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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构成要素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步的。③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

1. 公民

公民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在整个生存期间,无论其年龄大小还是健康状况怎样,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同步的。

民法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①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或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是: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①个体工商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②农村承包经营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③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 法人

(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办公场地;

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特征:

①独立的组织;

②独立的财产;

③独立的责任。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同时产生、同时消失;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限制;

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人代表来体现。

(5)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②非企业法人: 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6)联营: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某种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可分为:

①法人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新法人资格。

②合伙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

③协作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 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自愿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②在法律上表现在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③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平等;

④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互利互惠、等价有偿。

2. 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点:

①与财产关系相对应;

②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平等;

③体现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并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④与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公民密切相关,不可分离。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法;

④不伤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代理

(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2)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④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三种。

①委托代理: 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本人委托的代理,必须有授权委托书;

②指定代理: 是指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的代理,应有指定授权委托书;

③法定代理: 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无需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①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行为。

(5)代理权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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