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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怎么注册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的多元化决定了法律的多元化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2016年10月18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成立。根据《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协助涉及争议的相关方,通过线下和线上调解等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纠纷。目前,中国商事调解立法较为零散,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商事调解的发展。

社会的多元化决定了法律的多元化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事调解逐渐呈现商事调解的国际化以及商事调解的在线化两个发展趋势。2016年,中国的商事调解国际化和在线化发展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值得关注。

2016年10月18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成立。同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网络调解系统(www.bnrsc.com)正式上线运行。根据《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协助涉及争议的相关方,通过线下和线上调解等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调解中心和其他当事人,提出进入调解程序并提出相关要求。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中心提供的中立调解员,开始调解程序。目前已有包括中国、意大利、美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120多名调解员登录国际商事在线调解系统。[1]之后,为促进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发挥跨区划改革试点法院的特殊职能作用,12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举行《建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签约仪式。[2]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3]“一带一路”的具体实施涉及与众多沿线国家的各项经济合作,如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投资、商业贸易等,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一带一路”发展中的风险与挑战,中国及沿线国家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金融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起组织了一个能为沿线国家投资与项目实施以及解决纠纷的系统服务平台——“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蓝迪国际智库负责起草了《一带一路服务机制调解规则》,为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成员单位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4]司法机关需要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争议争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根据“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等因素作出的自愿选择,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因此,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背景之下,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基础之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签订《建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就是加强一带一路的诉调对接,为其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在第四十八届会议授权其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启动关于调解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的议题研讨工作,以期确定相关问题并提出可能的解决办法,包括可能拟订一项公约、示范条文抑或指导意见案文。目的在于将调解与自行协商加以区别,赋予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其正当性和法律效力,并对当事人形成引导。[5]

2016年9月12日至23日,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65届会议于在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商务部条法司作为贸法会事务牵头单位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成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并和其他42个成员国代表团、19个国家及欧盟观察员、23个非政府组织观察员共同以A/CN.9/WG.II/WP.198为基础,逐条审议了《拟订关于调解所产生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文书:附加说明的条文草案》[6],就会议研讨的重点问题,如国际、和解协议、调解的定义、是否将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纳入可执行范围、关于和解协议的形式要求、是否使用“承认”一词、关于拒绝执行的理由、当事人对使用文书作出选择的规定、文书的形式等发表了意见,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的研讨贡献力量。

拟订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公约或规范性文件,无疑是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性重大立法活动,对我国未来的投资和贸易争议解决法律业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代表团深入参与议题的研讨,并吸收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实力的机构组成专家团,根据中国实践情况积极表达有利于中国的观点,不仅标志着我国的商事调解国际化程度的深入,也给我国的商事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确有必要持续跟进研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等部门派员参加后续会议,提前熟悉文件的拟订过程,以便为后续采用该文件创造有利条件。[7]

加快发展国际商事调解,首要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国际商事调解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国内立法和制定区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目前,中国商事调解立法较为零散,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商事调解的发展。因此,及时总结各地商事调解的成功经验,推动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是发展国际商事调解的基本前提;从长远来看,有必要通过“一带一路”、中国-东盟沿线各国的协商谈判制定统一适用的区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规范商事调解程序,明确商事调解效力。其次,在经济区域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商事调解机制可以提供以协商与谈判为基础的灵活高效、专业定制的纠纷解决服务,能够较容易地穿透文化、学科和国界等壁垒,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扩展。通过吸收传统调解文化、借鉴现代调解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作为现行机制的有力补充和完善,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和公信力,形成国际商事调解的“中国方案”,将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商事纠纷,从而保障其有效实施和顺利推进。正是在这种国际及国内双重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6条中专门规定了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也是对商事调解区域化、国际化发展的纲领性指引。[8]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简称为ODR,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称为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演变发展而来,既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时代必然,也是我国商事调解新的发展趋势。

2016年9月22日,由美国国家技术与争端解决中心(NCTDR)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研究院承办,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协办的第16届国际在线纠纷调解机制(ODR)大会于19日至20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召开,参会嘉宾共147人,其中包括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名外国专家学者。会议主题是运用东方智慧、创新调解机制,而且达成了“北京共识”——专家们共同起草了旨在全球协作共同建立一套基础行为准则的倡议书向社会发布。本届会议主题主要包括:中国 ODR 发展现状与应用;ODR 在学术领域的成果展示;ODR 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情况;ODR 与多元文化。[9]

全球协同推动ODR的基本原则,共同努力提高ODR的可用性与质量,建设成为全球数字化争端解决生态环境中的重要设施。在杭州G20会议上,与会者提出在2020年将有20亿网民利用互联网在全球市场上购物,并预测到2017年,每年的网上投诉将达到10亿件。“工业经济时代,WTO规则带来了货物更自由的流通,促进了全球贸易繁荣和经济一体化;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也要像物资一样流动起来才能产生更大的价值,也需要建立一套数据流动的规则。”[10]

为顺应“互联网+”的时代需求,落实周强院长对于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要求,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新浪合作开通“e调解”服务平台。[11]2016年四川高院积极推动成都法院“和合智解”e调解项目和眉山东坡法院“诉调对接网络调解项目”入选四川省政法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省级创新项目”,以创新项目带动全省矛盾纠纷在线化解试点工作开展。2016年11月,马鞍山中院依托新浪法院频道,全面开通在线调解平台,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在线调解员,以三方视频对话方式进行在线调解,实现了线下调解线上运行,促进了纠纷解决跨界融合。平台试运行3个月以来,首批进驻的106名在线调解员,在线受理纠纷268件,网上调解成功率达95.1%。[12]

不仅是上述三家法院的在线调解成功经验,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等都成功创造很多在线调解的成功经验。在这些经验和做法基础之上,《意见》第15条规定了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就是人民法院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开创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三个作用。第一,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加便捷的实现正义途径;第二,法院还可以从数字化进程中节省大笔开支;第三,就未来趋势而言,越来越多年轻人习惯于网上解决纠纷而不是传统的书面方式、面对面去解决纠纷。借助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优势,加快浙江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我国互联网试点法院。

未来全国统一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将实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的资源展现。在线解纷平台可以整合各类案例资源、调解员资源、培训资源,并与法院信息展示系统对接,通过各级法院网站、院内显示屏和触控终端等进行统一电子化展现。二是统一的对接机制。在线解纷平台设计统一的诉调对接数据接口,确保与法院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实现立案、调解、诉讼各环节融合双向贯通,保障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司法确认的顺利进行。三是统一的培训考核。平台协助法院以互联网方式聚合集成各类培训资源,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设计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提升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四是统一的数据管理。真正对各类纠纷数据、解纷过程数据、用户反馈数据、解纷资源数据、平台自身的运行数据、用户访问行为数据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到数据真实有效、上下贯通、深入分析,为法院决策及民众选择作出有力支撑。[13]最终目标就是实现纠纷解决的便捷高效的同时,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因科技进步、司法改革所带来的公平与正义。

[1] http://www.acla.org.cn/html/industry/20161019/2665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25日。

[2]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2/id/249584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25日。

[3] 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一带一路”三年以来取得的成果: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同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同2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态度积极,以亚投行、丝路基金为代表的金融合作不断深入,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性项目逐步落地。

[4] http://caijing.chinadaily.com.cn/2016-05/30/content_25537962.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日。

[5] 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6日,第02版。

[6] http://www.toutiao.com/i6351231210299064834/, 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0日。

[7] 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2817,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0日。

[8] 该条规定,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支持其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发挥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为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本条主要规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化发展的基本内容以及发展目标。具体论述参见李少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和特邀调解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50-159页。

[9] http://news.sina.com.cn/sf/2016-10-12/doc-ifxwrhpn975996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25日。

[10] 赵展慧、郭琳:“数字经济,几十亿人的大蛋糕”,载《人民日报》 2016年9月26日,第17 版。

[11] 江华、董兵兵:“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互联网+纠纷化解’新尝试——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大力推广‘e调解’”,载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5-12-23/12021449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27日。

[12] “突出创新力 打造升级版——我市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载《马鞍山日报》2017年2月16日,以及《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暨示范法院经验交流会会议材料》中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坚持改革创新 打造四个升级版——全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马鞍山实践”》材料。

[13] 参见龙飞、赵蕾:《中国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中华司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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