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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表现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争执主要反映在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的形式上。《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最后规定,符合合同形式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所达成协议的表现方式。合同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有所变化。合同形式的变化与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特点和国家干预商品交易活动的程度。透视合同形式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国际经济社会的变动趋势,揭示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律。

在古代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发达,当事人关心流通的安全强于关心流通的速度,国家对商事活动又加以种种限制,因此,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比较严格,订立合同的手续甚为复杂繁琐,并且带有宗教迷信色彩。[1]例如,早期罗马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最初采取“铜块与秤”的方式,嗣后采用“神前宣誓”的方式,后来才逐步被“要式契约”和“文书契约”所替代。可见,罗马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苛刻繁杂,签订合同必须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种繁琐的合同形式要求阻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后期随着罗马帝国疆土的扩大,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罗马法逐步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承认了“合意合同”的合法性。“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侧重缔约的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这是合同法上的重大进步。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高度发达使得合同制度得到充分发展。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的需要推出“契约自由”原则,而受“自然法”理论与“自由主义”哲学的深刻影响,在合同形式上更是采取了开放主义的态度。合同采用何种形式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但是,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法律对合同形式又有了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一定内容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某些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和鉴证,对于影响国计民生或具有战略意义等关系重大的合同还必须报国家一定权力机构的审批。

从合同形式的历史发展分析,我们可以将合同形式的变化概括为以下模式:繁琐复杂→充分开放→适度限制。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争执主要反映在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的形式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在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采取了充分开放的态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这种充分开放的思想,其理论渊源是契约自由原则,其现实基础是考虑到当代国际贸易中,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式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在讨论通过该《公约》时,各国代表对此规定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但是与会的大多数国家代表强烈反映,在形式方面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做出限制与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不相适应,因为当代国际贸易讲求的是交易的速度,而不是交易的形式。争论的结果是导致了《公约》第12条的产生,即照顾到某些国家把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现状,允许缔约国对《公约》第11条的规定提出声明予以保留。

《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最后规定,符合合同形式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一方面它反映了开放的立场,即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不作具体要求,以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限制的思想,即允许提出保留的缔约国按照国内法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处理国际货物买卖的有关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某些大宗货物的买卖,如羊毛、矿产品、农产品等,当事人经常使用某个国际民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标准合同,这种标准合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刷成固定的格式,因此叫做标准合同,也称示范性合同。标准合同产生于20世纪,目前国际货物贸易中有影响的标准合同有,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一系列标准合同范本、英国羊毛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以及国际纺织品制品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等。这些标准合同的条文一般都反映了种类不同的商品在国际买卖中的特点,有明显的针对性,使用标准合同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在条文和法律问题上的疏忽而造成的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这些标准合同向谈判的当事人提供了建议性文本,可以简化谈判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从性质上讲,标准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之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标准合同只是贸易谈判的一方给另一方提供的建议性的文本,在当事人签字之前不具有约束力。经过当事人协商,可以对标准合同中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的项目并签字后,才能成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个具有效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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