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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案例导入兄弟皮具有限公司为了赶制外商订购的箱包,新购进了两台箱包加工机,但为了节省公司运作成本,其中一台是从天时公司购进的二手加工机。合同一旦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就应当严格地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不料货到对方后,进口方却以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收货。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案例导入

兄弟皮具有限公司为了赶制外商订购的箱包,新购进了两台箱包加工机,但为了节省公司运作成本,其中一台是从天时公司购进的二手加工机。在使用过程中,兄弟公司发现,该加工机经常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修理多次仍不见好转。兄弟公司遂提出退货。但天时公司认为,买方应当知道这是一台二手加工机,其性能不可能非常理想,并且自己在销售时也未对该机器做出任何明示担保。

问题:天时公司是否违反了品质担保义务?

合同一旦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就应当严格地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合同公约》,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三项: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主要义务为两项,即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交货义务

1.交货的地点

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但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公约》的原则确定交货地点:

(1)如果合同涉及运输,则只要卖方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就视为卖方在适当的地点交付了货物。

(2)如果合同不涉及卖方办理运输事宜,那么对于合同所涉及的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这类货物所存放的具体地点,卖方就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另外,如果合同所涉及的货物是尚未制造或生产的未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知道的货物将被制造或生产的具体地点交给卖方。

(3)在其他情况下,即合同既不涉及货物的运输,也不涉及上项中所提到的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货物,这就往往意味着买方必须到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由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处置。如果货物是由仓库保管人或承运人保管,卖方还要向他们发出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指示,或者向买方移交控制货物的单据。

关于交货的地点,根据大陆法,特定物的交付地点为订约时货物的所在地,非特定物的交付地点为订约时卖方的住所地(法国法、德国法和瑞士法)或买方现时的住所地(日本法) 。根据英美法,特定物的买卖,交付地点是订约时货物存放的地点;种类物的买卖,交付地点为卖方营业地或住所地。根据我国《合同法》,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在他与买受人订约时知道的标的物的存放地点交付货物,但若不知道该地点,则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小案例

A为青岛的某药品进出口公司,该公司与山东潍坊的B公司签订了中药材“茵陈”的买卖合同。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中药材已经采集完毕,并存放在潍坊某郊县的一个仓库中。那么,交货地点应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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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那些一经毁损、灭失不可用他物替代的,具有特定特征的物,如手稿、定做的货物;种类物是指那些即使被毁损、灭失仍可用他物替代的货物。

2.交货的时间

交货的时间在国际贸易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很可能影响到买方的生产或再次销售,而且在迟延交货期间如果货物价格发生波动,还往往会给买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货物的时间,根据《合同公约》和英美法,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交货。什么是“合理时间”,一般需要考虑合同的性质、履约方式等因素。例如,卖方知道买方打算在夏天用合同项下的汽车去野营,那么,5月份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到8月份还没有交货,就显得过于迟延。根据大陆法和我国《合同法》,买方可随时要求卖方交货,卖方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随时向买方交货,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卖方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当保证自己所交付的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根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对于货物的品质作了规定,则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且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包装。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货物的品质要求,则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符合下列要求,就可以被视为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1)货物应当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适用的用途

这是买方购买货物时的一种合理期待,是对卖方交货的最低标准的要求。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货物的品质要求,则卖方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达到同一规格货物在通常使用时的功能。一般认为只要达到一般品质即可。买方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无权要求卖方提供最优产品,当然,卖方也不应提供最次产品。

本节案例导读中,天时公司销售的箱包加工机虽然是二手货品,其品质可能不太理想,但卖方亦应担保其所销售的货物符合买方购买时的合理期待,即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适用的用途。该箱包加工机多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卖方即违背了其承担的品质担保义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适用于买方所要求的某种特定用途

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买方为了某种特定用途而向卖方购买产品,但自己又不清楚该种产品的确切规格,买方便在合同中向卖方表达这种需求,要求卖方予以满足。那么,这种情况下,卖方在实际交付货物时,就应保证货物品质适用于这种特定用途。

小案例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一批红枣,合同规定是三级红枣。卖方交货时发现三级红枣缺货,在没有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交货时用二级红枣代替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仍按三级红枣计价(注:二级红枣的品质高于三级红枣) ”。不料货到对方后,进口方却以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收货。

问题: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约定的品质是否构成违约?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

这一规定通常适用于“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货物的品质,但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卖方向买方提供了样品,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只要与样品相符,即可认为卖方适当地履行了品质担保义务。

(4)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的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予以包装。

小案例

刘易斯诉美孚石油公司案,此案中的买方为其锯木场购置了一套液压设备,要求当地经销美孚产品的经销商为这套设备提供适当的液压油。这个经销商向美孚石油公司的代表作了咨询以后,提供了一种美孚产品。结果被证明根本无法使用,而且还损坏了液压设备。请问:美孚产品的经销商违反了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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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约》所规定的货物的品质,要宽于我们通常理解的范畴,不仅包括质量、规格,而且还包括数量和包装。

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合同公约》基本相同。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就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1)卖方的所有权担保

首先,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权利,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所谓合法的权利是指卖方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者是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是有转让物的所有权的权利。

其次,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例如,甲将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乙银行,从而从乙银行处获取了贷款。之后,甲又将这套设定有抵押权的设备出售并交付给丙。丙在不知道乙银行拥有抵押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设备。但是由于甲未能按时清偿贷款,乙银行因此向丙主张在丙买受的设备上所享有的抵押权。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上优先受偿权,丙买受的设备将被乙银行拍卖,从而造成丙的损失而丙只能向甲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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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在担保物上为物的所有人以外的他人的利益所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作用在于以担保物的价值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能够以担保物折价抵债,或变卖担保物而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三种:

(1)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及某些动产),用来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能够变卖该财产而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通过质押行为,债权人取得对质物的占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变卖该财产而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根据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等合同取得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该动产所生的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依法扣留该动产并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处分该财产而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小案例

中国A公司从菲律宾B公司买入一批优质印度棉花,在货物到达黄埔港准备卸下时,被印度C公司在国际刑警组织以及我国警方的协助下,将船舶和货物全部扣押。后来将船舶表面新漆刮去,露出了原来的船名——“热带鱼”号。原来,这艘“热带鱼”号船舶在承运了印度C公司装运的棉花后,在中途非法地绕至菲律宾,将船体重新刷漆后,以菲律宾B公司的名义卖给了中国A公司。而中国A公司对此一无所知。后来,印度C公司要求以所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收回,遭到了中国A公司的拒绝。印度C公司于是在我国当地法院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返还货物。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2)卖方知识产权担保

如果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处置,构成了对第三方拥有的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最终也会产生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侵权责任的问题。因此,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第三方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可提出的权利或主张,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移将受到干扰,而卖方就同样有义务向买方承担责任,为买方排除干扰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是相当复杂的,《合同公约》并没有规定卖方有非常绝对的相关担保义务,而是作了一定的限制。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往往是相互独立的。

小案例

我国某地毯厂设计的一种地毯图案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地毯在美国市场销路良好。该厂将此图案在我国专利局申报专利并被授予了专利权。新加坡的一个地毯商也生产了同样图案的地毯并销往美国。依据美国法,新加坡地毯商以及美国的进口商的买卖行为并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因为我国地毯厂并没有就该图案向美国的专利局申报专利,所以该图案在美国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问题:为什么在我国已取得专利的地毯图案在美国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根据《合同公约》,卖方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对买方承担违反权利担保义务的责任:

①卖方只有在当其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所确定的是卖方承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态度,也就是卖方在主观上存在着恶意,即“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其产品可能带来的侵权后果。“知道”的时间限定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是在订立合同后才“知道”的,则不需承担责任。

小案例

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

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某一制造商依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

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制造商声称这种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

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机床并没有按计划销往加拿大,买方将货物另行转售给了意大利进口商。假如某意大利制造商认为该批机床的进口侵犯了他在意大利登记注册的专利权。

问题:卖方在哪种情况下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②卖方仅在第三方依据下列两个国家的法律向买方提出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时,须向买方负责。第一,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将被买方转售到买方所在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如果第三方依据该国的法律向买方提出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只有当第三方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其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时,卖方才向买方承担责任。

《合同公约》之所以作出上述两项关于国境的限制,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认为只有当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知道其货物将在哪个国家销售,卖方才有义务保证其货物在该国可以被买方合法使用、销售,而不会发生侵权问题。那么,卖方如何知道货物销往何处?《合同公约》认为,只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告知转售国家的;二是在未告知转售的情况下,一般应认为货物将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出售。至于在卖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货物最终会被买方转售到什么国家,是不需要卖方考虑和负责的。

③卖方可以免除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在货物销往的国家存在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提出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法律依据,买方就不得要求卖方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依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义务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品质证书、重量单等。这些单据是买方取得货物所有权以及合法占有、处置货物必不可少的文件。对于卖方所需提交的单据,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根据《合同公约》,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合同公约》相同。至于卖方具体究竟应当提供哪些单据,法律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关于交付单据问题,在已经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中,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有了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所以交付单据问题在实践中一般均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或约定适用相关国际贸易惯例。不过,如果在合同中就移交单据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则只能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或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了。

(三)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其基本义务,因为买卖合同的本质是所有权的买卖,货款的对价是货物的所有权,交货不等于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约定或法律规定了特殊条件,卖方有义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以便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小案例

A公司(买方)和B公司(卖方)签订的合同规定,A公司以CIF日本主要港口价向B公司购买镉锭,装船期为2008年3月。到了合同履行的最后一天(即3月31日),B公司致电A公司,称未装船发货是因为A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表格而不予装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诸仲裁。

A公司认为,合同规定这些文件应由买方提供显属打字错误,因为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不可能提供商品检验证明文件。A公司在与被诉人签订合同后,即与第三者签订了转售合同。在被诉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从香港另一家公司购买了镉锭,因而遭受包括差价、运费和利润在内的损失。

B公司辩称,该合同明确规定,买方必须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表格。但是A公司始终未提供这些文件。因此,本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完全在A公司。A公司所称合同规定的上述义务是打字错误,证据不足。B公司申请仲裁庭裁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时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题:

(1)国际贸易中,应由哪方提供上述单据?

(2)本案“一字之差”的教训是什么?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根据《合同公约》,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如果合同没有作约定,则根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支付价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根据《合同公约》,买方有义务为支付价款而采取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系列预备步骤。这些步骤可能包括申请信用证、提供银行保函、履行本国政府对国际支付所要求的各种程序和批准手续,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的买方还需要办理使用外汇的审批手续。

2.确定货物的价格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价款的支付应依合同的规定,但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依以下标准来确定货物价格: (1)双方在长期业务关系中的习惯做法;(2)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合同公约》的规定) ; (3)交货时的合理价格(英美法的规定) ; (4)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中国法的规定) 。

3.在适当的地点支付货物价款

根据《合同公约》,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未做规定,则买方应当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

由于许多国家实行外汇管制,一旦政府限制外汇的汇出,买方就很可能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卖方因此不能取得货款。所以根据《合同公约》,在“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地点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

(2)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这项规定是卖方营业地付款的例外情况,只在“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公约》在此规定了两个付款地点,即卖方移交货物的地点或卖方移交单据的地点,例如合同规定目的地交货,则通常卖方需将货物运送交付给买方,并向买方提交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这时,支付价款的地点实际上在卖方营业地。

此外,根据《合同公约》,如果卖方营业地点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则由于卖方营业地点的变动而引起的在支付方面增加的开支,应由卖方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地点无法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4.支付价款的时间

根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支付价款的时间作出约定,则买方付款的时间由以下情况来决定: (1)买方必须于卖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合同公约》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没有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检验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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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约》规定的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1)原则上,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假如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途中需要转运或买方需要再次发运货物,因而使买方在货物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地时无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而且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知道这种可能性,那么检验可以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之后进行。

《合同公约》规定的买方提出货物不符的时间: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不一致。

(二)收取货物

根据《合同公约》,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由两项内容构成。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应当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卖方交付货物时,买方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比如,买方应及时办理目的港码头接货的准备以及货物进口手续等。

2.接收货物

根据《合同公约》,在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时候,接收货物乃是买方的一项义务。因为,在通常需要由承运人将货物运交买方,或买方需要到卖方营业地提取货物等情况下,如果买方拒不接收货物,就可能对卖方的利益造成直接的损害或不良影响,买方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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