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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年国有经济调整的目标和任务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改善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三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改善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四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宏观调控能力。从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应有作用的实际情况出发,小企业的改制应以涉及产权变更的形式为主,尤其应以出售这种形式为主。出售国有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应该成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主要措施。

2.2 未来20年国有经济调整的目标和任务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种调整远未到位,还要持续下去。

2.2.1 未来20年国有经济调整的目的

在今后一个时期,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的目的,是要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有效发挥国有企业主导作用的关键是要使国有企业,成为能起决定性作用的“精干的少数”,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尽可能地避免排斥性,使国有经济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平台得到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目前,影响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主要因素,不是国有企业数量太少,而是太多,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政府的财力又不足,也没有必要弥补由于现有大量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而带来的损失。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国有经济还必须按照这一目的对国有经济进行“有退有进”的战略性调整。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很大的发展,各种所有制和不同的所有权,在企业这一层次日益互相结合,企业也必然会越来越难以按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将会呈现一种新态势;在宏观层次上,公有制将占主体地位;在微观层次上,各种所有制形式将会互相渗透、互相结合。面对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多种经济成分在企业内部相互融合等新形势,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的方式要进一步深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目的。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表现在国有资产的总量和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上

国有资产主要应该配置在能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的产业和部门,配置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使其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如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2)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体现在独资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上

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经过产权关系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国有资产将形成以下五种企业组织形式,即单一主体的公共企业、多主体的公共企业、政府控股的企业、政府参股的企业、有国家股份的多个法人单位以及由它们和无国有股的法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但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国有独资的企业,将只占极少数,即使需要由国家控制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并不都要求国家独资,大部分可由国家控股,吸收民间资本。这样,可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度。

(3)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调整,使其在国有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我国的国有资产高度集中于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之中,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据统计,按总资产、净资产和实现利税三项指标分别排在前面的1000户国有大型企业,其户数还不到国有企业总数的0.3%,而总资产之和占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的40%,净资产之和占全国国有企业净资产的51%,上缴的销售税金总额占全国国有企业销售税金总额的52%,提供的利润额占全国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66%。因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应该通过这些企业来发挥。

(4)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提高其素质,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的素质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该在公平竞争中,利用在人才、设备、技术、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来发挥作用。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国有企业卸下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的包袱,努力为它们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5)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使国有资产充分发挥最大效能

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总体能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控制性、导向性作用。

2.2.2 未来20年国有经济调整的目标

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总体目标:一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收缩国有经济的战线,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能量。二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改善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同时要促进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三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改善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四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宏观调控能力。

2.2.3 未来20年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任务

为了达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目标,实现其目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完成如下任务:

(1)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必须继续“抓大放小”,实行公司制改造

①继续“抓大放小”,使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及其运行机制。国有小企业改制形式应该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从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应有作用的实际情况出发,小企业的改制应以涉及产权变更的形式为主,尤其应以出售这种形式为主。1997年末,我国国有小企业的资产平均负债率为72.8%,许多未改制的国有小企业,实际上已经处于破产的境地,已无国有净资产,即使一部分账面上还有国有净资产,或经评估后还有国有净资产的国有小企业,其资产质量也极差,实际市值也已很低。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承认对存量国有资产进行战略性调整是一项既定方针的话,那么国有经济应该首先从小企业中退出来,这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需要。搞得不好的国有小企业应该出售,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小企业也应该出售。出售国有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应该成为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主要措施。

②规范公司化改造,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对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是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制度保证。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改革。

第二,要从政策上消除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障碍。目前,许多国有企业愿意“改”为国有独资公司,而不愿意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担心无法享受国有独资企业的政策待遇。由于在政策上规定只有国有独资企业,才能享受诸如人员分流、减债、破产等方面的政策优惠,使得一些国有企业不愿意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甚至有的国有企业在已经改组为上市公司以后,还要对上说自己是国有独资公司,以享受国有独资企业才能享有的政策优惠。对此,建议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革,使国家股的比重降到75%以下51%以上,可执行中外合资企业税收政策,以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同时,在解决企业办社会、减轻债务负担、人员分流等难题方面给予优惠。要优先选择竞争性行业中,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后,领导构成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

第三,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步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基础上,对多数国有企业而言,实行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改造,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安排与选择。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公司制改造的进展缓慢,这种现象值得注意。凡是不需要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存在的国有企业,都要创造条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可在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搬迁等过程中,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公司制改造:一是在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基础上,一个企业中可以有多个由各级或各地政府组成的国有股东。二是从国有企业中划出一部分股权交由社会保障基金持有,其收益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三是债权转股权,除了“贷改投”和将企业的一部分银行债权转为政府专门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外,有条件的企业,其债务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转一部分给企业的职工和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他们的股权,企业之间的债务也可以经协商,通过适当的方式转为股权。四是在中型国有企业中实行职工持股计划。五是在企业并购、技改、搬迁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六是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相结合,实行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七是通过境内外上市,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八是通过中外合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九是通过法人持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四,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要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以《公司法》为准绳,应该明确国有资产的代表。要根据公司的不同类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都应该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来公开招聘,要有契约约束。必须处理好他们与党委会的关系。为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党组织主要成员应具备能做好党务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双重素质,并实行谁推荐任用谁负风险责任。党组织的负责人可与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或经理、副经理适当交叉任职。必须处理好法人治理结构与职代会和工会的关系。

第五,要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企业的目标决定了激励约束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行为的目标。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其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以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社会政策目标,以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效率目标两大类。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目标是社会目标和利润目标兼有,这使得我国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变得复杂。在双重目标下不仅无法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行为标准,甚至无法找到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进行激励约束的真正主体,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董事会,究竟谁来履行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职责呢?一般认为,国有企业令人不满意的是效率低下,更令人不满意的是,由于双重目标的存在,现在的国有企业牺牲了高昂的经济目标,却仅获得了有限的社会目标。因此,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必须与国有企业目标定位、分类改革相结合。对于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着差异(见表2-1)。

表2-1 两类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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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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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结起来,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高层经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要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除极少数服务于社会政策目标的特殊企业,采用准公务员管理方式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要建成现代公司制企业,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性的多元结构的报酬制度、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和荣誉效应的综合作用,来激励约束高层经理人员。

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基本措施:一是逐步推行结构多元化的年薪报酬制度,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激励约束机制。经营者的报酬结构要多元化,在报酬结构多元化的指导思想下,分类或分厂确定。二是现阶段在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多元化的年薪报酬制度的同时,必须控制高层经理过度“在职消费”之类的隐性收入。三是优化现阶段国有企业的领导关系结构,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四是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约束作用的基础上,在改革不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内部制约的同时,设计各种形式的“金色降落伞”,消除或弥补企业高层经理人员退休前后,物质利益和心理角色方面的巨大反差,从制度设计角度预防和控制“59岁现象”。五是在明确区分法律作用空间和一般制度作用空间,界定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前提下,在加大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行为的法律制约力度的同时,当前要建立一系列明确的具体到人的责任制约制度。

第六,改善外部监督机制,增加外部监督约束的有效性。稽察特派员制度比较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但这种制度只限于国务院层次。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要经过试点考察其监督约束的效果后,再决定是否推开,现阶段暂缓推广。

现阶段要重视发挥银行、银监会对企业的债务约束作用。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看,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监督机制,应该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逐渐完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进而监督约束经营者行为。

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通过中介机构获取准确的企业经营信息。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是可供政府利用的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力量之一。但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中,如何有效地发挥和完善中介组织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保证对企业家业绩指标考核的真实性,要依靠独立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并设计科学的审核程序。为了防止企业与中介机构或政府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合谋”,选择的中介机构要具有随机性,即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中介组织资源库,由所有愿意参加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审计或会计报表验证的中介机构组成,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在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随机地抽取承担某企业财务审计或验证的中介机构。同时还可设立抽验复核程序,在已经审计或验证过的企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率的企业进行复审,二次随机选取中介机构对第一次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还要建立企业对审核结果的申诉程序,如果企业对审计或验证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诉,以保证公正性。如果企业业绩指标的数据复审结论与初审结论严重不相符,可取消承担初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在本地区从事此业务的资格,追究任何有问题的一方的责任,该中介机构就会因承担无限责任和声誉问题而结束其职业生涯。

(2)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必须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积极促进国有产权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要努力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稳步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对筹集国有企业资金、促进国有产权流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作用。

①要创造条件允许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流通。国家应明确规定仍然保留或允许新设立的不同产业、不同特性、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权比例政策。在此前提下,应放开国有产权的交易与流动,稳步进行多种形式、多渠道和多层次的产权交易,但应区分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分别采取不同的具体办法。应该在明确不同产业、不同特性、不同规模国有企业国有股权的持股比例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国有股份上市交易。我国的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基本上均是采取增发新股的办法,而非企业存量资产折股出售。并且国有比例往往是被动下降,即在上市公司配股时,由于政府不愿意或拿不出现金或实物资产来参与配股,只好放弃优先配股权,从而使得国有股权比例不断下降,这使得国有股既难以变现,又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还不能达到调整国有存量资产结构的目的。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的国家股,应分期分批在保证股票市场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其上市交易。对于将上市的企业,可以允许其国家股同时流通。

②对于尚未上市的企业,也要为其国有产权流动创造条件。国有股权合理流动,需要几个必要条件: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责任主体,谁拥有的企业谁负责,出资者具有产权处置的决定权。二要明确不同产业、不同特性、不同规模国有企业国有股权的持股比例政策。三要明确国有企业股权流动的规定程序,并通过政府监控的有形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动。应该制定国有产权交易办法,对非上市企业的国有股权的转让做出明确的规定。应该允许各地设立与完善产权交易机构,推动非上市企业的国有股权的转让与流动。企业的债权也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动与交易。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建立必要的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兼并、租赁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也可以出售自己的股票。为了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要有步骤地将小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

③要创造条件推动国有企业债权流动。可以考虑通过拍卖、折股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国有企业债权的流动。

(3)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继续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加速我国大型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

韩国的金融危机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并怀疑起我们原来提出来的“大公司、大集团战略”。事实上,我国的情况与韩国很不相同。大公司、大集团并不是造成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大企业不仅数量少,而且规模小,还没有一家工业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大企业的行列。即使如此,现在少数关键的国有大企业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目前,随着国有经济从中小企业的收缩退出,其在竞争性领域的分布应主要集中在支柱行业。这些行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产品差异小,市场容量大,进入壁垒小的行业,如钢铁、石油以及大型成套设备产业,应形成以少数大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组织格局;另一种是产品差异大,产品结构复杂,技术进步快,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如汽车、电子、通讯设备等产业,应通过兼并、转包、互相持股、技术指导等方式,形成以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为龙头的产业群体。在优势大公司、大集团形成并具备相当的实力,可充当技术开发投资主体的情况下,在关键产业、关键行业和关键技术领域,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体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结构,缩短传统产业高技术化的进程。

另外,实施这一战略,还可以通过优势大企业对高新技术有效地消化、吸收,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两个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这不仅使传统产业获得新生,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而且为高新技术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有力地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发展。通过实施优势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培养一批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以此为依托,加强对外技术合作,利用国外的资本和技术优势,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合作开发,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要以优势大企业为核心,扩大技术引进,增强对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的能力,尽快形成有利于我国经济独立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体系。为此,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快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企业的内部建设。二要通过国有资产的行政划拨和企业兼并等措施,壮大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的实力。三要增强大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的筹资、融资功能,为企业集团的规模扩张创造条件。要创造条件使这些企业可以用股票、债券、合资等多种筹融资方式,广泛地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本。四要创造条件,鼓励有实力的外向型企业集团逐步向跨国公司过渡。

2.2.4 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营造良好的环境

为了达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目的,实现其目标,完成其任务,逐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营造良好的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必须完善企业的筹资机制,保证有效的长期资金来源

在国有经济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对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应形成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缺乏长期有效的资金来源,是国有企业的致命问题之一。要为国有企业建立正常的资本金来源,使国有企业在体制上具备使资产负债率保持正常水平的条件。国有企业增资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属于公益性、公共性的国有企业,政府必须补足其所需要的资本金以及必要的营运资金。二是属于担负国家战略性任务的国有企业,政府也必须补足其所需要的资本金。三是属于完全以盈利为目标,但又不重要的国有企业,政府应该及早退出,不但不再补充资本金,而且要把已经投入的资本金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来。四是对于那些补充一定资本金后,能大幅度提高资产质量,有利于以比较好的市场价格退出的国有企业,也可以考虑增加一部分资本风险金。

建议采取以下办法为国有企业增资开辟资金来源:

①发行增资专项国债。许多公益性的国有企业,历史上存在的一些欠账必须由财政予以弥补。鉴于目前财政比较困难,可以考虑发行一种增资专项国债,专门补充这类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对于投资者来说,只是购买了一种新型国债,担保者和债务人都是财政部;对于企业来说,是政府补充的资本金,可以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企业的资产。

②转让国有企业股份筹集资金。许多国有企业都将实行公司化,特别是那些没有必要实行国有企业组织方式的企业,国家股份将减少或最终完全退出。这样国家就可以通过转让部分国有股份,募集必需的金融资产,投入到真正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里。对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竞价拍卖等方式把国有股份卖出。通过这种方式募集的资金,其中有一部分就可以直接用于国有企业的补充资本金。

③发行国有企业资产风险转换债券。对于那些目前经营虽然困难,但非常有望通过注入资金扭转局面的国有企业,可以发行一种由政府担保的风险转换债券,即债券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企业经营形势的好坏,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债券转换成企业的股份。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把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和国有股份民营化结合起来。企业一旦通过注入资金得到好转,所欠债务多数会转换为股权,同时企业的原有股份也会相应升值,更有利于出售国有股权。

④继续实行“贷改投”和债转股。

⑤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对不良债务进行托管。

⑥按隶属关系明确国有出资人地位,允许地方政府,用所得税再投入企业作为新增资本金。

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补充资本金。

(2)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竞争秩序

目前,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签订和执行契约意识不强,不讲信用、任意违约的现象很普遍,正常的交易秩序被干扰和侵袭;二是偷工减料、制售劣质产品和假冒产品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是客商为了牟取暴利,制造虚假广告、产品说明不真实、缺斤短两等欺骗现象大量存在,而媒体为了追求利益,不负责任地予以传递。

投机的商业行为泛滥的后果,增加了正常商务活动的困难和成本,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扩展,不利于公平有效竞争的开展。造成这些现象的基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处于转轨过程之中,对企业行为的传统约束迅速解体,而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需要的法律、道德、司法机构及政府调控方式都还处于建立过程之中。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立法滞后。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商法方面的立法相当快,但还是有许多空白。特别是在围绕基本法律形成一整套实施细则和解释判例上,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②各类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缺乏独立的执法地位,政府的领导者干预司法的现象突出,司法机关难以依法独立审判和执行,导致许多合同纠纷得不到迅速合理的解决。像在清理“三角债”、打击假冒伪劣、打击走私等方面就是如此。

③对违法当事人的惩罚力度不够,厂商违法经营的风险和成本,远远低于其违法经营的获益,使得已有的法律不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寻求法律保护的成本太高,使得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诉诸法律往往得不偿失;二是法律判决执行难,形成对违法者只能在名义上认定犯法,实际上却不能对其施加及时的惩罚。

④承担经济和市场管理的政府部门职权划分混乱,有的方面多头插手,政出多门;有的方面无人问津,放任自流。形成了在管理上有利可图的,各部门争相不让,暗设障碍;无利可图或利益不大的,各部门就相互推诿,官气十足,不负责任。这些必须整顿,不然将严重影响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3)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强化法治

市场竞争的机会主义,造成了普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重复管理和管理空白并存的现象。解决这类问题的基本途径是改革体制,强化法治,同时还需要清理、规范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权限划分和职责界定:

①继续下大力气加快民商法领域的立法,尽快形成较为完备的民法体系。

②强化司法系统的独立执法地位,保证其不受各级行政权力特别是领导者的干扰,堵死腐败关键点。

③强化行政性执法机构的地位和权威,对工商管理局、监察部、技术质量监督局等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纵向管理,使之成为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的独立机构,并垂直延伸至基层,从经费、人事、隶属关系等方面与其他政府机构彻底分立;并以法律形式明确,任何其他政府官员干预这类机构的司法行为和行政监督活动,都属违法,违者必依法追究。

④由于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历时已久,必须加重惩罚力度,特别要加强执行法规的持续性,克服时紧时松,才能使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因此,有必要通过一批典型案例的判决,显示政府在推行法治上的坚定决心,警示干预的官员,以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

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仍然要承担大量涉及企业行为的行政性管理职能。这是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政府管制的范围、方式、程度、手段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并进行监督,克服政府部门行为的随意性。这样,才能保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目标的实现。

(4)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要完善和严格规范各类中介组织

在这里讲的中介机构,是指两类不同的组织。一类是行业协会和地区性商会一类组织,它们是一般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结构性中介。这类组织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当普遍。在西欧和日本,各种行业协会、业主团体、公会等构成了企业与政府间的重要桥梁。政府在制定重大的经济政策或经济计划时,往往通过这类组织,与有关行业或地区的企业界反复协商,以求反映企业界的意见,求得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因而这类中介组织对政府政策的形成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同时,这类组织在协调业内厂商的行为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日本的经团联、经济同友会、商工会议所、公会等,都在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投资、进出口、劳资关系、社会政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协调作用。

国有企业在实现政企分离后,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应由这类商界中介组织来承担。如协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行业的有序竞争;代表、维护行业或地区企业的共同利益,协助政府制定与行业或地区有关的政策;加强业内或地区内厂商的信息、技术交流和互助。目前,我国有一些这样的中介组织,但它们对政府的依附性较强,难以独立地发挥应有的中介作用。在实现政企分离的过程中应该明确,行业协会或地区商会一类的组织必须是企业界自愿组建的非政府机构,它应按自治原则组建和开展活动。这类组织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应由法律机关处理,政府非法律机关无权干预。与此相应,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也不应该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这类组织提供经费或经济援助。

另一类中介组织是指各类商业性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创意策划公司、人才公司、管理咨询机构等。这类机构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已经出现了许多这样的机构,一些国外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已进入我国市场。目前,在这一领域中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规范,鱼龙混杂。这类机构一方面缺乏高水平的、经验丰富的、能满足企业需要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又缺乏起码的职业规范,违规经营,蒙骗客户,制造虚假报告的现象相当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这类机构不仅未能起到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反而还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经营秩序。因此,这类机构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强化法制,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必要的审批和准入制度,以保证从业者的起码资格和水平;二是根据起码的职业规范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制造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实施严厉制裁,匡正行业风气;三是营利性中介咨询机构要和政府脱钩,严禁权力潜入中介服务,保证中介服务的客观性和中立性,要使中介机构自担风险。法治是国有经济营运逐步调整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根本所在。

总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诸多因素错综复杂,任务艰巨,特别是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出现新的问题,这就需要理论界、实业界负责研究、预测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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