用函数的内生变量。它们更看重经济绩效,因为这样做,不仅是服务它们自己,更是服务于大多数人。

结果主义者只关心成本和收益。这种效率导向的心态不可避免地反映在企业危机管理上。组织在处理危机事件时,采用成本—收益分析,这与结果论的价值观是一致的。而义务论的道德观认为,仅仅结果是有益的,其行为不一定就是道德的,其目的也必须正确。以责任为基础的组织认为,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去伤害个人也是不道德的。它们的目的是使人类人人平等;因此,它们认为个体的安全胜过一切,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是它们必须服从的“完美责任”。因为义务主义者将责任放在首位,所以他们趋向于安全最大化。因此,为实现这个目标,他们会投入很多的资源和努力。假如危机发生,他们会快速、诚实地回应,不会顾及成本和收益,即使破产也在所不惜。这种行为是以预反应型的方法来应对危机。我们把不同的伦理导向对危机管理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见表5.2:

表5.2 伦理导向对危机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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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预反应型危机管理方式的组织,认为人的生命无价,人人平等,组织的成员愿意接受以这种道德观作为行为准则。因此,我们有下面的假设:

假设3:有义务论伦理导向的组织采用预反应型危机管理方式;有结果论伦理导向的组织采用抵御型危机管理方式。

但证明义务论的组织比结果论的组织有更好的绩效表现是十分复杂的,因为这直接与道德取向和道德表现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义务论的组织和结果论的组织虽然有区别,但不能限制它们进行危机管理。事实上,因为这些区别是以前提假设为前提的,由于企业在企业文化、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等方面的差异,义务论的组织和结果论的组织可能是不一样的。

结果论者认为,人性是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的反映。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人是机会主义者,都为自身谋求利益,是自私自利的。换句话说,人为了损人利己而故意“误导、混乱、不一致、迷惘或者迷惑”别人。

许多研究者不认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会使组织变得高效,他们认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是低效的。比如,Noreen认为,如果大家不是机会主义者,就能节约交易费用,每个人都将更出色。Ghoshal和Moran认为,理性的决策者通过理性来控制可选项。但是,这种理性运用的增加会使原本是本能的动机变为外部被动的行为。换句话说,为了减少机会主义行为而通过理性控制,实际上是增加了机会主义成本。这种不道德的循环将增加成本,降低组织的竞争力。

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由结果论的道德观演变而来。因此,结果论的组织将会更加容易接受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但是,义务论的组织会拒绝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并表现出容易接受相互的信任和合作。

采用抵御型危机管理方式的组织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主,而采用预反应型危机管理方式的组织尝试创立一种人们习惯于关注失败的文化。正如Weick和Sutcliffe所说:“危机意识的导向力量能够改变企业关注的方向,由期望的变为不相关的,由确定的变为不确定的,由高兴变为不高兴,由肯定变为不肯定,由外在变为内在,由实际变为可能,由共同认可变为争论。”这种转变需要一种开放、多元、丰富的文化,重视对错误和近似失误的报告,敢于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文化如果没有分享信任、忠诚、公正和安全,就失去了它的功能。事实上,这种文化与假设人们都是机会主义者,只为谋求自我利益的近似于结果论的道德价值观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极端的文化下,人被假设成对于自我利益与集体利益感到“误导、歪曲、不一致、糊涂或迷惘”。另一方面,义务论的组织则展现出一种接受相互信任和合作的趋势。

2.义务论的抵御行为

这个看似是自相矛盾的。事实上,在完美的康德世界里,义务主义的抵御型行为是不可能存在的,一个严格的义务主义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有预先的行为。当然,我们不可能生活在完美的康德世界中,不是每一个义务主义者都不愿意采取抵御型行为。比如,如果一个组织的资源极度匮乏,有抵御型危机管理总比没有任何危机管理要好。换句话说,一个义务主义的组织相比于不应对危机,更愿意采用成本—收益分析。

3.结果论的预反应型组织

具有义务论伦理导向的组织趋向于采用预反应型危机管理方式,因为这是做正确的事。具有结果论伦理导向的组织倾向于通过成本—收益分析,采取抵御方式来进行危机管理。虽然如此,一些结果论的组织也可能选择接受预反应型的危机管理方式,在他们相信预反应型的绩效比抵御型的绩效更好的情况下。

制度理论认为组织通过模仿其他的组织来获得合法化。组织学习理论认为组织能从那些成功组织的实践和行为中进行模仿或学习。总之,一些结果论组织可能会模范那些预反应型组织的行为,采取预反应型方式进行危机管理。

一个组织的危机管理实践,无论是预反应型还是抵御型,必须具有看得见的和显著的成效。也就是说,如果预反应型的结果比抵御型的结果更好,结果论的组织将更倾向于采用预反应型的危机管理方式。同样,如果预反应型的危机管理并不能导致更好的结果,就不会有结果论—预反应型组织。

另一方面,即使没有结果论—预反应型组织,也并不意味着预反应型不能导致更好的结果。这有几方面的原因:首先,采用预反应型管理方式的组织首先防止了某些危机的发生,因此至少在短期内,事先被大肆宣传但没有发生的事情的结果是不显著或不明显的。第二,一些组织可能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所有的预反应型或抵御型危机管理方式的长期结果,例如,不可能计算企业战略实施的所有成本。有限理性和有限感性是相互起作用的两个因素。另一个因素可能是缺乏学习,这种能力是企业识别新的价值、外部信息并应用于商业实践的能力。Cohen和Levinthal认为当组织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时,将趋向于采用抵御型危机管理方式,只有在经济绩效如利润和市场份额达不到预定目标时,才会寻找其他的办法。第三,一些组织不能对预反应型的组织进行模仿实践,因为其复杂现象将产生因果不清。预反应型危机管理方式是以相互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的,而培育信任是个复杂的问题,其特有的过程也可能导致因果不清。

因此,如果预反应型危机管理的绩效被认为会更好,在感情和认知上受更少限制,具有相互信任和合作的文化,那么更“有吸引力能力”的结果论组织将模仿或学习预反应型的组织。

如果结果论组织采取预反应型行为,强调信任和合作作为手段,这和义务论组织强调预反应、信任和合作作为手段,其动机是一样的吗?A组织和B组织采取相同的表现方式,但组织动机是不同的。如何区别两种不同的危机管理的绩效呢?如果这些组织的动机是已知的,而动机可以从组织过去相似的行为来推断,那么这两种不同的危机管理的绩效就能知道。Jones认为伪装道义并坚持诚实的声誉是很难做到的。例如,当长期结果比短期结果更难确定时,一些结果论组织可能倾向于追逐后者。这些结果论组织也具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趋向。由于不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有同等的作用,因而结果论组织只对那些掌握关键资源的利益相关者注重预反应、信任和合作似乎是合理的。也就是说,这些组织对预期结果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来决定哪些利益相关者更有用、更重要。

通过对顾客/产品安全、员工、多样化、自然环境和社区等因素的分析,Berman和他的同事研究了企业同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并发现这些利益相关者中的顾客/产品安全和员工这些因素直接影响组织绩效,而后面三个因素只是间接影响组织绩效。结果论组织会区别对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并仅仅认为前面的两个利益相关者是重要的关系,因为这两个利益相关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绩效。Frooman和Mitchell认为,忽视一些利益相关者可能事与愿违,因为不满意的和“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依靠的资源。因此,在结果论的抵御型组织和义务论的预反应型组织之间存在绩效缺口。虽然结果论组织对危机尝试采取预反应型管理方式,但是由于其动机并不是义务的,它们将不能坚持到底。它们将回到结果论的伦理导向。这样的结果是,它们的利润和声誉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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