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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美国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比较美国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权一般都由普通法院、专门机关、和立法机关行使。正是这些宪政实践为美国最后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分权与制衡可以看作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最根本的基础。美国宪法至上理念是其宪政理念的核心,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美国采取事后审查。

二、比较美国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权一般都由普通法院(以美国为代表)、专门机关(法国为代表)、和立法机关(前苏联为代表)行使。分析、比较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形成过程、理论基础和构成要素,可以看出,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殊土壤。

(一)违宪审查制度形成过程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是一帆风顺的,也不是偶然产生的”,有其自身的内在性和历史的必然性。

美国独立前属于英国的殖民地,原则上适用英国法。18世纪开始,为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英国行使对与殖民地宪章相抵触的殖民地议会制定的法规审查并宣告其无效的权利。随时间的推移,生活在殖民地的人们逐渐谙熟并习惯于这种制度,形成了“根本法”优于“殖民地议会法”的观念。如1786年罗德岛州法院在TrevettV.Weeden一案中曾以州议会制定法违宪为由,宣告该法无效。与此相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新泽西、纽约等。事实上,美国有些州在独立时就在州宪中设计了类似违宪审查的制度。如宾夕法尼业洲1767年州宪设置了Councilof-Censors。正是这些宪政实践为美国最后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美国才能在独立后制定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成文宪法,使宪法有了否认违宪命令或法律的效力。美国不仅深受孟德斯鸠、卢梭、杰斐逊理论的影响,并且得以较好的践行。分权与制衡可以看作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最根本的基础。美国宪法正文第1条至第3条的内容规定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内容。机构、职能、工作人员的分离,使得国会、联邦法院、总统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美国违宪审查的深入人心和成功既有偶然因素的影响,也有必然的规律可循。从必然上看,美国本土自由、民主之理念萌芽甚早并且健康发展。从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1776年的《独立宣言》到以后各州及全国的宪政运动,使违宪审查走在这条必然之路上。但又是偶然。为何美国自由民主、分权制衡深入人心?这首先得益于美国得天独厚的地缘政治和历史社会条件。东、西两大洋隔绝了许多的灾难与悲剧,留下了一片净土。短暂的历史,没有文化的积淀,使得影响中华文明、欧洲文明的许多关于集权、专政等不利因素在这片土地上毫无踪影。这样一片土地和这样一群人,为宪政运动,违宪审查提供了最好的实验场。从偶然因素上讲,“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创造性的把违宪审查由制度变为现实。面对宪法第一案从开始到结束以及之后发生的诸多宪政道路上的事件,美国各界的矜持态度和冷静的头脑在主流上更多的是追求民主自由的热心,而不是权利欲与和私心的膨胀。有这样偶然的事件发生,解决的办法和要走的道路其实是必然的。

法国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宪法委员会)完成对宪法的保障。这一模式的长处在于保证了宪法监督工作的经常性与专门性。

法国的宪政史几乎和美国一样久远,但是法国原本就不存在由司法来审查立法的理论背景,法国近代的7部宪法反而明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可以看出,在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前,诸国的司法机关长期扮演着维护王权的角色,法院实施严厉刑法作为专政的工具。由于这样的历史原因,大多数欧洲国家对于司法权抱有戒心和不信任。大革命后的法国,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谈何容易。还有一个原因是法国的法院体系是二元的,所以就和美国的模式有了天壤之别。1971年,法国的结社法第一次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宪政院进入人权保护领域。法国的政治权利是可以分立的,但立法权控制和监督其他权力,是“法国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不制衡。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比较

一国的理论基础及理论的积累对违宪审查制度自始至终都有着巨大影响。国家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完全不一样的,违宪审查制度自然也不会有完全相同的理论基础。比较、分析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其重要意义在于借鉴他国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大致如下:第一,宪法至上理念。美国宪法至上理念是其宪政理念的核心,为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美国宪法是成文的宪法、刚性的宪法,直接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高级”、“宪法高于立法机关”、“建立宪法秩序,也蕴含着人们对理想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追求”。第二,司法独立学说。美国是将司法独立学说实践的最彻底的国家。美国人认为,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法律、条约,甚至美国宪法,可能会完全变成僵死的文字。”法院具有独立性,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裁判的中立性、超然性和公正性。法院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可以有效的监督其他权力机关。司法独立学说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大有裨益。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大致如下:第一,议会至上传统。法国早期封建社会中,国王大权独揽,行政机关专横,法院暴虐。思想启蒙运动之后,“主权在民”深入人心,法国民众对议会抱有很大期望。因此,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中,立法为民意代表机关。议会有除“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之外的一切权利。”在这一背景下,法国不能像美国那样由司法机关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第二,法律平等主义。在法国,下位法修改上位法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国的宪法和法律,法律和法律,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等级序位并不清晰。这些都是由法国法律平等主义所导致。

(三)美国与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成要素比较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看似美国的宪法法院,其实美国没有特设宪法法院,是典型的分散制宪法诉讼模式。其原则是:一是遵守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二是立法动机不探究原则;三是“政治问题”例外原则。

就美国的司法机关来说,它拥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任何一级联邦法院均有权进行违宪审查,审查的对象包括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根据违宪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时间,可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美国采取事后审查。美国相关机关制定法律前不需要事先征询最高法院的意见。法律生效后,若没有具体诉讼涉及该项法律,法院也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并且只能针对涉及的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宪法判决原则上只对有关案件有效。法院裁决某项法律、法规违宪时,并不公开宣布撤销某项法律。但是,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判决效力是对世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必然拘束所有下级法院。这样,涉案法律虽然存在,但已近无法运行下去了。美国一贯坚持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判决诉讼,违宪审查只是不可缺少的附带工作。

在法国,违宪审查机构是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立于1946年,依法国政府的观点,其性质应该是司法机关。1958年11月,法国还通过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用来规范宪法委员会的运作程序和职权。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对议会的立法权进行制约。具体分两类:一类是有关选举程序方面的权力,另一类是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宪法委员会最终不做判决而作政治决议,不给个人、团体或者公众提供正式的解决具体问题的任何途径。在方法上,违宪审查采取事前预防审查,法律公布后不再审查的方法。一种是法定审查,法律文件“自动的”接受宪法委员会的监督;另一种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在效力上,违宪法律失效。和美国的“冻结”相比,法国的这种规定有利于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在对象上,针对的是抽象的法律文件,不受理因个人权利受侵害而提起的宪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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