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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与保证制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与保证制度美国私人海外投资直接保险制度通称投资保证制度。截至1979年年底,美国海外私人投资总额已达1928亿美元,估计1980年将增至2126亿美元。战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所汇回美国的利润,远远超过其对外净投资总额。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同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订立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政治风险的保证。

一、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与保证制度

美国私人海外投资直接保险制度(direct insurance program)通称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 guaranty program)。美国是当代世界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也是世界上最早最广泛实行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2)。截至1979年年底,美国海外私人投资总额已达1928亿美元,估计1980年将增至2126亿美元。战后美国海外私人投资所汇回美国的利润,远远超过其对外净投资总额。1966年到1977年十年中,私人海外投资利润总额已达1448亿美元,年利润率平均为14%,比国内平均年利润率高出一倍。1979年一年,从海外投资所获利润就有378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50%,总利润率为21%。特别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所获利润更高,年利润率达28.9%。1979年海外石油投资利润已达132亿美元,总利润率为35.1%,其中在发展中国家石油投资收入更是惊人,年平均总利润率达到106%,有的地区竟高达307%(3)。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列宁的科学论断:资本输出是“帝国主义压迫和剥削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坚实基础”。

海外投资,特别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利润愈高,风险也愈多,除一般商业风险外,还面临各种政治风险,如征用、国有化、外汇管制,乃至战争、革命,内乱等。因而,随着垄断资本的对外扩张,垄断组织就愈来愈需要借助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经济生活,以保证攫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战后美国政府针对这些政治风险,运用国内法制实行投资保险和保证,就是为了调整并维持有利的投资环境(investment climate),鼓励并保护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以利于攫取海外巨额利润。这种政府保证制度,实质上正是垄断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具体表现。

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始于1948年,作为战后实施复兴欧洲的马歇尔计划之一环,随同美国对外援助体制的扩大而发展起来的。最初适用地区只限于欧洲国家,6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投资大量涌入发展中国家,逐渐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直到现在专限于发展中国家。保险范围最初也只适用于外汇风险,50年代以后,逐渐扩大到包括征用、国有化,战争、革命、内乱等风险。主管投资保证的机构,以前一直由美国援外机构兼管(如经济合作署、国际合作署、国际开发署等),到1969年修订对外援助法,才于1971年1月正式设立专管海外投资及保险的独立机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直属国务院领导,至此美国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投资保险制度,并成为其他主要资本输出国投资保证制度的范本(4)。到目前为止,美国已同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订立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政治风险的保证。1980年10月中美投资鼓励与保证协定正式换文,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美国私人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和保证责任

美国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1)以美国同东道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国内法上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法定前提,即美国私人海外投资者只有在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美国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这就是把私人对外投资关系,提高到两国政府间关系的高度,以利于美国政府行使代位权及其他索赔的国际法依据。(2)美国投资保证,自始即属于美国援外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规定在历次对外援助法中,藉以利用援外手段,贯彻投资保证制度的实施。从1971年到1975年间,对外援助法又经多次修订,有关保险及保证的内容、条件,随国际投资情况的发展,也有所改变。兹根据1975年援外法修正案的规定,简要介绍美国投资保险及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并评述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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