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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一、古罗马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古罗马文明兴起于位于欧洲南部的意大利半岛。古罗马剧场(遗迹)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由哲学家来表述不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渗透在罗马法中,并由职业法学家来阐释和说明。另外,大规模立法、法学家积极的活动也是古罗马法律思想兴盛的重要原因,这一切又决定了古罗马法律思想重效用、重私权的总特征。

第一节 古罗马法律思想概述

一、古罗马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古罗马文明兴起于位于欧洲南部的意大利半岛。意大利半岛北临阿尔卑斯山,东、西、南三面临海,中有亚平宁山脉南北纵列,贯穿半岛东部和南部。意大利半岛居于地中海中部的战略地位,这种地理条件不仅有利于半岛的政治统一,而且也有利于对希腊,包括地中海区域以及小亚细亚等地实行统一和控制。意大利半岛海岸线虽长却平直,缺乏良好的港湾,因而古罗马的航海业和跨海贸易不发达,但却为古代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条件。农业文明的自然历史背景造成了罗马人重实利和“效用”的性格文化精神。黑格尔说,就连企求神癨和祭祀神癨,罗马人都是因窘迫急需,而不是没有利害关系的感谢。(1)因此,他们缺乏对神的爱和对美的追求,也不关注形而上学,注重的是最集中最直接体现人们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构建。

罗马作为国家的历史始于公元前6世纪末,其文明的出现虽然晚于希腊,但它一千余年的光辉和创造性却并不比希腊逊色。罗马最初不过是意大利半岛中部台伯河畔的一个狭小的城邦,但就在数百年的时间内,罗马人凭着自己的勇敢、智慧以及统治的天才建立起了古代世界史上一个以地中海域为中心,横跨欧、亚、非三洲,存在了四百多年的大帝国。罗马人在政治、经济、宗教以及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都创造了辉煌,对古典文明和欧洲文明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法制方面,罗马人创立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成为古代最伟大的法律制定者。在古代世界的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的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影响最广泛,它创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不仅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在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想方面的贡献也是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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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剧场(遗迹)

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由哲学家来表述不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渗透在罗马法中,并由职业法学家来阐释和说明。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形成与产生虽然受到古希腊法律思想的重大影响,但古罗马社会独特的自然历史条件,特别是帝国前期商品经济的急速发展,东西南北经济贸易和航海活动的频繁,其广度和深度都大大超过古希腊,反映农业文明的《十二表法》以及市民法已不能适应需要,商品经济关系呼唤新的法律和法律思想。另外,大规模立法、法学家积极的活动也是古罗马法律思想兴盛的重要原因,这一切又决定了古罗马法律思想重效用、重私权的总特征。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发展的历程

古代罗马的历史一般分为三个时期,即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和帝制时代,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各自的特点。随着古罗马历史的变迁,古罗马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形成、发展、兴盛、衰落等几个阶段。

(一)王政时代(公元前753年~公元前509年)

这是古罗马社会的原始氏族时期,是古罗马法律思想萌芽阶段。

据说罗马城建于公元前753年,建城者是两个被一只母狼哺养大的孪生兄弟。之后,罗马社会经历了七个王(勒克司)的统治,通常称为王政时代。王政时代罗马有300个氏族,共同组成罗马公社,其中每10个氏族组成胞族,每10个胞族组成部落,共3个部落。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没有货币,也没有商品贸易,只有物物交换。与此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是王政时代的军事民主制,由军事首领勒克司(王)、元老院(氏族首长组成)和公民大会(库里亚)共同治理。王权主要在行政、军事、宗教和司法方面,王是最高的祭司和审判长。由氏族成员成年男子参加的库里亚会议处理祭祀、宣战、选举勒克司等重大问题,每个库里亚有一票表决权,而元老院有权批准和否决库里亚的决定。三种权力相互牵制的氏族组织以及习惯法文化反映了原始的公正、民主、平等思想,也萌发了最初的朦胧的法治意识。

王政时代后期,开始使用铁器工具,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富有的家族成为氏族贵族,奴隶开始出现,享有人身自由的平民也不断增加。第六王塞尔维·图里阿(约公元前578年~公元前534年)效法雅典梭伦立法,依靠平民的支持进行改革,一是按财产将贵族和贫民分为五个等级;二是创设百人团会议以取代库里亚会议,虽然第一等级的富人拥有决定国家大事的特权,但平民也因此成了公民;三是将原来的3个血缘部落,按地区划分为4个城市和16个乡村,以地域组织取代了原来的血缘关系,标志罗马国家的正式产生,罗马法律思想也从萌芽走上了历史舞台。

(二)共和时代(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

以罗马人反塔克文暴政的起义、推翻王权建立共和国为开端,屋大维奥古斯都元首制的确立,则标志着共和制的终结。这一时期罗马法律思想形成,特别是后期为法律思想兴盛繁荣时期,涌现了一大批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他们坚持和发展了从希腊接受过来的自然法思想,并且用于政治法律实践中,也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共和政体由执政官、百人团会议和元老院等三部分组成,其中执政官由百人团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任期为一年,执政官任命元老院成员,这种来自原始的分权的民主原则,使得政体的各个部分实行相互监督成为可能,标志个人专权、古代传统的终身制、世袭制的废除。但是,罗马共和国实际上是贵族控制的共和国,因为平民权力极其有限,广大奴隶更无权利可言,所以平民与贵族一直存在着激烈的斗争,结果贵族让步,平民地位有了一定的改善和提高。公元前494年,元老院不得不同意设立保民官和召开平民会议。平民会议专门监督或否决政府的害民行为,保民官对平民负责,有权否决元老院通过的议案,平民也可以进入权力机构甚至成为执政官,百人团会议通过的法案对国家具有约束力。

早期罗马只有习惯法,执法者可以任意解释法律,因此,保民官主张编订成文法。经过平民的多年斗争,公元前450年,贵族和平民各推举五人组成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在学习和借鉴希腊法制基础上,罗马终于制定了成文法典,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使罗马政治和社会生活走上了法制的轨道。由于不断的政治改革,罗马共和政体日趋成熟,罗马国力日益强大,黑格尔说,正是由于平民的斗争以及贵族与平民的结合,造成这种内部的巩固,罗马权力才能向外扩展,最终成为庞大的帝国。(2)与经济政治相适应,共和后期,罗马学术繁荣,法学家极其活跃,他们著书立说、各抒己见,形成了众多的学派和学术思潮。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用希腊人的眼光总结和肯定了罗马共和政体及其法律制度创造的宝贵经验,而西塞罗则一方面肯定共和与法治,另一方面又批判共和末期的独裁与专制,继承与坚持了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思想和正义的法治理论。

(三)帝国时代(公元前27年~公元476年)

分为前期与后期,前期从屋大维平息罗马的权力之争并成为罗马历史上第一个皇帝开始,这是罗马的“和平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农业、手工业、国内外贸易都极为发达,许多现代大都市如伦敦、维也纳、里昂都是那时开始出现的。罗马确立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为罗马这一世界性国家的运行提供了政治制度保障,罗马实行的是元首制形式下的共和制,虽然是希腊式王权政体,但罗马人已超越了希腊“小国寡民”的城邦制,表现出卓越的政治远见和创造性的法律才干。在共和时期一系列“公民法”(即市民法)基础上,为适应新的需要,帝国前期又制定和颁布了适用罗马境内所有公民的“万民法”,并最终使两个法律体系统一。该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罗马法学家的卓越工作来体现的,他们大多是自然法理论的信奉者,他们进一步论证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的关系,把自然法称为自然和上帝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

帝国后期(公元193年~公元476年)是罗马的衰亡期,野心家角逐,政局混乱,经济萧条,加之北方蛮族入侵日趋严重,帝国呈分崩离析之势,虽有戴克里先皇帝的改革而使罗马一度中兴,但毕竟大势已去,共和制彻底废弃,取而代之的是君主专制。至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终于在内忧外患中衰亡。因此,这一时期罗马法在内容上再无新的发展动力,思想上亦不可能创新,主要是在形式上进行归纳总结,法典编纂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其中也反映出一定的法律思想。

从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2、3世纪,法律思想领域出现过两种主要思潮:一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对罗马法律思想发展的影响,当时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们把各种自然法同罗马法的实际结合起来了,主要代表人物是西塞罗。西塞罗把希腊自然法思想用生动流畅的拉丁文译述给罗马人,他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另一种思潮是,有些罗马法学家认为,在法律与政府都是上帝引导人类生活这种概念中具有一种浓厚的宗教色彩和涵义,这就发展了古希腊自然思想中的神秘因素,为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思想准备了出发点,其代表人物是塞涅卡。(3)西罗马帝国灭亡后,东罗马查士丁尼皇帝亲自主持编纂法典,整理、总结千余年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精华,史称罗马法编纂时期,这对于保存和传播罗马法及其法律思想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发展进程。

值得指出的是,罗马法及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历史流变的过程,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事实上,“尽管罗马法在帝国时代便已得到全面的修订,但它的基础却是在共和国时期,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在共和国的前几百年便建立起来了”(4),故而有论者声称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对于世界文化最大的贡献”。(5)

三、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和地位

古罗马文化直接受到希腊的影响,希腊人不仅给罗马人带来了种植橄榄和葡萄的技术、青铜器和陶器、建筑艺术和语言文字,而且充当罗马人的家庭教师、医生和音乐师,把自然科学著作、政治和法律的著作带给了意大利人。诚如罗素所言,古罗马人最初与希腊人接触就感到自己比较野蛮、粗鲁,而希腊人在许多方面要比他们优越。但是,罗马人谦虚、勤奋,他们主动地学习希腊,借鉴希腊文明,就像当年希腊人主动地学习东方文明一样,不是简单地模仿和照搬,而主要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努力创造奠基于自己庞大的国家之上的罗马文化及其法文化。其法律思想也表现出了鲜明的特点。

(一)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

罗马人“是第一个把从另一个文化继承来的遗产变成他们文明核心的民族”。在法律文化方面,希腊对罗马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远的,“被征服的希腊把他那粗鲁的征服者变成了被征服者。”(6)例如,公元前5世纪,罗马人仿照“梭伦立法”实行改革,并设立了新的民众大会。罗马共和国实行的是雅典式的奴隶主民主制,但是,就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而言,最深刻的影响是希腊人的自然法思想成为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直接思想渊源。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古罗马法律思想史实际上是一个学习、传播、应用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过程,罗马法思想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对罗马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指导原则,这也正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

古罗马自然法思想以西塞罗为典型代表,他关于法律和自然法的定义既是古代自然法思想的总结,又是对近代自然法学的开启,得到古典学者、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广泛赞同和引用。西塞罗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及其一系列原则,主张在“世界国家”的大家庭中,共同服从“自然法”的人,不论其原来的国别、种族、社会地位如何不同,都是国家的一分子,被征服地区的居民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公民权,甚至上帝也与人是同一国家的成员。这种理论源于斯多葛派,但又是立足于罗马本土的新思想,不仅直接为罗马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极大地影响了形成和发展中的罗马法,而且远远超越了城邦国家乃至罗马国家的范围,是斯多葛派“世界国家”图景的法治理论,对近代法治学说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重效用性、实利性,实践色彩浓厚

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对罗马人重效用、重实利的民族性格作过深刻分析,这种性格不仅表现在罗马人的宗教生活中,而且也反映在他们的法律生活和法律思想中。罗马社会和罗马法学家的特殊历史条件造成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具有应用法学的特点,在法哲学的深度与高度上,罗马人远不如希腊人,他们不重视法的形而上学的研究,而注重法的实务,罗马法学家提出的原则与理论,都是针对社会生活新出现的法律问题,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人的“重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7)因此,罗马法学家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当时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罗马法学家不是哲学家,而是政治家、立法家或执政官,他们在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中创造了罗马法学,西方学者认为罗马法乃法学家创造,即所谓“法学家法”,罗马法学家产生于法律实践中的见解,常常为市民法院所认可。法律思想的实利性、实践性还充分表现在法学家的日常活动中,他们要解答具体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充当法律顾问并撰拟契据以及协助当事人的诉讼。

(三)重私权,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倾向

如果说古希腊法律思想是城邦政体主义的,那么古罗马法律思想则表现为“世界国家”个人主义。在古希腊智者和犬儒学派那里,已经有了重视个人权利的思想的萌芽,但这并不是希腊法律思想的主流,后来虽经斯多葛派理论上的完善,但那只是一种理想,罗马人开始切实地改变这种状况,他们特别注重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认为,一切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保护,国家绝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一旦财产权被侵犯,正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受到破坏。因此维护个人私有权是国家与城市组织起来的根本原因,也是每一个国家和城市的特定职能。(8)当然,个人权利并不是为所欲为,它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限制。

重视个人权利的思想集中反映在罗马法对所有权的确认,私法成为法典的主要内容,这也是罗马法的一种基本精神。《十二表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到帝国时期,罗马法对所有权的确认已非常细致,比如对所有权包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返回占有诸权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最具代表性的罗马法典编纂《学说汇纂》则完全是一部私法学教科书,这说明罗马法典编纂保留下来的主要是私法学内容。

罗马法律思想和罗马法中的契约精神,本质上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古希腊没有完整的契约法,大多沿袭古老的习惯法,罗马契约的产生与罗马物法一样,是重视个人权利的法律思想的制度化。斯多葛派重视个人权利的自然法毕竟是一种抽象的原则,而罗马法的物法、契约法则把这种原则变成了实际的法律制度。个人权利不仅反映在人与物的关系上,而且更应反映在深层次的人与人的关系中。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标志人类的一次巨大解放,随着罗马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兴起,特别是契约法的出台,契约因素逐渐压倒了血缘因素,父权、夫权开始松动,罗马法甚至对奴隶的束缚也逐渐放松。罗马法学家甚至用契约思想解释国家与法的产生及其实质,认为法律是一种约定、一种契约,统治与被统治之间也是一种合意的行为,双方都有权利与义务。罗马法关于经济交往中的契约,比如商业贸易、借贷、租赁,财产转让、遗嘱继承等等,强调以双方意思合致为契约基础,体现的是自由平等精神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直接成为近现代民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与古希腊相比,罗马法学家创造了一系列法律新概念,他们借助这些新概念对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入、精细的研究,这说明罗马人法律思想有极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思维水平。希腊人理性精神表现之一就是对逻辑的重视,柏拉图学园的门楣上刻有“不懂几何学者莫入此门”的警告。罗马人继承了这种理性精神,他们对法(Jus)、法学(jurisprudentia)以及正义(aegui)的定义,对私人权利平等、遗嘱自由、契约自由等原则和陪审、律师、所有权与占有、法人、民事责任、侵权赔偿等制度的创立,还有他们创造的诉(arrha)、法律行为(actus juridicii)、衡平(aeguitas)、定金(arrha)、遗产(bonorurn)、契约(compacutum)、所有权(dominatus,dominium)、民法(jus civile)、私法(jus privatum)等一系列法律词汇和术语,表现了罗马法律思想家研究的深入,把古代法律思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也是人类法制文明演进的一个标志。

另外、罗马法学家对法律渊源和法的体系的把握和探索,对法的分类和解释,特别是关于公法和私法的理论,都达到了当时法律思想的理论思维最高水平,影响最为深远,并为后世所仿效。

(五)法律与宗教分离,但法律思想仍留有神秘因素

人类最早的文化都包括在宗教中,哲学、法学都是逐渐从宗教中剥离而成为科学的,这也是罗马法律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完整体系的重要原因,何况如黑格尔所言,罗马人对神癨不过是“极其冷漠、极其肤浅地崇拜”。(9)但是,统治阶级需要宗教,贵族阶级把神癨当作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私图和私利,因此,宗教与皇权的结合又是罗马法的指导思想。宗教充当了法学家们的助手,以至于把古希腊自然法中的神秘因素进一步发展,最终蜕变为神学自然法思想,成为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如果说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0),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11),那么,罗马法律思想则是这种世界性法律和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形式的理论根据。

罗马法律思想在推行罗马法的过程中起了思想先导的作用。自12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开阔了人的眼界,为走在时代前列的人们提供了思想营养和理论武器,对后来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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