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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研究近些年来,随着贸易的日益增长,商事争议也相应增多,人们迫切需要一种“既节省时间,又节省金钱”的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章 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近些年来,随着贸易的日益增长,商事争议也相应增多,人们迫切需要一种“既节省时间,又节省金钱”的争议解决办法。伴随着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地使用ADR中最具代表性的调解这一手段解决其争议,调解这一程序也越来越受到法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律界其他方面人士的重视,美国仲裁协会(AAA)、英国争议解决中心(CEDR)、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等机构所开展的国际商事调解都极负盛名。与此相适应,各国也开始进行调解的立法活动,往往是在诉讼和仲裁的立法中规定调解的有关问题。美国1990年的《民事司法改革法》(CJAR)堪称美国ADR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以联邦议会立法的形式对改革民事诉讼程序和推广包括调解在内的ADR做出了明确规定,其1998年的《争议解决法》更进一步要求每一个联邦法院都应该明确地考虑到调解这种程序。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由于丰富的调解实践,调解服务的提供者、调解服务的消费者以及对调解进行管理的有关方面试图共同创制一个调解的统一标准的愿望也就顺理成章地产生了。为此,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NCCUSL)制定的《统一调解法》于2001年6月正式公布,此法为示范法,目前NCCUSL正致力于促进各州将它采用为法律。在英国,1999年4月生效的新的民事诉讼法(CPR)对调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此外,荷兰、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印度等国的仲裁法中也纷纷就调解的有关事宜做出了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UNCITRAL)拟定并于2002年11月由联合国第52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则预示着国际商事调解的立法将得到长足的发展,这也是历史的经验所昭示的,在此之前,UNCITRAL 1985年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并且获得了各国的高度认同,以致各国仲裁法已渐趋同,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调解相对于仲裁和诉讼而言毕竟还是一种新型的争议解决方式,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本章即是这个方面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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