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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保证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向海外投资,并保护其利益与安全,进一步加强并广泛利用投资保证制度。到1964年底,美国对私人海外投资已认可的保证总额增至15亿美元,其中发达国家只占3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占12亿美元。到1967年5月10日止,同美国订立投资保证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已增到79个。可见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推移的过程。

第一节 美国投资保证制度的发展

美国是当代世界最大的海外投资国,也是世界上最早最广泛实行投资保证制度的国家(4),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始于1948年,作为实施马歇尔计划的一环,随同对外援助体制的扩大,而相应发展起来的。自1948年实施马歇尔计划以来,美国对外援助机构几经更替,援外法案也多次修订,援助地区,也从欧洲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步推移。不过,在其整个发展期间,奖励、促进及保障私人海外投资的利益与安全是美国政府始终一贯的基本政策态度(5)

1948年4月3日美国制定了“经济合作法”(Economic Cooperation Act),实施马歇尔计划,并设立“经济合作署”(Economic Cooperation Agency—ECA)管理外援事务及海外投资,开始创设投资保证制度。当时保证范围,只限于“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适用保证的地区,也只限于欧洲发达国家。

195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共同安全法”(Mutual SecurityAct),1952年1月设立“共同安全署”(Mutual Security Agency—MSA)管理投资保险业务。保证范围,扩大到包括征用,没收等风险;适用保证的地区,已开始转向欧洲以外的少数同家和地区,如菲律宾等。

1953年,“共同安全署”改组为“海外事务管理署”(Foreign Operation Administration—FOA),接管投资保证业务,保证地区,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扩大,包括中、南美6个国家,中、近东4个国家。

1955年,设立直属国务院的“国际合作署”(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dministration—CIA),根据1965年的“共同安全法”修正案,保证范围再扩大到包括战争、革命、内乱等非常风险,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投资保险制度,称为ICA投资保证方案。保证地区迅速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从1960年起,除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外,一般不适用于西欧发达国家,申请保证总额已突破10亿元大关,达到战后最高水平(6)

1961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修正案,同年11月设立“国际开发署”(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AID)管理投资保证业务。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从60年代后半期到70年代初期,美国私人投资源源涌进发展中同家和地区(主要是拉丁美洲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在大量吸引外资的同时,由于维护国家主权及发展民族经济,对引进外资逐步加强监督与限制,特别是基于经济民族主义的立场,对美资企业不断采取征用,没收,国有化强制政策,而且往往采取集体行动(7),再加上内部或外部原因所导致的政治上的不稳定(如政变,革命,内战,等等),从美国投资家看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利润固大,但风险也多。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向海外投资,并保护其利益与安全,进一步加强并广泛利用投资保证制度。因而,美国的投资保证制度,比之前十年更加迅速发展。从1961年起,投资保证制度适用的地区,只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到1964年底,美国对私人海外投资已认可的保证总额增至15亿美元,其中发达国家只占3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占12亿美元。到1967年5月10日止,同美国订立投资保证协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已增到79个(8)。可见美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推移的过程。

1969年,基于国际投资市场的新的变化,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创设“私人海外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OPIC),直属联邦政府,承担“国际开发署”对外投资活动的大部分业务,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到1974年底,“私人海外投资公司”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承担的投资保证累积总额已达30亿美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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