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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2)延期货款延期付款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预付部分订金后,其余大部分货款在卖方交货后相当长时间内分期摊还。所以延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用,它带有赊销的性质,因此,延期付款涉及利息问题,需要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延迟支付部分的利率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主要是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它直接影响到卖方的收汇安全;另外,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给买卖双方带来的风险不同,因而不同的结算方式还会影响到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此,认真磋商并约定合同的支付条款是买卖双方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选择结算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利弊不同。在实际业务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做全面的权衡,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既能确保安全收汇、又能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

(一)客户资信状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依法订立的合同能否顺利得到履行,客户的信用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交易前应对客户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如果与资信状况好的客户交易,收汇风险较小,交易时可采用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的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如果与资信状况不是很好的客户交易,应采用风险较小的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如出口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或汇付中预付货款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

(二)经营意图

选择结算方式,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意图。货物畅销时,出口商不仅可以提高售价,而且可选择包括在资金占用等各方面对己最有利的方式;而货物滞销或竞争激烈时,则不仅可能要降低售价,在结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让步,否则就可能难以达成交易。

(三)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不同的国际贸易术语,表明不同的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适用的结算方式也各不相同。在使用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或称“推定性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术语的交易中,卖方交货与买方收货不在同时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的,就可以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如买方信用可靠,也可采用跟单托收,如付款交单方式。但是,在使用实际性交货(Actual Delivery)术语的交易中,由于是卖方或通过承运人向买方或其代理人直接交付货物,卖方交货与买方收货在同时发生,卖方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物权,因此除非有控制货物的可靠方法,一般不能使用托收和信用证方式。

(四)运输单据

如货物通过海上运输,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得到的运输单据为海运提单,因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凭以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的凭证,所以在交付给进口商前,出口商尚能控制货物,故可使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如若货物通过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得到的运输单据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或邮包收据,这些都不是货权凭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也不需要这些单据。即使通过海上运输,如运输单据为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由于它也不是物权凭证,提货时也无须提交这种单据。因此,在这些情况下,都不适宜做托收。

二、各种结算方式和担保方式的选用

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国际贸易中,单一使用一种结算方式不能满足买卖双方的需要,因此综合运用各种结算和融资担保方式为买卖双方进一步降低交易风险,满足其融资担保需要提供了可能。

(一)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汇付与信用证相结合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交易中可以选择以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可以部分货款采用汇付方式,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单据随信用证提交银行,银行凭单付款。汇付采用预付货款方式还是货到付款的方式,取决于货源紧张与否、货物是否积压以及买方对货物质量的认可程度等情况。

2.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托收作为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也可以与代表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合使用。贸易双方协商好托收与信用证结算的各自比例,由进口商依比例金额申请开出光票信用证,由出口商发货后凭汇票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全套货运单据由出口商委托出口地银行办理付款交单托收(D/P),由代收行代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交单。选用这种结算方式,进口商可以申请开出较低金额的信用证,少付开证押金,少交开证费;出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在发货后获得部分货款,即使买方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卖方依然控制着代表货权的单据,不会给卖方造成太大损失。

3.汇付与托收相结合

汇付分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前者对出口商非常有利,没有收汇的风险,也不占压资金。但对进口商来说风险很大;后者对出口商非常不利,需要承担进口商因信用不好不付款和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买方经营不善无力付款的风险。因此,汇付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风险很大的结算方式。采用汇付与托收相结合的结算方式,有两种做法。一是预付货款与托收结合。进口商在发货前预付部分货款,余款由出口商持单据向银行申请办理托收。进口商如拒付托收项下的货款,出口商仍掌握代表物权的单据,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预付货款部分可以抵补出口商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是货到付款与托收结合。货款大部分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余款采用货到付款方式,以保证进口商在货到后有时间检验货物。

4.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量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1)分期付款(Payment by Instalments)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采用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订金,大部分货款根据货物生产进度或交货进度,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尾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以银行托收的方式付清。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分期付款实际上是一种即期交易。按分期付款成交,买方在预付订金时,通常要求卖方通过银行出具保函,以确保买方预付金的安全。

2)延期货款(Deferred Payment)

延期付款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预付部分订金后,其余大部分货款在卖方交货后相当长时间内分期摊还。延期付款的那部分货款可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支付。所以延期付款实际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商业信用,它带有赊销的性质,因此,延期付款涉及利息问题,需要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延迟支付部分的利率条款。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凡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资本货物交易往往需要与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贷结合起来进行。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方式通常适用于金额较大的机电产品交易。

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虽然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清货款,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按照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交易。而在延期付款情况下,大部分或全部货款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期限内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对买方来说,是赊购,是利用出口方的资金,因此要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包括利率在内的利息条款,而分期付款交易则不存在利息问题。

(2)在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而延期付款的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如卖方交货之后,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二)结算方式与担保方式的结合使用

1.汇付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结合

采用汇付方式,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来担保对方履约,降低风险。

2.托收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结合

在托收业务中,买卖双方可以要求对方开出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保证出口商按合同履约,所交付的货物质量、数量与合同要求相符;保证进口商按时、足额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否则由担保行赔付。

3.赊销(O/A)、承兑交单(D/A)与保理结合

为扩大出口,开拓市场,出口商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结算。为降低风险,出口商可以向保理商申请办理保理业务,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由保理商担保付款。

4.托收、赊账(O/A)与出口信用保险结合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D/P;D/A)和赊账(O/A)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商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出口商为避免或减轻收汇风险,可采用办理出口信用风险。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一)汇付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和赊账交易。为明确责任,防止拖延付款时间,影响及时发运货物和企业的资金周转,对于使用汇付方式结算的交易,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及金额。

(1)规定买方应在某个时间之前将货款预付给买方。

例如: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total amount to the Seller in advance by T/T( M/Tor D/D) not laterthan...

买方应在……前将全部货款以电汇(信汇或票汇)方式预付给卖方。

(2)规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后一段时间内将一定比例或全部货款预付给卖方。

例如:

The Buyershallpay...%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s advance payment through T/T(M/T or D/D) tothe Seller with in 20 days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20天内,按全部货款的百分之……预付给卖方。

(3)规定买方收到单据(或收到货物)后,一段时间内电汇(信汇或票汇)货款。

例如: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hrough T/T( M/Tor D/D)bythe Buyer shall not be later than...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orgoods) listed in the contract.

买方收到本合同所列单据(货物)后,应于……天内电汇(信汇或票汇)。

(二)托收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跟单托收的单据中通常包括有凭以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将单据交给买方,对买卖双方的权益、责任和风险都关系重大。因此,以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必须对交单条件、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内容加以明确规定。

一般可先列明由卖方负责在装运货物后,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托收。

例如:

After shipment,the Seller shall send through the Seller's bank a draft drawn on the Buyer together with the shipping documents to the Buyer through the Buyer's bank for collection.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将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合同规定的各种货运单据,通过卖方银行寄交买方银行转交买方,并托收货款。

在规定了支付方式为托收后,再按不同交单条件、付款期限、买方的付款、承兑责任等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1.即期付款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at...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

The Buyer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at...dayssight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以承兑,承兑后交单。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

(三)信用证方式下的支付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特别是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一般应在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就开证时间、开证银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等做出明确规定。

1.开证时间

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则,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所谓按时开证,是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以便卖方有充分的时间做备货、装运、制单等工作。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具体的开证时间,按一般的管理和法律规则,买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开立。如果买方不按时开证并送达卖方,即构成买方的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但迄今为止,各国法律均未对开证的“合理时间”做出具体解释,为了防止可能由于对此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同时也为了明确买方的开证责任,最好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开证时间。

(1)将买方的开证时间与装运发货时间联系起来。

例如:

The relative L/C to be opened to reach the Seller...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在装运月份前……天将信用证开至卖方。

(2)规定在某个日期前开出信用证

例如:

The relative L/C to be opened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信用证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开到卖方。

2.开证银行

为确保收汇安全,在出口合同中,一般还应对开证银行的资信地位做必要的规定。例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3.信用证的种类

如前所讲,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且随着具体交易的不同情况,对信用证种类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每个买卖合同均须明确规定信用证的类别。

在外贸实践中,支付条款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同时,还需根据双方在磋商交易时达成的协议,规定信用证是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如果是远期的,还应列明付款期限的计算方法。

例如:

Irrevocable Creditat...dayssight.

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天付款。

Irrevocable Creditat...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

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后……天付款。

Irrevocable Creditat...days after the date of draft.

不可撤销信用证出票后……天付款。

4.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金额,应在买卖合同中做出规定。通常规定为发票价值的100%。但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如果在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内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about)字样,以利于货物溢装时能收足货款。

案例分析

1.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2.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at90days after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3.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L/Catsight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它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L/C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L/C的装运日延至8月31日,并将L/C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L/C装运期和议付日期,反而借口我方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规定,向我方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 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4.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D/P)、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思考题

1.国际货款结算中常用的票据有哪些?

2.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3.简述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

4.简述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5.什么是汇付? 什么是托收? 各有什么特点?

6.试述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7.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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