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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教训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中国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教训从理论层面总结30年私营经济发展的教训有助于确立今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从政策层面总结以往的教训则对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关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某些具体制度确实存在缺陷或严重缺陷,这些制度缺陷是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和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三节 中国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教训

从理论层面总结30年私营经济发展的教训有助于确立今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从政策层面总结以往的教训则对目前我国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克服教条主义的危害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每当需要根据新的历史条件改变、调整、或完善党的政治路线或政策时,很多理论家们首先不去想这种变化是否有利于人们的利益,社会的发展,而是去争论是否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拥护变革的人们也总是害怕自己被指责为修正主义,极力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解读来寻找变革的合法性,论证自己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甚至对不利于新的政策的经典词句重新翻译,这是不能够真正解放思想的,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极大的不尊重。不对具体事物进行调查研究,只是生搬硬套现成原则、概念来处理问题的思想作风称之为教条主义。防止教条主义的干扰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工作。教条主义轻视实践、割裂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教条主义不懂得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必须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曾给革命和建设带来严重危害。在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问题上,教条主义带来的危害应该始终被牢记。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人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学说,必须允许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允许人们探索改造社会的不同道路,只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能使马克思主义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生活,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生命力。如果人们只是照搬原文,就难免误国误民。例如,对于雇工超过8人的大户是否肯定其合法地位,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上下争议很大。为什么雇工8人以上会受到长时间的责难,这与马克思当年学术著作中的一个举例(雇工超过8人就是资本家)是否有关?我国以往制定的私营企业政策是否受到这一举例的影响?目前学术界尚没有严格的考证。但如果以往政策的制定的依据来自《资本论》的举例,那显然是严重阻碍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发展。毛泽东、邓小平和其他许多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坚决反对教条主义。针对当时的责难,邓小平同志明确主张“看一看,不要动他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5)这可以看作是克服教条主义的伟大创举。

二、私营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有待完善

1999年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共十六大也明确指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是,关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某些具体制度确实存在缺陷或严重缺陷,这些制度缺陷是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和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平等的市场准入环境有待完善

中共十六大以来,国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私营企业的进驻领域,在很多方面放松了限制,力求创造一个与国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格局。但是,私营企业的投资领域仍然存在若干“禁区”,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许多比较明显的差异。例如,某些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早已垄断市场上相当部分高利润行业,致使私营企业不能进入或不能充分进入,如城市基础设施、公路、铁路等行业;某些行业至今完全没有对私营企业开放,如金融、保险和电信行业。由于体制性障碍,在某些行业,国家严格限制私营企业进入的资格、条件和机会,致使私营企业不能同国有企业公平竞争,限制了私营企业的发展。

(1)我国私营企业目前所进入的产业范围仍然比较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私营投资进入较少。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私营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以扩张的产业领域,因而也是私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以公路建设为例,截至2006年,全国范围内有15个省份开展了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公路建设的工作,其中河南省已建成民营企业投资项目6个,总投资121.3亿元,在建的50个项目中,民营企业投资的有17个,总投资275.72亿元,占在建项目总投资的27%。(6)

第二,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民营投资进入困难。目前,金融、保险、旅游、通信、教育、体育、医疗等新型服务业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与经济增长点。但上述领域基本上是国家高度垄断,严格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入。(7)

第三,在工业领域我国私营企业目前所进入的产业范围仍然比较狭窄,主要局限于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2001年,民营工业在各个行业中所占比例较高的行业分别为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46.9%),服装(36.9%)、纺织(36.6%)、电气机械(35.9%)、家具制造(34.5%)、食品加工(33.8%)、非金属矿物制品(33.4%)、普通机械制造(32.8%)、皮革、皮毛、羽绒及其制品(31.8%)、其他制造业(31.6%)和塑料制品(30.7%)。因此可见,私营投资主要流向了劳动密集型行业。然而,民营工业在大部分行业中所占比例低于20%的行业有l4个,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和一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开采和加工、烟草、武器弹药、煤气、电力、自来水等。而在基础产业和一些特殊行业,如采掘业、煤气、自来水行业以及烟草等行业中,私营经济所占的比重更低。(8)

第四,有些早已对外资开放的行业,至今未对民营企业开放。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国民待遇不平等,私企不但不能与国企相提并论,在有些地方还不如外资企业。据调查,在我国国有企业准许进入的80多个领域中,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有60多个,占75%,私营企业却只可以进入40个领域,不到50%。(9)

(2)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制度障碍:

第一,长时间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政策。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就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从制度上为私营企业的平等准入设置了障碍。市场准入制度是经济制度环境的重要内容,尽管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但是在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前,一直缺乏一个关于市场准入的正式文件。

第二,缺乏一个比较系统和具有权威性质的产业投资目录清单。1997年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部门打破垄断格局,实施对外开放的投资政策。在“指导外资投资目录”里明文允许外资可以进入铁路、公路、港口的建设经营。与外商准入办法相比,私营企业的准入还没有上升到政策和法律层面,没有形成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进入同一竞争领域的门槛标准化、统一化。(10)

第三,行政性垄断严重,得不到法律的制约。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存在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性垄断是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实现排他性(排挤竞争对手的进入)、独占性(独占经营性投资机会)的垄断目标,从而为民营经济的投资的准入设置了难以突破的“禁区”。电力、石油、铁路、民航等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部门的基本特点是自然垄断特征明显,国有经济比重高、传统计划经济影响深、必要和可能的竞争严重不足,从而存在严重的行政垄断。目前无论是中央的还是地方性的经营性基础类投资项目往往天然由政府组建的投资公司担任项目业主,如果单一的投资主体不足以承担项目投资,则会在系统内寻找合资伙伴,但不会允许系统外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营利性较明显的基础类项目投资。因而,目前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筹集、施工建设到经营管理,均在部门内封闭运行,长期保持单一投资主体。(11)2000年以来,垄断性行业在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和运营体制、引入非国有资本、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大部分行业实现了政企分开。但是这些行业已由若干大型企业集团控制,要平等地进入垄断产业投资领域可谓困难重重。而且,行政性垄断长时间得不到法律的制约。

第四,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为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制造了障碍。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审批制等手段,通过指令性的方式授权行业内国有垄断企业担任项目业主,从而构成民营资本进入的天然障碍。在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下,政府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收取各种管理费用,并与本部门的收入和个人利益发生了联系。这就在客观上推动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谋求更多收费项目,获取更多审批权力,使行政审批由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演变为政府官员追求本部门利益和个人福利的行为。复杂烦琐的审批制度如注册、征地、取得经营许可、进入新的行业、投资立项、兼并收购等具体活动中,对私营经济的制约比对公有制经济的制约要大得多。从实际情况来看,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投资资格的认定、注册资本的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营企业投资的手续杂、效率低、费时长,使私营企业在竞争资格、条件及机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如有的经济学家通过对70多个国家的比较研究发现,在我国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所需的“公章”和“证明”的个数,办理各种手续花费的时间,以及按官方规定应缴纳的费用都远远高于绝大多数国家,在东南亚各国中,仅略低于越南(12)

(二)企业融资环境需改善

1.私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当前我国私营企业发展仍面临着融资难的困扰。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1999年对我国民营企业融资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8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融资难是它们面临的一般的或主要的制约因素。大约40%的企业认为融资困难是主要制约因素,仅次于市场需求疲软。就市场需求状况所反映的投资机会的大小而言,这一调查结果意味着任何一家有一定投资机会的抽样企业都认为融资难问题是其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13)

私营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困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绝大多数私营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难,而且国有银行对中小私营企业存在贷款歧视。有的学者对7家城市商业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做过一项调查,他们发现,企业的规模越小,贷款申请的银行拒绝率越高: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拒绝率是大型企业的2~3倍以上。(14)

(2)私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严重匮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创业风险投资和企业股权柜台交易等等。而在我国,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仍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更谈不上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截至2002年4月底,我国沪深两市上市的1171家公司中虽然民营企业约占9%,但其中很多民营企业实际上是通过“买壳”进入股票市场,达到股票融资目的的。(15)

(3)私营企业的融资严重依靠“内源融资”。如表8-1所示,我国民营企业的创业资金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追加扩张投资时也几乎完全依靠内源融资手段。随着企业迈入成长期,企业自我融资的比重有所下降,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的比重有轻微的、不稳定的增加,但总体来讲目前民营企业融资,无论是在创业期还是在发展期都严重依赖于企业自我融资渠道。企业创办人自有资金、家族成员和亲属资金,不仅是企业初创时期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且是企业实现发展的主要资金支撑。

表8-11 民营企业生存期与企业融资结构比较(%)

资料来源:格雷戈里、塔涅夫:《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6期;转引自刘迎秋,赵少钦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支持分析》,《财贸经济》2004年第10期。

2.影响私营企业融资的制度障碍

(1)金融体制客观地阻碍了私营企业的间接融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对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还不能一视同仁。由于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产权归属性上的区别使国有银行不能将私营企业的风险转嫁给中央政府,因而民营经济与国有银行间信息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会被忽略,而且目前我国实行利率自由化的时机还不成熟,国有银行还不能根据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利率,以降低信贷风险。所以,国有银行在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之前,会慎重选择与甄别信贷对象,采取种种限制条款与防范措施,以尽可能地降低产生逆向选择的可能。因此产生了国有商业银行对私营经济“惜贷”的现象。(16)

中共十六大后,信贷投放的市场导向机制致使银行资金向大型企业集中。随着银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银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的实施,为了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和成本、不断提高经营收益,将信贷资金集中投向大中型企业成为各大银行的必然选择。大量迫切需要得到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由于其经营规模小、信用不稳定、抵押能力又弱,必然难于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17)

(2)抵押担保制度不健全,效率低下。抵押和担保是为了减轻债权市场内在的信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机制。在美国,小型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92%都是有担保的。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由金融机构向小企业提供的几乎所有类型的贷款是有抵押物支持的。不能满足抵押要求和第三方担保要求是中国私营企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的最常见的原因。由于中央银行不鼓励政府担保和企业对企业担保,因此提供抵押已经成了几乎所有公司获得贷款的唯一方式。但是许多公司没有能力为贷款提供足够的抵押。这一问题对于在服务业和高技术行业的私营企业来说尤为严重,因为它们的流动资本和无形资产占企业资本的很大一部分。有学者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用情况的调查显示:1999~2001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累计为435户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占全市中小企业法人单位总户数的1.5%;以担保贷款额与担保本金相比,其放大率三年分别为0.67、1.2和2.42倍,其中2001年度高新技术担保贷款的放大率仅为担保本金的0.35倍,而发达国家贷款放大比率最低也都在5倍以上。(18)

(3)金融立法和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银行、投资者与私营企业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国有银行以及地方金融机构很难在众多的私营企业中甄别哪些企业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发展潜力,加之对私营经济做出相应的资信评价也缺乏一定的社会基础,因而国有银行缺乏有效的途径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正确的风险判断。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也相对滞后,导致金融市场上形成了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心理预期,造成一些私营企业缺乏诚实守信的内部动力和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的积极性。

从私营企业内部来讲,某些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经营不善、急于获得银行信贷的企业本身都具有隐瞒自身真实信息的偏好。私营经济缺乏稳定的信用基础导致银行机构难以把握其有关信贷风险的足够信息,不能据此做出适用的风险评级并相应提供信贷服务,也使私营企业获得来自国有银行的间接融资支持就很困难。(19)

(4)中小金融、民营金融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受到抑制。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规模结构方面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直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而在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方面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滞后。有统计数据显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仅占全国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5.9%,与私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极不相称。不仅如此,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在空间分布上还呈现出明显的萎缩趋势。以广东省为例,自1999年以来,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该省已有147家城市信用社、16家信托公司及843家农金会先后被清理整顿。其次,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所有制结构方面看,与私营经济具有天然相容性的民营金融机构,在发展的相对滞后性方面则更为突出。自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正式成立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12家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8家城市商业银行,但从股东结构上看,只有中国民生银行一家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多年来,理论界对民营银行准入的问题讨论得很多,但由于多方面的阻力,这方面的制度创新迟迟未能迈出实质性的步伐。(20)

(5)我国缺乏多层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造成了私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创业风险投资和企业股权柜台交易等等。而在我国,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仍具有强烈的偏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倾向,私营中小企业很难进入,更谈不上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政府沿用了计划经济的行政审批制度,先后通过证券配额制和审核制的形式,抑制私营企业上市,确保资金流向国有大中型上市公司。(2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等条件。可见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门槛很高。

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对于那些刚刚步入扩张阶段或稳定成熟阶段的企业来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于2004年6月推出了深圳中小企业板块,截至2006年3月已经有50家企业陆续在中小企业板块挂牌上市。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板块仍然存在着较高的准入门槛和流通方面的限制,它与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还存在着距离。

私营上市公司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突破融资瓶颈是私营企业上市的主要动力。此外,私营企业上市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转换经营管理机制,迅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因此,私营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见表8-12)。从地区分布来看,沪深两市截至2004年底的336家民营上市公司中,广东、浙江两省公司家数在总数中所占比重达到1/4,与两省经济市场化程度、民营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较高的事实相符;而从行业分布来看,呈现出显著的分布面广而分布点集中的特点,以IPO方式上市的民营公司更集中于传统行业;通过壳资源交易上市的民营公司的行业分布则向新兴行业有所倾斜;统计发现,民营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远远落后于非民营性质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表8-12 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数量变化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5):民营上市公司治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在美国,创业投资基金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有效渠道。它是指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目前,在我国尽管有了一些创业投资基金的试点,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但是目前并没有颁布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专门立法。而且我国还没有场外产权交易市场(俗称三板市场),因此创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有着很高的搜寻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所以广大中小企业还不能依靠创业投资基金这种融资制度。另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极不发达,并且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即使是经营十分成功的私营企业也很难争取到发债融资的配额。

(三)现行财税政策在支持私营企业发展方面存在问题

2005年全国税收总额30865.8亿元,其中,民营企业纳税额为23377.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75.7%,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广义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22)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1994年修订颁布的,虽然近年来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但忽视了私营经济的现状,有些规定已经阻碍了当前私营经济的发展。双重纳税一直是困扰私营企业发展的难题。相比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双重缴税,这将加重个人独资企业的负担,减弱其发展的动力。在某些方面,私营企业不能像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那样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的政策往往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企业排除在外。如国家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而对民营企业则是从开办期起。所以即使不存在偷税漏税,私营企业也比外资企业存在严重的税费负担。一些中小私企在设立时一般注册资本较少,由于其发展迅速,当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如果企业想利用未分配利润增资,将被看作分红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当外资企业将获得利润转增资本或另行投资时,不仅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可获得返还一部分所得税的优惠。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外有别、公私不同的税收政策极大地挫伤了私营企业投资者的积极性。

第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不同待遇,阻碍了私营企业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改组的进程。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投入资产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而公有制企业允许列支;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而私营企业却享受不到同等待遇;私营企业,既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双重税收,而公有制企业不然。现行不同“身份”的企业之间税负不一致的所得税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23)

第二,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的两套税制并存,不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在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不统一,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2%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两者相差悬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对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企业规定了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实际上绝大部分私营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外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到这一优惠;外资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规定过严;外资企业再投资可退税而私营企业却不能退税,从而使得私营企业再投资代价相对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市场化培育。

第三,税收优惠手段单一,力度不够。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显得政策手段单一,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24)

(2)在增值税方面,征收率相对较高,客观上造成对小规模私营企业税负不公。

首先,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现行税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主要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工业企业100万和商业企业180万,一般中小民营企业很难达到此标准,致使其不能跨入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不能享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计算法,其增值税税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其实际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其次,起征点过低,范围过窄,不利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发展壮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这个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且只适用于个人,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了。(25)

(3)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滥用“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私营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为7%~20% ,建筑安装为10%~20%,这明显偏高,不符合私营企业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加重了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26)

(4)一些政府基层部门往往把私营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根据浙江省象山县调查,全县有各种行政事业单位360个,其中收费单位101个,收费项目497个。开发一个商品房项目,从立项、征地、设计、施工到竣工销售各个环节一共要缴92种费,涉及计委、主管、城建、消防、交通、市容、卫生、环保、税务、金融、街道等20个部门;有的同一收费项目不同部门重复收取。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严重,使私营企业不堪重负。

(四)应协调劳资关系与保护员工权益

私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劳资双方尽管有冲突,但在大多数时间里劳资之间是合作的,处于稳定运行状态。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大多数雇员来自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落后的经济状况会促使他们在同雇主进行合作时,会将自己现在获取的收益同以前加以比较。通过比较,一般认为在私营企业就业可以比过去获得较高的收益和回报。因此,他们容易从利益相关角度来考虑劳资关系的性质与特点,把劳资关系看作是一种新型的互利合作关系,而不是传统的阶级关系。就私营企业总体来看,劳资双方是一种以合作为基础的互利关系。在合作中谋求各自的发展,在发展中实现各自的利益,这是劳资双方的共同选择。在雇佣双方的合作过程中,雇主追求的是效率和效益,偏重经济指标的核算;雇员不但追求效率,而且期待公平,倾向收入、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需求,双方在不同利益与目标上会形成差异,产生冲突。劳资冲突主要体现在契约的签订和实施、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伤等方面。现阶段,在劳动关系上,雇员总体上还是处于弱势地位。这里的原因主要是转型期资本稀缺、劳动力买方市场、员工的素质与组织化程度低、劳动法规不健全并执行监督不力等造成的。我国转型期劳动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问题。因此,建立合作、互利、和谐的劳资关系,无论对企业、雇员还是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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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前沿问题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忽培元:《私营企业税后“三项支出”庞大值得高度重视》,载《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

4.黄孟复、胡德平:《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3 (2005~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5.刘迎秋、徐志祥:《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报告No.1——竞争质量与竞争力指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6.刘迎秋、徐志祥:《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报告No.2——品牌与竞争力指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7.刘迎秋、徐志祥:《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报告No.3——自主创新与竞争力指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8.刘迎秋、徐志祥:《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报告No.4——人力资本与竞争力指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9.钱颖一:《市场与法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10.张厚义、明立志、梁传运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No.3》(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11.张厚义、明立志、梁传运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No.4》(200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2.张厚义、明立志、梁传运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No.5》(200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3.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资料来源:《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顾强:《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前沿问题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3)《钱江晚报》1997年11月7日。

(4)忽培元:《私营企业税后“三项支出”庞大值得高度重视》,《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

(5)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页。

(6)罗云毅、刘慧勇、贾康总编:《中国投资年鉴》(2006),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页。

(7)王元京:《民营经济投资“禁区”研究》,《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8)胡岳岷、徐充:《论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问题》,《江汉论坛》2003年第11期。

(9)田纪云:《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走富国强民之路》,《理论动态》2002年5月30日。

(10)王元京:《民营经济投资“禁区”研究》,《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11)王元京:《民营经济投资“禁区”研究》,《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4期。

(12)李启明:《有关民间投资的几个问题》,《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13)方明:《IFC对中国私营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中国投资》2001年第1期。

(14)刘迎秋,赵少钦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支持分析》,《财贸经济》2004年第10期。

(15)刘迎秋,赵少钦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支持分析》,《财贸经济》2004年第10期。

(16)王碧波:《转型时期民营经济融资困境分析》,《经济学动态》2006年第5期。

(17)刘迎秋、赵少钦等:《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支持分析》,《财贸经济》2004年第10期。

(18)剧锦文:《民营经济的融资壁垒及其解决对策》,《经济管理》2004年第19期。

(19)王碧波:《转型时期民营经济融资困境分析》,《经济学动态》2006年第5期。

(20)时旭辉:《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经济管理》2004年第7期。

(21)杨天宇:《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研究》,《改革》2003年第6期。

(22)黄孟复、胡德平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o.3)(2005~200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23)侯明:《完善税收机制,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6期。

(24)参考《为促进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国民营经济与税收”研讨会综述》,《税务研究》2003年第11期。

(25)侯明:《完善税收机制,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6期。

(26)参考《为促进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税收环境——“中国民营经济与税收”研讨会综述》,《税务研究》200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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