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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一)目前我国优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国家抚恤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和群众力量,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_社会保障学

三、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

(一)目前我国优抚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在国家抚恤的基础上,发挥社会和群众力量,依靠全社会共同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优抚工作和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财政投入不足

一个时期以来,优抚补助资金的增长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被动性,优抚对象保障标准低,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致使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我国目前有3800多万优抚安置对象,1996年至2001年,国家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抚恤资金292亿元,但还不能完全满足优抚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有很多优抚对象已经进入了老年阶段,处于特别困难时期,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帮助。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一矛盾仍将继续存在,甚至可能更加突出。

2.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力量参与优抚安置的途径还不是很多,主要体现在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上。在安置过程中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许多单位不愿接收安置。另外,还有一些优抚工作停留在政治鼓动性很强的活动中,作为社会化实质性标志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机构尚未真正参与到优抚保障中来。社会化程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优抚保障事业的发展。

3.优抚对象自身竞争能力不强

由于历史、个人以及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部分优抚对象家庭特别是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家庭人口素质低、劳动力匮乏、年老体弱,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先天不足。家庭自我保障和自我发展能力薄弱,仅靠政府的帮助不足以摆脱贫困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水平。

4.专业化程度低

我国社会优抚事业长期以来主要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从事社会优抚工作的人员非常杂,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训练,主要凭借自身的经验积累进行工作,因此必然导致社会优抚工作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

5.市场机制分配不公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将使集团、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分配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其他不正常因素的作用造成的分配不公现象,将会使一部分优抚对象在就业、收入方面受到不可避免的强烈冲击。

6.社会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加大

服兵役是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而优抚只能起到部分补偿的作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果引导不力,必然导致社会上国防意识和拥军优属观念的淡薄,给国防建设和优抚工作增加难度。

(二)社会优抚制度改革的趋势

我国社会优抚事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断提高其生活质量;健全工作体制,实行科学有效的保障措施;加强对群众的爱国主义和拥军优属教育,实行国家指导下的社会优抚模式。

1.明确社会优抚保障制度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明确责任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要划清政府、社会与优抚对象自身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就负什么样的责任,政府不能大包大揽,毫无原则地把优抚对象的一切都包揽下来,不要做那些不该办、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而要充分调动政府、社会、优抚对象家庭三者的积极性,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优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责、分类负担的体制。“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抚恤补助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军人的补助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负担,同时还要建立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

2.增加社会化机制,扩大优抚经费来源

优抚事业经费是落实优抚措施的保证,是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推进优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在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同时,应拓宽经费来源渠道,顺应军队与兵役制度的改革趋势。此外,优抚保障力求社会化,要把工作的注意力放到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社会保障上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优抚保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优抚保障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和实质性标志。

3.充分发挥优抚对象自身的作用,大力帮助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

目前,我国优抚对象有3800万人,家庭人口近2亿,如果仅靠抚恤补助,不充分发挥优抚对象自身家庭的作用,不能也不可能解决优抚保障问题,更不可能使广大优抚对象脱贫致富奔小康。只有不断努力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优抚对象自身的保障能力和发展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障问题。具体做法有:一,帮助优抚对象克服单纯依靠抚恤为生的思想,确定自立自强的意识;二,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调,确保优抚对象家庭优先优惠享受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资金信贷、生产资料和技术、生产项目等各项优惠政策;三,积极开展技术帮扶,组织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家庭发展生产。

4.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分层次、有重点地实施优抚措施

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给予优待,退伍后安置好工作。但不采取像对老红军、伤残军人、烈属一样由国家一包到底的做法。国家和社会只能对其承担有限的责任,主要应通过帮助和扶持其自我发展,从根本上建立其生活保障的基础。

5.强化优抚法制和监督职能

法规制度对社会优抚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作用,法规制度不健全,社会优抚制度便无法可依,不利于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不利于维护社会优抚对象的合法权利。优抚法制建设是优抚事业的基础,是优抚事业发展的保证。我国政府已制定了一整套法规制度,但仍需完善与之配套的具体法规和操作性法规,真正做到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权益。

6.促进优抚事业单位专业化,深化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革

引导一批经济实力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组织,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民间机构,使其实体化、专业化,成为职业化的从事优抚保障的社会团体或民间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康复、保健、供养以及社会公益服务。这样,既能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又能充分利用社会财力、人力、物力以及管理服务的优势,为广大优抚对象服务,减轻政府的负担。

7.开展军人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优抚保障体制

首先,实行军人社会保险可以使军人社会保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初期逐步建立起来的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表现出难以适应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次,实行军人保险可以提高军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凝聚军心、激发斗志,提高部队的作战能力。军人职业最具风险,但目前我国军人抚恤标准偏低,难以达到褒奖的目的。如果实行了军人的伤亡保险,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军人的伤亡抚恤保障水平。

8.加强社会优抚保障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

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时间和金额有关联,可能使优抚对象的利益受损。所以,应该建立健全军人的保险制度,同时做好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以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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