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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这里的农村现代化并不是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农村政治的现代化和农村文化的现代化,而是专指农村社区的现代化。因此,这里开始的讨论和对农村现代化目标和任务的确定,都是以农村社区的现代化这一立意为基础和原则的。这虽然是一项困难而艰巨的任务,但本着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持续发展,本着建立农民自主现代化的长效机制,这一目标和任务也应被置于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高
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_传统与超越——中国农民与农村的现代化

第二节 农村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

正如大部分学者正确地认为的,农村现代化是一个十分综合的社会历史任务,无法脱离对农民和农业问题的连带研究和讨论。但是,任何一项研究,都不能面面俱到地讨论所有相关问题和因素。作为农民和农村现代化的项目研究,前面已经专门讨论了农民问题,这里只能舍弃农业现代化而专门考察和讨论农村现代化这一集中的议题。对于农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关议题,只能作为一个影响因素来考虑。

对农村现代化理论研究思路或理路的介绍,已经包含了对这一问题的定性说明,那就是,农村现代化必须严格限制在社区意义上来考察,尽管从社会学理论的高度,社会并不严格局限于社区,而是广泛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区在内的所有社会要素,但是农村社会之区别于城市或城镇社会,则是在社区意义上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农村现代化并不是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农村政治的现代化和农村文化的现代化,而是专指农村社区的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所说的新农村,则广泛包含着农民、农村、农业等全面的社会学内容。因此,这里开始的讨论和对农村现代化目标和任务的确定,都是以农村社区的现代化这一立意为基础和原则的。

一、农村现代化的总体目标

就普遍意义而言,人类学和社会学中的农村仅仅是一种以农业为谋生方式的农民,自然聚居或集群而形成的社区,其中农业和农民自然涵盖了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在这里,按照家庭(家族或家系)、婚姻、亲属建立起来的亲属群,构成农村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族外婚和村外婚在中国农村是主要的婚姻模式,但在一个村落或村庄里面,人们的基本生活内容则是相同的。这就是谋求生存和繁衍。这不仅是农民,而且也是市民基本的生活内容。但在由市场中介和社会分工结成的城市社会,市民已经远离了直接的食物生产活动,而代之以由货币中介的交换和买卖。城市拥有相对发达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服务,但农村和农民则没有,农村社会中农民依靠单门独户所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如婚丧嫁娶、立木建房,则多依赖于村民之间的互惠交换或帮忙。在自给经济时代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农村虽然是一个个社会单元,但这个单元缺乏必要的公共意识和公共领域。农民都懂得“众人拾柴火焰高”,但由于小农意识和手工生产方式的影响,少有农民自己愿意成为这“集体拾柴人”中的一分子,从而使他们长期处于一盘散沙状态。

从抽象的农村概念和意义出发,与城市或市民社会状况对照出来的农村现代化,便是城市化或者农民的市民化。但从我们前面已经进行的讨论来看,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城市化,甚至也不是全面的城镇化,而是要经过改革、建设和调整,把农村社区的公共意识和公共领域建立起来,借助农民的组织力量,谋求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谋求农村社会的持续进步。相应的,农民的现代化也不是,或者不完全是市民化,而是把农民通过教育和培训,转变成具有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具有科学知识和专业化劳动技能,具有市场观念和创新能力的现代农民,其中包括把一部分经常外出打工或在城市就业的农民转变为市民这样一个全面、复杂和持续的过程。应该说农民的现代化、农村的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是三个相互影响的结构性要素,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都会连带引起其他两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任何一个问题的停滞不前,都会拖累其他两个问题的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农村现代化已经勾画出了美好的蓝图,这就是“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从中明确提出了农村现代化的社区目标,这就是乡村基础设施相对齐全,服务功能相对完善;村容村貌相对整洁和人居环境清洁优美。但这两大目标,离开了农民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的提高,即使是政府花大气力建设完成了,也会由于疏于管理和人为破坏而难以维持。至于其中的许多具体目标,如生活用水的集中供给、饮用水的清洁化和安全化、燃料和能源的沼气化等项目的实施,都要通过组织起来的农民分工维护和经营,这对于处于简单分散状态的农民来说,同样是艰难的课题。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这些建设目标对于农村现代化来说,是一个全面、综合的社会现代化的目标,同时也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这些目标只有落实到具体的结构—功能性目标中,并通过社区条件的显著改善,才不仅从村容、村貌上,而且从农村社会的主人——农民的心理体验和生活感受中表现出来。

应当指出,农村社会的功能化,仅仅是一种理论设想,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功能化,也是从功能化的城市社区启发出来的农村现代化目标。但这些目标的实现,同样要有农村相对初步和简单的社会分工来实现,而且这些分工与城市社区一样,也要经由市场机制来中介。也就是说,参与农村社会分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自然应该是村民——不仅应当而且必须从自己的分工劳动中,获得必要的报酬,不管这种报酬是实物形式的,抑或是货币形式的。在原来只有城市居民才能享有的居民用电、有线电视、电信、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社会性公共服务,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而逐渐延伸到农村,除市场化的农资、生活消费品经营,可以由个体化的农民承担以外,大量的服务和管理必须由村级组织参与,才能确保农户和农民在承担必要的费用基础上真正受益。也就是说,农村社区的功能化,同样需要农民组织一定程度的发展,尤其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是在社区意义上讨论农村现代化目标的,但由于农村社会的传统性、保守性和自然集群特征,更多地源于种姓结构的单一性和宗族势力的强大,使任何谋求现代化——尤其是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努力,都会遭遇宗族势力的抵制甚至颠覆。这样,在强调农村社区功能化建设和发展的同时,必须对农村现有的种姓或姓氏结构,按照对等、自愿和补偿、鼓励的原则加以调整,以实现单位村庄姓氏和家族结构的多元化。这虽然是一项困难而艰巨的任务,但本着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持续发展,本着建立农民自主现代化的长效机制,这一目标和任务也应被置于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加以重视和推行。

综合以上讨论,社区的功能化、公共领域的发展、初步的社会分工和农民的组织化就成为中国农村现代化,或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四大任务和目标。其他从社会学理论、社区发展和管理中凝练出来的目标,如文化、医疗和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都可以从这四大任务和目标分解出来。从共性方面看,不管是城郊农村、平原农村、浅山农村还是深山农村,现代化的这几个方面,都是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使农民不因其居住地距离城市位置和距离的差异,不因居住地地理条件的差异,而呈现出在享受中国社会现代化成果方面的不平等。

二、农村现代化的具体目标

虽然农村是抽象意义上,区别于城市社区的一种自然集群的非功能社区,农村的现代化也有抽象而总体的目标,但如同城市有不同的规模一样,农村尤其是中国农村,却因地理、气候、地形、水系、民族等差异,而呈现出差别。从地理、气候条件来说,可以区分出江南农村(江南水乡)和北方农村;从地形、地貌条件可以区分出山区农村(山沟或山乡)和平原农村;从民族差异则可以区分出汉族农村和少数民族农村(如苗寨、瑶寨等)。不同类型的农村或村庄,往往包含不同的社会生活内容,也存在着自然地理、交通条件、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针对这些有所差异的农村的现代化,也应该在实现总体目标的同时,制定出立足条件、改善生活、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具体目标,以防止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简单化、整齐化一、追求普遍高标准的行为倾向。

就地理、气候条件区分出来的江南农村和北方农村而言,虽然农作物种植结构有所差异,但相对集中而且居中的村庄选址则是共同的,以方便农业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同时改善道路交通、给排水、居住、农村生态等基础设施状况,显然是新农村建设的共同的目标,但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北方农村由于降水量偏少,干旱缺水是一个普遍的共同问题,那么农村现代化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水利设施、集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便是北方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但对南方农村尤其是南方平原农村来说,防止洪涝灾害则是农民共同面对的问题,这样农村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就成为南方农村建设的基本目标。

就地形、地貌区分出来的深山农村、浅山区和丘陵地区农村和平原农村来说,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并不完全相同。平原农村水源、道路交通、村容村貌等先天和后天条件,相对要比丘陵区农村和山区农村明显优越,对这些农村的现代化或新农村建设,侧重点要放在通过教育和引导,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和农村治理的民主化方面来,以推动农村向更高的现代化水平迈进;而对浅山区和丘陵地区农村,需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改善交通、通讯、乡村基础设施、稳定而清洁的饮用水等方面来,通过整体规划、政府投资、农民自愿和投工投劳等方式,显著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对深山区农村,由于农民试图借助相对较好的森林植被等自然资源条件,通过广种薄收来提高经济收入和改善物质生活,深山区农村农民居住非常分散,道路交通也极为不便,有些农村往往十几户人家分布在数座山头的山间。他们远离现代文明,妇女甚至终生难以走出大山,感受现代城市社会的基本面貌。深山农村的这种特征,不仅限制了农民与外部世界的沟通和交往,而且也大大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成本。对深山区农村的现代化建设,要把重点放在移民搬迁和新村规划、建设方面来,使这部分农民相对集中,并真正融入现代文明的洪流中,共享中国改革发展的成果。

就民族差异区分出的少数民族农村来说,相比于汉族聚居的农村,则具有更多的民族文化的特色和内容。中国少数民族农村的这种特点,是农业和农村社会特有的优势。它们以民居、宗教文化设施、服饰和风俗习惯,构成了民俗村的独特魅力。少数民族农村或者民族村庄的现代化或者新农村建设,自然要本着保护民族文化传统的原则,在确保农民居住、生活、出行等基础设施建设有长足进步的前提下,使民族文化和文化遗产在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保持少数民族文化的延续性和独特性,也确保中国人类学资源的完整保存、有序利用和开发。事实上,正如广西、云南、贵州、西藏、新疆、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所重视的那样,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往往具有自然景观丰富、生态条件优越、民族文化独特等为其他省市农村尤其是汉族农村所不具有的优势,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就成为振兴地区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同样也是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但这些社会事业的发展,必须以对民族文化遗产和资源的有效保护为前提,而实现这一前提的基础则是新农村建设或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保护。

三、农村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现代化,是一项涉及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涉及民族和国家发展后劲的系统的社会改造工程。这一工程的设计蓝图、建设工期和进展、总体目标和原则,牵涉到它究竟仅仅是提在嘴上的口号,或者是不顾后果的运动,或者是一些地方领导人为自己谋取政绩的形象工程,还是一项有设计、有投资、有施工、有监理,并通过农民的感受和评价来验收的优质工程、民心工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实现中国农村全面现代化的奠基工程。

正因为农村现代化在中国现代化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就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必须把握好推进和实施的原则,以免沦为形式主义、命令主义和政治运动的滥觞。总结以上对农村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的讨论,联系中国农民素质实际、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村社会实际,以下几方面的原则是应当而且必须遵循的:

1.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落实的原则

与城市社会不同,中国大部分农村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农民经济生活水平较低,即使完全免除了农业税,也不足以使农民摆脱贫困。造成农民、农村这种社会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从农村抽血过多,并且把这些过分的抽血主要投向国有经济体系和城市建设。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城市居民享受乃至无偿享受了本应部分由农民享受,而且也是农民创造的劳动成果。在工农、城乡、体脑差距——虽然有些差距是合理的——不断扩大的条件下,由农民投资进行新农村建设,以实现农村的现代化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也是不合理的。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由政府统筹、协调城乡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决策的实施,自然也要以政府为主导,尤其是以政府财政投资为基础。针对市场化改革在城市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政府有必要,也有能力开始“眼睛向下”和“权力下乡”了。城市相对发达的公共设施,相对发达的公共领域,已经足以把各种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按照利益或利润最大化原则,也就是经济理性原则吸引到城市,并进一步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但由城市对应出来的落后的农村,则不仅缺乏投资,也缺乏吸引投资的基础条件——交通、农村基础设施和人才。这样,“把城市交给市场,让政府进入农村”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这里的政府,并不是指政府机关或者政府官员,而是政府的财政投资,尤其是公共建设投资。以政府为主导,就是以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宏观规划为主导,以政府的公共财政投资作为农村现代化的主要资金来源。

但农村现代化具体项目的实施,则需要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不仅是农业生产和经营及农村社会生活的主体也就是主人,而且也应当是农村现代化的主体和主人。由政府宏观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不仅必须而且也只能借助农民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来建设。这也是过去中国政府把扶贫济困模式由救济式扶贫转变为开发式扶贫,变单纯的输血为造血的主要原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缺资金但不缺劳力,那么,政府财政投资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结合,既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尤其是农闲季节的就业问题,也充分兼顾了农村和农民现代化问题的同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就现状来说,大部分农村村级组织并不健全,农民组织化水平很低,如果不能按照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把农民按照村民自治制度的要求组织起来,便无法充分实施农村现代化的任何建设项目。如果不得已交由项目承建商来组织实施,则会明显降低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收益。如果新农村或农村现代化建设项目掺入市场运作的成分,公共财政与私人利益结合,必然会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衍生出类似于城市甚至比城市更严重的腐败。所以,为了使农村公共建设项目真正发挥惠农并有助于培养农民公共意识的作用,必须把农村社区的现代化与农民组织化——农民和农村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目标——高度统一和有机结合起来,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结合起来。

2.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是宏观社会管理和政策实施的通行原则,其根据在于社会事物、社会现象和社会条件的千差万别,也在于人的复杂性和由人结成的社会的更大的复杂性。之所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整齐划一和简单的一刀切办法,往往招致失败或者留下许多后患,就在于这种社会治理方法,违背了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农村现代化或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中,如同在农村现代化的具体目标中所指出的,不同自然和气候条件,不同地理和地貌特征,不同民族和社会文化以及不同的农民文化水平和现代化进程,农村现代化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有所不同。针对这些差别,按照农村社会现代化要求,可以有一些共同的现代化目标或标准,如公共设施、村容村貌、生态环境等,但对一个个具体而现实的农村及其发展水平,则需要制定相应于该村条件的现代化目标。如平原农村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讯和道路平整)”,浅山区和丘陵区农村的交通、通讯、乡村基础设施、稳定而清洁的饮用水等,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至于深山农村农民居住的集中化和公路交通条件的改善,显然比其他农村更为重要。另外,如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往往在浅山区或深山区,除具有一般山区农村现代化的共同要求外,民居、民族文化设施的维修和保护则是必须列入的现代化建设目标。

总之,农村的现代化或新农村建设,必须按照各个农村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能够显著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生存状态的现实目标,并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实现。农村的现代化才会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并把农民调动到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解决自己问题和农村公共问题的实际行动中去。

3.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工作的特点之一是它的公共强制力,但只有合法的强制才是真正有效的,农村现代化作为政府社会治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重要的公共属性,但是这种社会性而且很大程度上带有公益性的工作,却不能依靠简单强制的办法来推行,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人民群众尤其是重点受益者的农民的自觉自愿、积极参与和配合。

就农村现代化中的政府职能来说,主要在于制定宏观的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按照规划投入并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涉及农村建设具体实际和农民根本利益的部分,必须紧紧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自身的力量和才智。行为科学研究表明,只有自由、自觉的行动方能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只有符合主体意愿和利益的行动,才能获得最大的效能,并使主体始终处于积极进取的心理状态下,获得各种行动目标的充分实现。

农村现代化是涉及农村改革与发展,涉及农民重大物质利益和生存状态的事业。要使这项惠农工程真正发挥作用,取得实效,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即使由于农民意识的影响而难以顺利推行,也应当本着动员、协商和通过教育、引导改变农民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的途径来达成。农村现代化牵涉到一些农村居住分散、混乱、村容村貌不整的问题,牵涉到新村规划和调整以及由此带给部分农民的经济负担乃至损失等问题。这样,农民是否自愿就成为新农村建设事业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强制可以保证项目的实施,但强制却带不来农民的心悦诚服和对农村事业的积极支持。因此,农村现代化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把农民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推进工作、衡量效果的重要标准和原则。

4.分层推进、量力而行的原则

实事求是、立足现实、量力而行,是人类理性活动尤其是目的合理性或者工具理性活动的基本特征。就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来看,由于受儒家道德理想主义文化的影响,加上国民主体的农民科学知识尤其是社会科学知识的贫乏,激进革命论和急躁冒进、好大喜功仍将会不失时机地冒出来,干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同样会干扰正在推进的农村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事业。甚至,由于体制的缺陷,同样会有基层政府和地方官员假借新农村建设之名从上级政府套取投资,而营个人私利。这种状况,如果说在新农村建设或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仅仅是一种需要防范的可能性的话,那么在已经过去的小康示范村和生态文明村建设中,已经成为为农民和社会各界所诟病的事实。

如此文明示范村

CCTV.com消息(焦点访谈):吉林省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有一个欧式风格的豪华别墅区,这是当地政府为农民建设的文明生态小康示范村,农民能住上这样的别墅本来是件令人高兴的事,然而事实上却恰恰相反。

八道河子镇小康示范村地处吉林市通往桦甸市的必经之路,该示范村共有别墅30栋,配有车库、集中供暖等设施。该示范村于2003年9月兴建而成,是吉林省财政支持的小康示范村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都给予了补贴,由省、市、县、镇财政投入335万元,造价7万元左右的房子,售价仅为5万元左右。但即便有这样的优惠措施,在30户住户中也仅有15户是农民,其余15户非农住户中有11户是镇干部和职工。

……

据介绍,兴建小康示范村的目的在于重点支持农业产业项目的建设,以相关产业带动农民致富,以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是,这个示范村除去豪华的别墅,并没有任何配套的产业项目。

当地的村民们说,这种高档的别墅,对他们来说是可望不可即,更不会对他们有什么示范作用,只是“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只会往干部脸上“贴金”。

两年之后,因为物业和取暖费用太高,有些农民住户负担不起,纷纷搬了出去,现在实际居住在示范村里的只有9户人家,小康村难以为继。曾经十分风光的小康示范村如今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当地的镇干部面对这种状况表示,在今后的小康村的建设过程中要总结八道河子镇小康示范村的教训,尊重农民意愿,实事求是。

资料来源:http://cctv.com/news/society/20060322/102385.shtml

由于对中国政治体制尤其是政府体制的这种担忧,分层推进、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仅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推行其他经济和社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国幅员广大,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较大,各级政府的财力,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差距明显。要使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农村建设真正受到农民的欢迎和积极配合,就不能追求普遍的高标准,也不能单纯追求外在形象的宏大、美观,而应注重农村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提高,并以此使农民从中受益。如果脱离地方财政支付能力,脱离农村的社会实际和农民的生活实际,乱上项目,乱铺摊子,必然会造成许多无法完成的烂尾工程,或者大量拖欠农民的劳动报酬;或者继续向上级政府直至中央财政谋求更多的财政支持;或者违规向农民乱集资、乱摊牌。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严重损害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信誉,挫伤农民参与农村现代化的积极性。

工具理性行动的特征是立足现实、明确任务,并选择切实可行的途径、措施和方法,有效达到目标、完成任务。对于理性化程度较高的行为主体,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工具理性行为,但对理性化程度较低的主体,尤其是社会组织和政府来说,往往置身于制度理性发展不健全的环境条件下,其行为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和非理性特征,为了防范这种非理性的政府行为对农村现代化可能造成的损害,对农民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贯彻并坚持农民自愿和非强制的原则,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动员社会舆论,在公共财政投资和使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5.农民、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原则

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多次指出,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表面上看是三个问题,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现代化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即“三农”问题的三个不同侧面的表现。农民的现代化有赖于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有赖于农民和农村的现代化,同样,农村的现代化也有赖于农民和农业的现代化。从这三个问题中任意提出一个问题,总会随即牵扯出其他两个问题,从而如同社会的有机性一样,就农村、农民和农业来说,也是三位一体的有机性问题。农村社会就整合模式来说是一种机械整合或团结的社会,并以此与有机整合或团结的城市社会或社区相区别,但农村社会内部,尤其农民意识、素质、能力,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模式,与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治理水平之间,则是一种高度相关的关系。离开了三个因素或方面中任何两个因素或方面的进步或现代化发展,就不可能获得第三个因素或方面的现代化,农民之于农业和农村是这样,农业之于农民和农村是这样,农村之于农民和农业也是这样。

6.农业、教育、卫生、建设等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整体联动的原则

农村现代化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现代化事业,农村相对薄弱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并不是任何单个的政府部门和单一的社会行业可以独立支撑和完成的事业。公共财政的预算和投入需要政府计划发展和财政预算部门,新村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城乡建设部门,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的调整需要农业部门,农村教育和农民教育需要教育和文化部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需要卫生部门,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农村专业(行业)经济组织的建立需要民政部门,法制教育和公民教育需要司法部门,民工外出打工和就业需要劳动部门……单纯就政府职能而言就牵涉这么多部门,至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教育界、文化界、卫生界、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等社会各行业更是责无旁贷。如果说,在20世纪90年代,农民对中国地方政府各部门与农民关系的讽刺性评价是“几十顶大盖帽对付一顶破草帽”的话,那么,在农村现代化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这些原本主要职能在于向“破草帽”征收各种费用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则要全部摘下自己的“大盖帽”,毕恭毕敬地向被自己曾经强制过的“破草帽”提供各种免费服务,而且直到“破草帽”满意、幸福为止。

其他社会领域和行业,虽然并不像政府部门那样,承担着农村现代化、农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法定责任,但作为中国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同样承担着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服务的社会责任,应当摈弃过去所推行的“三下乡”的形式主义的支农、惠农模式,按照各自的专业或行业优势,在政府宏观规划的框架内,通过提供人才、技术、物资、智力和力所能及的经济资源,全面推进农村现代化、农民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在政府率先垂范和政策引导,各部门各行业积极参与,作为农村主人的农民积极配合和努力的良好氛围和社会背景下,农村现代化将会取得丰硕的成果,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才会有坚实的农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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