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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发盘和接受成立的条件及发盘的撤回、撤销与接受的撤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熟悉交易磋商中询盘、发盘、还盘、接受这几个环节;了解国际商品买卖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在本案例中,对方并没有表示确认我方的接受,因而双方合同未成立。对方看到该种产品价格上涨才要求我方交货,为时已晚,我方并没有交货的义务。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发盘和接受成立的条件及发盘的撤回、撤销与接受的撤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熟悉交易磋商中询盘、发盘、还盘、接受这几个环节;了解国际商品买卖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本章重要概念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案例导入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外商发盘的有效期至7月22日,而我方用电传作出接受表示的时间是7月24日,属于逾期的接受。该逾期接受原则上应被认为是无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我方该项接受有效。在本案例中,对方并没有表示确认我方的接受,因而双方合同未成立。

也可以从另外一个层面进行分析——由于原发盘的有效期结束,因而我方7月24日的接受实际上构成了一项与对方给我们的发盘的各项条件基本一致的新的发盘,而收到本项发盘后对方并没有表示接受,因而双方合同并未成立。对方看到该种产品价格上涨才要求我方交货,为时已晚,我方并没有交货的义务。

如果我方7月24日作出接受后,对方马上回复确认我方的接受仍然有效,那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我方则应该履行交货义务。

资料来源:http://video.shfc.edu.cn/jpkc/jpkc/guojijiesuan/xiti/xitianli.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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