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的发展状况分析

中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的发展状况分析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集群的本质在于集群企业的协作性和关联度,这决定了企业集群产生的首要条件是集群企业间的劳动分工高度深化,不同企业在同一条产业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密切合作,并形成战略伙伴关系。(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协作性和关联度较低从理论上分析,企业之所以愿意聚集,并在集群群体中生存发展,是因为企业集群形成了特有的生存环境,具有协同适应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内在结构关系和外在互动关系。

二、中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的发展状况分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非常迅速,如北京的中关村高科技企业群。但是,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的整体发展并不令人满意,发展速度仍然较慢,规模也上不去。

(一)部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的形成具有行政“造市”的性质

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的产生应该具备这样几个基本条件:第一,集群企业从事的产业要易于进行分工协作。因为集群的本质在于集群企业的协作性和关联度,这决定了企业集群产生的首要条件是集群企业间的劳动分工高度深化,不同企业在同一条产业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密切合作,并形成战略伙伴关系。第二,集群企业产品须具有较低的运输成本。企业集群采取集中生产的方式,通过贸易途径开拓占领市场,如果运输成本太高,集中生产是不经济的。第三,集群企业产品应具有广阔的差异化设计空间。在同一地理位置上聚集的众多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若没有足够的产品差异化设计空间,将导致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慢,最终将使他们陷入恶性价格竞争的陷阱。第四,集群区域应具有良好的社会文化与历史条件。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将促使集群内部形成一种互相信赖关系,从而大大减少交易费用,使企业家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容易进行,企业之间的深度分工得以执行。

但是我国部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往往是由政府盲目推动的。由政府规定某个地方发展某种产品或产业,建立各种科技园区和开发区,并规定一些企业为另一些企业配套,使用“行政捏合”或“模仿经济”。事实上,这些科技园或开发区并不具备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产生的条件。这种由政府盲目推动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丢掉了企业集群应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精髓,不符合世界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潮流,就很难算得上是真正的企业集群形态。

(二)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创新优势缺失、集群效率低下

由于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的构建往往不是根据市场需求、地区文化等条件,而是根据国家出台的某种产业政策、会议精神,为了“建区”而建区,争相发展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项目,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开发区、高新区、集群区的产业结构趋同,再加上缺乏合理的分工协作,“小而全”使很多群内企业丧失了创新的空间和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地区优惠政策差距的缩小,增加了企业的区间流动,导致产业结构进一步趋同。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创新优势缺失,主要的原因是:①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缺乏创新环境。政府在科技园区扶植方面,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主要向区域倾斜,而很少投向优势产业和技术;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且应有服务不到位,使企业生产的活力不强,无法嵌入到全国乃至全球价值链中去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集群内缺乏良好的创新环境。②创新媒介服务不足,区内支持性产业发展不健全。中介组织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运行的支持系统,高效中介组织的介入,有利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目前,我国集群区内的中介组织建设严重滞后,很多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而建立起来的。在激烈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诸如金融、保险机构,专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创业咨询,专业人才培训等中介组织严重不足,从而对企业集群的良性代谢和创新优势的发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③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文化的缺失。企业集群本身就是一个孵化器,而企业家冒险精神、创业精神在这个大的孵化器中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企业集群生命周期(创建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前两个阶段。但是由于我国企业集群中的大多数企业是由中小型民营企业、家族企业组成的,往往具有封闭性和保守性,重要岗位基本上是自己的亲属或亲信,排挤“外人”管理,无法调动大量资金投入创新项目,更不能形成鼓励冒险、创新而容忍失败的企业文化,因而企业基本上保持初建模式,生产效率难有实质性的提高。

(三)外生型企业集群根植性弱并且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目前,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除了部分集群是由政府行政推动而产生的之外,还有两种类型:①内生型集群,是以本地的资源禀赋和商业文化氛围为基础,少数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进入某一行业,由盈利示范效应带动许多同类企业逐渐形成的企业集群。②外生型集群,主要是依靠地缘优势、政策优势、低成本优势吸引外来企业直接投资而逐渐形成的企业集聚。对于这种无论从形成、发展到成熟都是以外资为主导的外生型企业集群,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可迁移性”或“可复制性”。因为,这些企业集群并未真正根植于当地,表现在这些外资企业对当地相关产业前向、后向关联效应差,没有完全把当地企业纳入其商品价值链中,这种集群,被称为“复制群居链”。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将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某些产业必将向其他更富有竞争优势的地区转移,从而使这种外生型企业集群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内企业之间的协作性和关联度较低

从理论上分析,企业之所以愿意聚集,并在集群群体中生存发展,是因为企业集群形成了特有的生存环境,具有协同适应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内在结构关系和外在互动关系。所以,它要比单个分散企业的生存环境更加有利。这种聚集生长而成的群落通过内在的有机协同作用与外在的适应性互动,会产生单个企业功能叠加所不具有的系统性功能,这是集群的本质所在。然而,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集群大多缺乏统筹规划和系统引导,多数企业仍处于孤立的、自发的状态,企业的系列活动和支持服务基本上都是通过企业内部组织资源进行的,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合。即使存在合作,集群企业的分工与合作也是处于较低层次的以横向联系为主,还没有建立起上下游关系的产业链条。区内企业与地方机构关联不强,外资引进“来者不拒”,重视招商引资的行政业绩而忽视引进项目的区内配套和带动能力,产业关联效应不明显;基础设施、教育、法律等公共物品和信息、技术、声誉等准公共物品的投资建设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因而集群内企业不可能大量投入,但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力度又不够。集群企业通过专业化市场联系的较多,而通过专业化配套建立产业链条和纽带的较少,因此企业集群内的企业不能成为利益上的共同体,没有相对固定的协作关系和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生产盲目性较大,集群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松散,协作性和关联度较低,难以形成协同创新的网络环境,企业集群的整体效率得不到提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