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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以对政治风险的保证为主体,一般称保证制度也是指此而言,本文介绍的只以此为限。

第二节 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况

现在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所实行的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1962年“对外援助法”第221—224条的规定,美国投资保证有三种制度:(1)政治风险(Political Risks)的保证(又称特别风险保证);(2)全风险(All Risks)保证(或称综合风险保证);(3)中南美住宅投资(Housing Investment Guaranty Program)(10)。美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以对政治风险的保证为主体,一般称保证制度也是指此而言,本文介绍的只以此为限。

一、投资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保证的范围(保险事故)限于下列特别政治风险(非商业性的风险),即与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有关的人为的风险所造成的事故。至于“一般商业性风险”(ordinary business risks),如货币贬值,经营上的估计错误所致事业经营上的恶化乃至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保证范围之内。

1.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外币的风险(inconvertibility of currency)。又称为美元兑换性的保证,包括投资的原本,利息,红利,利润等,东道国因外汇不足或其他原因,用法令或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外汇管制,停止以当地货币兑换为美元,汇转本国。

2.征用(expropriation),没收(confiscation),国有化(nationalization)的风险。

3.战争,革命,内乱的风险

以上三项风险,可同时付保,也可单独付保。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开发援助委员会(DAC)”关于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所承保风险的统计,1974年底美国承保各项投资风险金额:停止自由兑换外币险为29.591亿美元,征用险为33.04亿美元,战争险为29.018亿美元(11)

(二)保证的合格性

1.国别合格性:仅限于同美国订立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所承认的投资,才适用保证制度,凡向未同美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OPIC概不承担保证责任(12)

2.投资家的合格性:根据OPIC的章程及“对外援助法”的规定,具有申请保证资格的投资家(eligible investors),包括:①美国公民(即具有美国国籍的个人),②依美国法律所设立的团体(法人或其他团体),其资产至少有51%为美国公民所有者,③依外国法律所设立的法人或团体,其资产至少有95%为美国公民或法人(包括上述具有第②项资格者)所有。至于被保证投资所参与的项目,则不要求其全部或绝大部分须为上述投资者所有或为他们所控制。(13)

(三)作为保证对象的投资内容

限于私人海外投资的新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扩大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作为保证对象的投资种类,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1.现金投资:美元或用美元购入并可兑换为美元的货币,其中包括常规股份资本与贷款投资。

2.现物投资:包括原料及设备

3.基于契约的权益投资(Contractual arrangement):如专利权使用,经营及技术援助合同,劳务契约,及能源开发项目中关于产品分配安排等所应得的权益(14)

4.保证期:保险有效期间,股本及贷款投资最高为20年。

5.保险费年率:依投保事故而不同。关于停止自由兑换外币险的保证,为承保金额的0.3%,征用险为0.6%,战争险(包括革命,内乱)为0.6%。如同时投保三种风险者,依三项风险合计估价,年付被保险投资额的1.5%(15)

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如前所述,美国保证制度是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投资人申请保证时,OPIC签署保证契约的主要条件,是该东道国政府必须同美国政府缔结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而且该协定中有经双方认可作为保证对象的特定投资项目。

美国同外国所订立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主要是通过“友好,通商,航海条约”(Friendship,Commerce and Navigation[FCN]Treaties)来规定的,但近年来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发展,逐渐转移到以投资保证为重点的双边协定。这不仅旨在促进对外投资,而且主要是从政治风险,特别是从东道国的强制行为方面着眼,作为特殊补救手段,来保护投资的安全与利益(16)

协定的基本内容:

1.一般保护规定:缔约国对美国公民或公司在该国事业活动范围内应给与本国国民同等待遇,在有特别约定的范围内,可予以最惠国待遇。对美国公民或公司,纵有特定限制,亦应认可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及设立公司的权限,并有权亲自选用雇员等。

2.双方约定,美国政府对以前其他缔约国政府所不承认的投资,概不予以保证。

3.缔约国双方关于美国公司或企业在该东道国所进行的投资项目的协议。

4.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包括停止自由兑换外币,征用或没收、战争、革命、内乱。外汇限制只能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美国投资者的原本和利益向本国汇转,应受到优惠待遇。对美国投资者的资产,只限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用,并要求以“充分,有效,迅速”(adequate,effective and prompt)的原则进行补偿为条件。

5.美国公民因风险所受损害对东道国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利,由美国政府行使代位权。

6.协议关于处理投资纷争的程序,采用仲裁方法及设置仲裁人的规定(17)

关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适用及其效力,根据1975年6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从1948年以来,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14个,其中有8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有全面适用协定的可能性。此外虽有协定,但无适用可能性的,有智利、古巴、秘鲁等国;又虽有适用可能,但OPIC对战争风险不负保证责任的,有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又阿根廷也不适用于征用及战争风险的保证(18)

三、关于支付赔偿的实况

自1966年6月“国际开发署”开始办理保险金支付请求以来,直到1978年9月30日止,OPIC及其前任机构已办理70件保险索赔案件,合计其对投资者已支付补偿的及已保证或约定应予补偿的金额,已超过3.5亿美元。在所有索赔案件中,65件索赔要求已得到解决,拒绝支付者只有4件(19)。如多米尼加政府征用华盛顿银行的木材投资项目,银行向OPIC索赔31.8万美元,OPIC因取得胜诉判决,拒绝支付赔偿。又如智利政府1971年5月无偿征收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ITT)子公司,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9500万美元,OPIC因证明是该公司干预智利内政所引起的后果,按章程规定,拒绝补偿(20)

自7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不断对有美国投资的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使OPIC的补偿负担日益增重,穷于应付。如1971年智利把美资“阿纳康达公司”、“肯奈柯特铜业公司”、“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及“福特汽车公司”收归国有,它们联合起来向承担保险责任的OPIC提出索赔要求,仅“阿纳康达公司”一家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其金额高达2.5亿美元,就非当时OPIC的准备金及现金所能开支。特别是OPIC在智利承担保证责任的美国投资额高达3.15亿美元,考虑到智利等国“气候失宜”,OPIC终于不得不终止对智利、秘鲁、玻利维亚等国的投资保证(21)

四、私人海外投资公司

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简称OPIC,是现在美国办理私人海外投资保险的专设机构。OPIC是根据1969年12月30日法律作为美国行政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设立的,1971年1月19日,根据71597号行政命令正式改组为独立的政府公司,直属联邦政府,于1971年正式开业。

公司的管理机构为11个理事组成的理事会,11个理事中,6人为私方理事,5人为政府理事,私方理事代表劳工企业,小企业,合作企业及其他部门,政府理事包括国际开发担任公司的主席,总裁及主要负责人,此外还有助理国务卿,财政部商务部助理部长及负责工业商业的助理部长等。政府理事由美国总统任命,私方理事由总统提名,经参院批准。公司业务在总裁及执行副总裁领导下进行,总裁及执行副总裁,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实施美国联邦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特别是实行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美国私人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承担政治风险的保证及担保责任,藉以鼓励并保护私人海外投资,资助美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开辟新的投资市场。

公司除提供担保外,还对美国企业在海外享有股权及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根据1978年通过的立法及公司章程1978年修正条款,相应地规定了公司采取优惠措施,鼓励美国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以开发正在成长的市场潜力。其具体办法是,对美国中小企业在外国的投资进行长期或中期贷款,贷款只凭该新的海外企业的信用,并不要求其国内的公司或东道国政府提供偿付的担保。公司本身也可参与由其贷款所资助的美国中小企业在海外创设的投资项目。

此外,公司对美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提供种种方便,以帮助其开辟海外投资市场。如通过公司定期发刊的新闻通讯如“专题报导”(Topics),提供投资情报,报导特别投资机会及动向,交流海外投资经验,协助投资家进行投资前的分析并负责咨询,协助组织美国投资者代表团到发展中国家与当地企业界、银行界及政府官员进行接触,研究联合投资项目。根据1978年公司章程修正条款,还规定公司要采取其他优惠措施,如降低保险登记手续费,代小公司支付法定保险经纪人的代办费,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的旅差费用的补助并承担为建立或执行投资项目所需的法律顾问费用等(22)

所以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公司不仅是一个投资保险机构,目前已是美国用来向发展中国家开辟投资市场,为美国扩大商品、资金、技术、劳务等出口的有力手段。如美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利比里亚、卢旺达、南朝鲜、塞拉利昂、马来西亚、博兹瓦纳进行的投资项目与联合企业,都是私人海外投资公司所资助进行的(23)。美国副总统蒙代尔1979年8月访问中国,8月27日在北京大学演讲中就提到“卡特总统将在今年内寻求国会授权他通过提供私人海外投资公司的担保、保险的办法,以鼓励美国企业向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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