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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的反思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入世”前后,关于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主流观点是:我国法院应直接适用WTO规则,而且,当出现国内法与WTO规则不一致时,优先适用WTO规则。200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法律发生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世贸组织规则。

在我国“入世”前后,关于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主流观点是:我国法院应直接适用WTO规则,而且,当出现国内法与WTO规则不一致时,优先适用WTO规则。例如,有学者指出:“法院在审理和裁决具体涉外纠纷时,可以直接适用WTO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特别是在国内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时,更应直接适用WTO协议。此外,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直接援引WTO协议的原则或规则主张权利,这也是对WTO规则的直接适用。”注76不仅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法院可直接适用WTO规则,就连我国最高法院也在多种场合下作出如此表态。200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法律发生冲突,应当优先适用世贸组织规则。注77

后来的情况我们都十分清楚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而不是世贸组织规则。最高法院负责人就此项规定的解释是:我国将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来转化实施世贸组织规则。我国法院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个人和企业不能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向法院起诉和抗辩;其二,法院在判决文书中不直接援用世贸组织规则作为裁判依据。注78

为什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WTO规则能否直接适用问题上的立场会在短时间内出现180度的大转弯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很难判断我国在条约适用问题上的一般立场;

其次,《民法通则》等几部大法关于“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使许多人相信,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是我国所确立的一般原则,注79这一信念又被国际法教科书中的“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笼统判断所强化;

再次,我国法院先前的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使得许多人(包括法官)认为,我国法院可以向适用其他国际条约那样来适用WTO规则;

最后,人们对我国“入世”谈判的内容,包括我国最后签署的各项法律文献的内容了解不多,这也可能是我们无法对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作出准确判断的一个原因。

无论是何种原因,这件事情都暴露出我国学术界理论研究上的不足和政府决策上的仓促。首先,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条约在我国的效力问题,但从现有立法和以往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对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还是可以作出符合逻辑的推理的。其次,虽然我国的许多法律都规定了条约的优先适用问题,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所有的条约都可以在我国法院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法院可直接适用的多是民商事的国际条约。再次,我国法院当然可直接适用某些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这也并不表明法院可直接适用任何国际条约。法院可依据条约审理私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私人与政府的纠纷,却不能依据条约来审理政府之间的纠纷;而WTO规则从性质上看是规范成员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公法性的国际公约。最后,我国的“入世”谈判过于保密,使得普通民众甚至人大代表和政府机关对其都需要从其他渠道来获得信息,这自然会引发人们对WTO规则的误解;但如果我们能认真阅读我国政府与世贸组织所签署的最后文件的话,我们还是可以作出一些准确的判断的。例如,关于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已经表明,我国将以“转化”的方式来实施世贸组织规则,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法院将要适用的是我国法律,而不是世贸组织规则。此外,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其他国家的实践,我们也不会匆忙作出直接适用WTO规则的表态。法国、奥地利、荷兰、日本等国家通常被认为是允许条约在国内直接的国家,但在WTO规则的适用方面却采取了特别的立场,主张世贸组织协议在国内不具有直接适用力。欧盟在其1994年12月22日关于缔结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议中明确声明,无论是欧盟法院还是成员国法院,均不能直接适用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协议。日本法院的立场也是如此。注80美国是承认国际条约(至少是“可自动执行的条约”)可由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的国家,但美国国会于1994年年底制定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却在第3512节中以“协议与美国法律和各州法律的关系”为题,规定:当协议规定与美国法冲突时,美国法优先;即使出现州法与协议规定不符时,也不得宣布州法无效,除非联邦政府提出其无效。而且,“除美国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基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或国会对该协议的批准而提起诉讼或抗辩,也不得在依法提起的诉讼中以与协议不符为由而对美国、州或州的任何政治区划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质疑”。当这么多的国家都公开否认WTO规则在国内法院的直接适用、明确排除WTO规则对本国法的优先效力、断然拒绝私人依据WTO规则提起诉讼或抗辩的时候,我们却一再主张WTO规则在我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甚至允诺当WTO规则与我国法律冲突时优先适用WTO规则,这显然是过于草率了。

(本文发表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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