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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西方改革刑讯制度的具体措施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学习西方改革刑讯制度的具体措施(一)建立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近代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并逐渐被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所仿行,大陆法系国家为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度导入自己国家。学习西方建立陪审制度并非是什么奇思异想,而是将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思想重新发扬而已。

二、学习西方改革刑讯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近代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并逐渐被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所仿行,大陆法系国家为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度导入自己国家。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长期存续的是由司法官吏独任审判的纠问制审判方式(当然,某些重大案件也会出现会审),这种审判形式完全由某一个司法官吏在诉讼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出现。随着鸦片战争后中国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了解的深入,近代西方陪审制度思想也被引入中国,郑观应主张学习西方国家,用资本主义性质的近代陪审制度来取代野蛮落后的封建刑讯制度,进而将封建司法审判方式改变为资本主义方式。

1.陪审制度符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为了减少在中国建立资本主义性质的陪审制度可能遇到的阻力,郑观应采取了古今融通的方式来论证建立近代陪审制度的合理性,他在《刑法》篇中写道,“孟子曰:‘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则西国陪员议判之意也”[13]。学习西方建立陪审制度并非是什么奇思异想,而是将中国传统儒家法律思想重新发扬而已。郑观应认为在中国建立陪审制度可以将案件的审判权交给普通民众和司法官吏共同行使,这也是完全符合儒家传统法律文化观的。

2.陪审制度具有诸多优越性

郑观应认为,西方国家与中国一样,都不相信法官通过讯问案件当事人而作出的判决,所谓“夫不信问官,岂独中国为然,即外国亦然”[14]。只不过西方国家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并不似中国一样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当事人的自认,而主要是通过陪审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外国不信问官而设陪审,秉正人员佐官判案,不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评,而于是真情出矣。且问官之怀私者无论矣,即使其居心有如白水,自问可对青天,而旁人犹不无可议以其独断独行,不询于众也,况健讼之流铸张为幻,狱成之后,虽问官亦不无自疑。则何如询谋佥同,舆情允洽之为愈也”[15]。郑观应认为清王朝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近代陪审制度具有诸多优越性,主要有:1.通过选举公正的陪审员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可以防止当事人隐瞒真实案情;2.设立陪审员,可以避免公众对法官独任审判可能产生的专权弄法的不信任态度;3.可以防止状师、讼棍舞文弄墨,误导法官;4.可以使案件判决结果与公众舆论相符合,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3.建立陪审制度的具体内容

陪审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陪审制,即选出若干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郑观应建议模仿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陪审制,建立陪审制,也就是选举陪审团参加到审判过程中来。他在《刑法》篇中写道:“今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十人,或数百人,每遇重案,轮班赴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官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之辩驳。审毕,审官以其案之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视陪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定从违”[16]。具体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上,陪审员通过地域选举方式,在各省、府、县范围内分别选举产生;

其次,在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上,陪审员须为公平正直之人;

第三,在陪审员总数上,为几十至数百人不等;

第四,陪审员采用轮换形式参加不同重要案件的审理;

第五,参加审理重要案件的陪审员,人数在二十人以内;

第六,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方式是与法官一起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口供和陈述,以及双方代理律师的辩护和反驳,法庭庭审结束后,法官将案件事实和情节向陪审员进行分析,陪审员仅仅对原告、被告双方的是非对错做出表决,根据陪审员的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法官对案件作出最终判决。

可见,郑观应所希望建立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翻版,他希望通过移植近代陪审制来取代封建刑讯制度和封建审判方式,以实现司法公正,缓和社会矛盾的想法,在当时还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二)建立近代律师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有所谓的“刑名幕友”、“状师”、“讼棍”,却从来没有真正诉讼法学意义上的律师,更没有规定什么律师制度。而封建统治者从儒家传统文化出发,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和睦,一贯主张“息讼”、“无讼是求”。状师、讼棍,在封建社会里常常被看作是“健讼”的象征,是引起社会关系不睦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封建法典中往往多有对他们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然而,在封建社会里,无论统治者怎样强调“息讼”,各种纠纷和诉讼始终存在,状师们也就得以生存。此外,有清一代,由于封建法律已经非常完备,而地方司法官吏均由行政官僚兼任,他们对律学内容、法律条文等审判事务并不一定精通,有的甚至全然不晓。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仰仗的刑名幕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就发挥出重要作用,在代主审官员拟定判决、向上级官府上报判决意见等审判职责上,均会出现刑名幕友的身影,可以说,刑名幕友和状师在清朝的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随着吏治的腐败、司法的黑暗,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起着负面作用,加剧了司法不公的现象。而对普通百姓而言,由于既不通法律,也没有像近代西方国家那样的律师代理他们从事诉讼,他们往往在诉讼过程中要忍受刑名师爷和封建状师的敲诈勒索,否则就可能受到刑讯的折磨,不但官司打不赢,甚至会赔上身家性命。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近代律师制度,对于废除刑讯制度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郑观应主张中国应当在建立近代陪审制度的同时,建立起近代律师制度。一方面,这可以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此外,还可以改变清朝长期以来形成的刑名幕友凭借其垄断的律学资源影响案件审理而导致的司法腐败现象。郑观应认为,“若夫人非险狠,则公堂对质每多嗫嚅;人若奸顽,则虽三尺当前,犹能诡辩”[17],一个善良的平民在法庭质证时往往会因为紧张而言语不流畅,而狡猾奸险之人即使在刑讯之下仍能诡言狡辩,因此,“无律师以代申委曲,则审官每为所愚”[18],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老实善良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其质证、申诉、答辩的话,法官就常常容易被狡猾奸险的一方的行为和言词所迷惑,出现误判。另一方面,对中国传统官僚而言,司法审判所涉及的各种律例往往并非他们所长,而其所依赖的刑名幕友轻易却又不传授自己所掌握的律学知识,这就在诉讼过程中为刑名幕友上下其手提供了机会,“生死系其只字,枉直视其片词”,“稍有依违,则官司之前程难保;若无贿赂,则在讼之受屈必多”[19]。因此,要控制刑名幕友利用律例之繁杂来乘机收取贿赂的司法腐败情形,就必须由律师根据案件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辩论,所谓“明张其词,按律辩论之为得也”[20],而不能仅凭刑名幕友的只言片语。“中国亦宜以状师办案,代为剖析,使狱囚之冤情得以上达”[21],案件当事人延请的律师参加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代理当事人分析案件,依照法律进行诉讼,可以使当事人可能遭受的冤屈得以昭雪,避免出现刑讯逼供,从而可以尽量减少司法不公的现象。

从郑观应关于废除野蛮落后的封建刑讯制度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郑观应认为改革封建刑讯制度对发扬民权,取消领事裁判权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他还迫切地希望清政府引进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用它们来取代封建刑讯制度。事实上,郑观应的这些建议已经由改革刑讯制度扩散到了改革整个封建审判方式,也带有明显的资本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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