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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系统由哪些法律构成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本书精要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达维德以比较的、历史的、哲学的、分析的等多元研究方法,对世界各国法律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研究,全面阐述了世界法律统一主义的思想。代表作有《比较民法原论》、《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英国法》、《世界法律体系:它们的比较与统一》、《英国法与法国法》等。

勒内·达维德: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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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精要

在《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达维德以比较的、历史的、哲学的、分析的等多元研究方法,对世界各国法律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研究,全面阐述了世界法律统一主义的思想。

■ 作者简介

勒内·达维德(Rene David)生于法国巴黎,192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5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30—1933年任罗马私法国际化研究所副秘书长,参加过埃塞俄比亚和卢旺达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曾率团参加过联合国国际商法委员会的会议。他还先后在法国格勒诺布尔、巴黎、哥伦比亚、耶鲁、慕尼黑、德黑兰等大学担任教授和客座教授。达维德著述甚丰,在国际比较法学界有广泛影响。代表作有《比较民法原论》、《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英国法》、《世界法律体系:它们的比较与统一》、《英国法与法国法》等。达维德退休后,还发表了专著《国际贸易中的仲裁程序》和叙述生平及学术观点的著作《一个比较法学家的成长》,并重新编订了论文丛刊。达维德是一个“世界法律统一主义”者,他认为,比较只不过是一种手段,主张通过各种方法以逐步改善国际社会的法律关系制度,实现法在国际上一定程度的统一。

《当代法律体系》是当代比较法学的权威著作,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过强烈反响,曾被译成德、英、西、芬、匈、意、葡、俄等八种文字。漆竹生完成了中译本,著作很快在中国读者,尤其是法科学生读者中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法学引证最多的著作之一。

■ 内容概述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除了简短的序言和两节引言外,分为四部分: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各国法;普通法;其他社会秩序观与法律观。以下简要介绍书中主要内容:

一、比较法学的意义及法系的划分

在本书的中译本序中,达维德指出:“现代世界的情况迫切需要把科学领域的所有传统看法作深刻的修正,因为科技方面实现了令人震惊的进步,现代世界各国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相互依赖,休戚与共。”【1】因此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制进行比较研究。先前法学致力于探索符合上帝意志、符合自然、符合人性的正义之法的原则及其处理争端的办法,正在与成文法分道扬镳。在19世纪前,罗马法与教会法被说成是一部文明世界的普通法。大学法学讲授的是那种可以在一切国家用以公正处理纠纷的方法,如今的社会现实要求法学家对这一问题有新的看法,法学研究不再局限于有限的成文法,还包括习惯、法令、甚至是法律观与社会秩序观,因此对比较法理论的研究就是适时的。

达维德认为比较法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法律史或法哲学的研究。他认为,今天的法学研究,依然可以再采取英国梅因、德国科莱尔等法学家的方法,即利用观察某些原始部落所获得的资料,来努力理解法的观念的起源,或加深认识古代某些制度或法律规定的意义。而通过比较的方法,能让我们了解到法不仅包含公正、强制的内容,法还是同宗教密切联系着的。“一部法哲学史无疑可以仅限于描绘人类的某一部分在法的性质与作用方面曾经具有的观点。但是哲学本身却谋求具有普遍性,而仅仅以对本国法的考虑为基础的法哲学,其贫乏与狭隘是无需强调的。显而易见,比较法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首要的作用。”【2】即用比较的方法可以描绘出人类在法的性质与作用方面的追求,打破法学研究的狭隘,置身于自己的法制体系之外,更好地掌握自己的法学研究。二是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我们的本国法。“法学,它的科学性本身就决定它具有跨国性。在结构和传统同我国(指法国)相同的另一国制定颁布的、理论上阐述或审判过的东西,能够影响对我国法的说明、解释方式,有时甚至在没有立法者任何介入的情况下,影响我国法的改革。”【3】他举例说明,在法主要由判例构成的英语国家,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常影响那些需要澳大利亚法或加拿大法作出明确判断的审判人员,反之,某些澳大利亚或加拿大的判决也在英国得到承认,就像这些判决是由一所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作出的,具有几乎同等的权威。三是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的各种关系中建立更好的制度。“新世界的条件要求世界全面革新;各国之间应该在技术方面,在地区甚至世界范围内建立新的合作关系。显然,如果对这些或那些国家里表现正义感和依照某些政治观点规定各国结构的一无所知,这些关系就不能适当地建立,也不能适当地发展。”【4】

达维德在对法的可变要素与不变要素进行分析后,认为应对世界上的法进行体系化分类。他认为,“如果考察法律规定的内容,法的多样性确实是可观的;反之,如果考虑更基本、更稳定的要素,用这些要素可以发现规定,解释规定,明确予以评价,那么,它的多样性就小了。……用以说明规定的技术,将规定分类的方法,解释规定所用的推理方式,则可归结为数目有限的一些类型。因此,我们可以把法归类成‘系’……”【5】尽管立法者可以通过立法行为改变法律条文,但有些要素是不可能变更的,因为那是与人们的文明和思想方式密切联系着的,立法者无法对其施加影响。达维德将法归为主要的“系”后,就有利于我们在学习不同国家法律的时候,能考虑更基本、更稳定的要素,从而发现规定,解释规定,客观正确地评价、理解掌握规定。

二、各法系的基本内容

达维德从法的基本稳定的因素出发,在概括世界各国法的主要特征基础上,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有罗马日尔曼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他从法的历史、法的渊源、法的结构等方面对这三大法系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但他同时指出,这些法系无论多么重要、传播多么广泛,都远不能反映现代法律世界的全部真实情况。在这三大法系所代表的概念之外以及与这些概念相结合的一些国家及社会组织的其他看法也同样是重要的,都为世界法系的丰富作出了贡献。

(一)罗马日尔曼法系

达维德归纳的罗马日尔曼法系的主要特征有:

1.法律与正义、道德联系密切

在罗马日尔曼法系国家里,法律规范被理解为是同正义的和道德的考虑密切联系的行为准则,法学家和大众更多地关心这些行为准则应当是怎样的,而较少地关心法的实施。将法的实施当做是实际工作者的事。

2.法律的产生与王权无涉

罗马日尔曼法系在12、13世纪问世,与政权的肯定或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法是随着城市与商业的复兴,对保证秩序与安全得到社会认可后而形成。它从来就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它的诞生和继续存在与一切政治目的无关。

3.法典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自19世纪以来,法律在这些罗马日尔曼国家中起主要作用,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典”。法典不是寻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而是作出一些充分概括、形成体系,使法官与公民从这些规定,通过尽可能简单的劳动,能轻而易举地推论出这个或那个具体困难应该怎样解决的办法。这是自然法学派的巨大成就,也是若干世纪以来大学所维护的观念与所进行的全部工作的归宿。

4.民法是法学的基础

罗马日尔曼法首先是为了规定公民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的其他部门只是从“民法”的原则出发,民法曾经长期是法学的主要基础。罗马日尔曼法发源于欧洲,通过大学的法学教育而发展,由于殖民化的作用,这个法系的影响在世界范围传播,同时也由于这个法系本身的魅力,一些国家自愿地接受了该法系的影响。

5.学说受到普遍的重视

在罗马日尔曼各国,法律规范不是以主要能解决某一具体案件的规范的面貌出现。他们注重在学说方面进行了系统化,从而将法律规范上升到较高的水平,人们把它理解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超然于法院或律师所能从事的应用之上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正义、道德、政治、体系的和谐。

6.习惯、判例不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在罗马日尔曼国家,习惯作为法律的补充,也常被立法者用来阐明法律概念时作佐证。同时,随着现代政治社会的民主制度下法典编纂的进展与法律的首要性得到承认,在法律之外的习惯的范围很小了。而判例的作用只有同法律的作用联系起来看才能弄清楚。这些国家的法学家们倾向依据法律条文,而判例的创造性作用总是隐藏在法律解释的外表后面。即使是在立法者们明确承认法律可能没有预见到一切时,法官们仍然坚持他们服从法律的态度。

(二)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的传统特征同罗马日尔曼法系的完全不同,达维德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法律规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普通法的形成来源于负责审理诉讼的法官,因此法律规范不像罗马日尔曼法系的法律规范那么抽象,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而不是为了给未来提出一般的行为准则。

2.“程序先于权利”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家们把注意力集中在程序上,创立了“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原则。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即使不是超过实体性规定的话至少也是相等的,法官们直接关心的是恢复被扰乱的秩序,而不是建立社会的基础。

3.普通法的产生与王权相连

普通法是在王国治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或是王权干预时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作为公法出现的。

4.法律概念独特

普通法的划分,它所使用的概念及普通法的法学家们所使用的词汇完全不同于罗马日尔曼法系的划分、概念与法学家们的词汇。

尽管两大主要法系各有特点,但这两大法系彼此间也存在很多的共同点。比如,两者都受到基督教道德的影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权利概念在其中占有重要位置。普通法保留着非常不同于罗马日尔曼法的结构,但对于法律所起的作用增加了,两大法系使用的方法也日趋接近。在物质方面,即两大法系的法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法常常是相近的,因为这些方法都受到同样的正义观念的启示。

(三)社会主义法系

达维德认为,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过去都是属于罗马日尔曼法系的国家,它们保存了罗马日尔曼法的某些特征。但由于这些国家的领导人追求建立一个在将来既无国家也无法律的新型社会,这些国家的法律规范的唯一渊源在于表达人民意志的革命工作。在新的条件下,公民间关系的范围比过去缩小了,私法失去了优势而让位于公法。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律与罗马日耳曼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有很大的不同。不过,为了叙述逻辑的需要,达维德还是将社会主义法系安排在罗马日耳曼法系之后,普通法系之前。

(四)远东各国法

达维德反对西方优越论,他批评了那种认为世界上所有其他法系迟早要消亡而只有以上三个主要法系继续存在的观点。他说:“大家无疑都承认西方在技术上的优势;至于笼统地说西方文明的优势,那就众说纷纭意见很不一致了。穆斯林世界、印度、远东、非洲都不曾毫不保留地赞同西方文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忠于某些概念,根据这些概念,对法的理解完全不同于西方,或者法并不起它在西方所起的同样作用。不考虑这个事实,就不可能作出有关当代世界法制的任何符合实际的概括。”【6】为此,达维德分析了伊斯兰法、印度法、马达加斯加法等。

达维德没有将中国法列入社会主义法系,而是将中国法放在“远东各国法”中加以论述。他认为虽然远东各国的法律有很大差异,但以欧洲的眼光还是可以归纳出它们共同的一些特征。远东各国的人民不把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律。法律在社会中只居次要的意义,只起辅助的作用。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说服教育和调解,呼吁争执双方各自进行自我批评,发扬谦让与和解的精神。

在具体论述中国法时,达维德将中国法放在不同时期加以论述。他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界,在这之前的中国传统重视天理与和谐,天理包含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天地都听命于不变的规律,人是自己行为的主宰,世界的安宁取决于人的行为。和谐则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基于此种理念,中国人不重视权利,而认为互相谅解是人的义务。法律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只起到次要的作用。人们不排斥法,但同时认为法只用于对付野蛮人。司法机关的组织不良更加造成了中国人对法律的反感。这些对中国法律的传统思想影响甚为深远。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借鉴苏联,按苏联的模式建立新体制。后来放弃苏联道路,走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相结合的道路。但中国的“法制原则从未深入人心,也从未应用于实际生活……古时,法是用来对付‘野蛮人’的,今天则用来对付没有希望改造好的反革命分子”【7】

他还指出了中国法与过去的不同:一是那种认为大自然所固有并包罗自然现象与人的行为的天理思想已不复存在;二是新的组织(半官方机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代替了昔日的调停组织(亲属、宗族、邻居及有声望的人士);三是过去纠纷解决的办法是和解,而现在则是要首先保证一项政策的成功。

■ 简要评价

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是世界范围内比较法研究的名著,他对“法系”的划分标准和类型化至今仍发生着深远的影响,在比较法研究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本书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为主,以历史的、哲学的和分析的研究方法为辅,资料翔实,立论严谨,对世界各国法律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研究,全面阐述了世界法律统一主义思想。该著作的中译本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问世以来,成为国人研究外国法和比较法学的必读书目,被广泛引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作为法学与哲学双料博士的达维德,长于对义理的宏观概括和抽象议论,疏于对具体制度的细致考辨和准确解析。书中还有一些论述有失偏颇,尤其是对中国法的论述更有失当之处,一些观点与现实不相符,有落后于时代之感。

(简海燕)

参考文献

1.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等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K·茨威格特等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注 释

【1】 〔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序言。

【2】【3】【4】【5】 〔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0、12、13、22—23页。

【6】 〔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

【7】 〔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93—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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