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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其他行业相比,电力行业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较晚。撤销电力部后,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2002年10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四、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与其他行业相比,电力行业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电力行业一直实行国家垄断经营,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中央政府负责电力建设、运营与管理,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所有制经济禁止进入电力生产与输送领域。电力生产企业是隶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基层生产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模式,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1985年,为了扭转我国电力短缺、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的局面,电力工业采取了两项重要改革措施:一是集资办电,采取电厂大家办、电网国家管的办法,并用“还本付息”的电价,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兴办电厂;二是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省为实体的经营模式,中央政府逐步放松对电力工业的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同时给地方政府适当放权,实行以中央政府和多个部门为主的各级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模式。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推动了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电力装机容量每年以新增1000万千瓦的速度递增,到1995年全国电力装机容量突破2亿千瓦,全国性短缺的矛盾基本得到解决。

电力工业实行“省为实体”的管理体制,虽然对解决全国范围内的缺电起到过较大的作用,但电力供需平衡以后,“省为实体”已成为各省以邻为壑,关闭电力市场,阻碍市场竞争和跨省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体制因素。

1996年,国务院决定将电力工业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国家电力公司与电力部双轨运行一年后,1998年撤销电力工业部,组建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原电力部拥有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贸委,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移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公司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

1999年,开始改革省级电力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及分散在政府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政府管电职能要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撤销省级电力工业局,成立电力行业协会。省级电力公司变成真正的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截至2002年5月13日,除西藏自治区电力管理体制经国务院批准仍然保留原有体制、浙江省电力管理体制尚未实行政企分开外,全国五大区电力工业管理局和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都已经被撤销,这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在中央、大区、省级这三个层面的政企分开改革基本完成。

政企分开之后,国家电力公司开始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企业机制独立运作。国家电力公司与电力集团公司、省级公司之间不再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出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资本纽带关系。

撤销电力部后,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和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2002年10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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