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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未来走势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4 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未来走势4.4.1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环境的变迁至今,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成立已有十年,而围绕知识产权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已经改变。调动企业和高校的创新积极性是日本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动向的主要依据。

4.4 日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未来走势

4.4.1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环境的变迁

至今,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成立已有十年,而围绕知识产权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已经改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亚洲和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全球金融危机等事件的解决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治理。由此,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也应当随着全球环境变化不断修正。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际宏观环境的变化

全球环境的变化使日本知识产权战略面临新的挑战。进入全球网络时代,信息、资金、商品、技术、人员的交流不再受到国境制约。发送的任何信息,都能够即刻到达地球的每一个角落,网络不仅便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也用于家电和汽车等商品的服务。互联网使“全球创新”以更快的速度改变世界,同时也改变了创新的机制,创新成为一个“开放式”、“全球化”、“平的”系统,具有由许多参与者经过无限数量的组合创造出巨大价值的无限可能性。

在这种趋势下,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已经从专利创新转向产品创新,因此,需要从技术至上的理念中摆脱出来,转为从整个系统出发的产品至上的经营模式,即从世界各地采购最佳技术要素,迅速展开全球业务。新的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管理日趋复杂,较之传统的管理理念,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必需实现质的飞跃。例如,在终端智能手机和液晶显示器的营销市场上,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专利纠纷,而是演变成为一场包括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战争”。在这一背景下,多维的知识产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利用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工具,这些工具既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等传统工具,也涵盖到国际标准、反托拉斯对策等广义知识产权工具。

2.微观创新主体的动向

作为重要的微观创新主体,企业与高校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载体。调动企业和高校的创新积极性是日本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动向的主要依据。

全球金融危机后,日本的周边经济环境不容乐观。欧洲债务危机、新兴国家的崛起、日本大地震、日元升值创历史新高、泰国的洪水,这些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日本经济复苏增长,也加速了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产业的步伐。日本企业倾向于将更多的经营资源转移到亚洲和新兴市场国家,并在当地积极开展海外专利申请。技术是日本企业竞争力的源泉,因此,加强对在海外的日系企业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至关重要,这也是日本谋求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动因。

高校是获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主体。日本高校近年成功的创新案例是,日本高校通过与外国企业合作,将生物领域的研发成果产业化,在克服顽固性疾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日本高校的知识产权在世界发挥重要作用,彰显日本软实力,日本积极探讨充分利用海外资源、强化产学合作的支持政策。

3.培育文化产业竞争优势

随着数码技术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文化产业数字化方面的全球竞争已经拉开序幕。产品和信息传播迅速,能够展现丰富的个性魅力的文化产品备受推崇,高度重视文化传承的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令世界瞩目。文化产业是日本的传统优势产业,以视频和音乐为代表的日本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众多优质的知识产权。例如:故事性很强的日本卡通形象在海外流传甚广,“酷日本”所代表的审美意识和文化传统在世界许多国家赢得共鸣。

近年来,由于在电子书籍和数字图书馆建设方面起步较晚,日本在全球竞争中稍显滞后,在包括研究和教育等领域的滞后也给日本带来巨大损失。为此,日本学界呼吁日本国内对于互联网的态度,不应该是敌视,而应该充分加以利用,通过不断改革,寻求互联网工具下的新的发展模式,版权制度也是如此。在海外,既要强调展示日本文化,也要增加外界访日的机会,培养外界对日本的兴趣、使世界各国对日本抱有憧憬等友好感情。这样不仅有助于活跃日本文化产业和经济,还可以增加日本软实力,提高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存在感。此外,随着云计算、社会媒体、移动终端、电子图书等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应当充分发挥日本社会细腻敏感的文化优势,创造兼顾便利性和可靠性的新的商业机遇。

4.4.2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新动向

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后,历经10年,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内部和外界环境再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经济上,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欧洲和日本陷入停滞,增长速度与中国和印度等亚洲新兴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在技术上,数码技术和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加快了各种知识的积累速度,加剧了全球竞争。而在应对金融危机、流感问题,解决温室效应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世界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许多问题需要各国团结起来,共同采取措施,进行根本性体制改革才能解决。全球环境的变化要求日本今后必须采取新的知识产权对策,调整方向,在国际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从产业的知识产权活动、高校的努力方向、政府作用三方面加以分析。

1.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伴随日本企业向亚洲地区的产业转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政府具有推动国际合作的强烈意愿。其动因与拟采取措施如下:

(1)日本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动因

日本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主要原因在于日本企业向亚洲地区产业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秋季,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欧洲和美国的消费需求下降打击了日本经济。在全球经济放缓的大背景下,包括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在内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却实现经济的稳步增长,亚洲市场和新兴市场的发展壮大,促使日本企业将生产、研发,乃至总部转移到这些地区。

2010年5月,日本针对在专利局专利申请件数排名前200名的企业进行了关于专利动向的问卷调查(回收率为69%)。结果显示,受次贷危机影响,从2008年至2009年,日本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约10%。审查件数也下降10%,进入审查程序前撤销的专利申请增加了约2倍。2009年日本国内的专利申请量与2007年相比,更是大幅下降,减少专利申请的企业占总数的65%,进入审查程序的减少68%,由于审查费用相当于申请费用的3~5倍,较为昂贵,因此,超过50%的企业出现专利数量大幅下降的走势,其余大多是持平,几乎没有企业出现增加的情形。从国际专利申请量看,虽然也有所下降,但是与日本国内专利申请量相比,出现下滑的企业占总数的比例较少,更有20%的企业增加了PCT申请和在中国的专利申请。

减少国内专利申请的日本企业(90家),当被问到理由时,30多家公司表示是因经济衰退收入下降,减少了知识产权投入成本或研发费用;50家企业表示是由于前期技术调查趋于严格,为提高申请专利质量,进行专利甄选的结果;有20家企业认为原因是公司决定舍弃设立专利指标的做法,仅对实施企业战略所必需的专利提出申请的结果。有日本学者指出,企业收入下降的影响不是根本性的,真正的原因是日本企业改变传统的重视数量的做法,专注于重要核心专利申请的缘故。不过,有20家公司提出企业的科研经费保持不变,但是产生的可用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减少,说明依然存在研发投资效率下降的问题。对增加在日本国内申请专利件数的30家企业(占总数的20%)的访谈结果显示,增加申请的理由分别为:专利申请量说明企业技术实力(14家公司);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而持有专利(13家);为海外专利申请奠定基础(11家)。在海外申请专利的日本企业中,有34%的企业申请率下降,保持不变的占28%,同比增长的占38%,增长的原因主要是认识到在中国和其他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的重要性。可以看出,日本企业在开展业务的全球化经营、进行海外战略部署时,已经将知识产权问题考虑在内了。

2010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39家公司中,保持在日本国内专利申请量不变的企业77家,增加的45家,减少的16家;138家在海外申请专利的日本企业中,增加申请的65家,不变的企业64家,减少的8家,延续了海外专利申请增加的趋势。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的发展趋势为:一是更加注重在国内持有专利的质量,尽管数量有所减少;二是日本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申请量持续增加。

日本国内专利的申请模式为提高质量提供了保证。在日本专利申请过程中,约有一半的专利申请进入审查程序,其中的一半左右进入专利评定程序,日本的评估率偏低。针对那些为了制约竞争对手或者在企业的发明奖励激励下提出的申请,一半不授予专利权。从性价比上看,约有四分之三的专利申请将被淘汰。日本这种严格审查挑选专利申请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有迹象表明,日本国内专利申请下降后所节约的知识产权费用被日本企业转而投入海外的专利申请当中。从申请增加的企业所表述的原因中,可以看出日本企业申请专利的几种目的:如为展现企业技术实力;认为有助于提高海外专利申请;或者以取得国际标准的制定权为目的;或者热衷于参与构筑专利池,这也是日本授予企业专利所依据的挑选标准。

对于日本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申请数量,日本有学者预测将继续增加。原因在于日本企业正在将销售网点、生产车间、研发机构从业已饱和的日本市场逐渐转移到不断成长的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新兴经济体市场。图4-7是2009年,针对日本专利申请件数排名前200名的企业,向海外转移业务部门的调研结果。结果显示,很多日本企业正在考虑向海外转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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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7 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产业的调研结果

(2)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合作

日本企业的海外专利申请量在未来将持续增加,与在日本国内的申请费用相比,海外申请的费用包括翻译费用等要高出4~5倍,增加了企业负担,特别是随着更多的日本中小企业在亚洲其他地区开展业务,迫切需要日本政府采取对策提供支持,比如参照美国和欧洲公司的做法,从申请成本和审查时间上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日本政府采取的另一手段是敦促亚洲国家整备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在申请和审批程序上采取与日本、欧洲和美国相同的做法。为此,日本提出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各国专利局的审查效率。如日本提议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方式。再比如仿效日本与新加坡的做法,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企业在新加坡进行专利审查时,新加坡的专利审查机构将接受该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的审查结果。同时,日本也提出在亚洲地区,能够审查领先技术的人力资源短缺,因此,有必要对亚洲国家的审查员开展培训。在体制方面,日本建议在自由贸易区(FTA)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规则细化,例如,亚洲国家自动承认日本的专利审查结果,或者规定一个宽限期,在这段时期内如果没有问题,即通过该国的审查程序。此外,日本还积极倡议世界各国承认“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PLT)。《专利法条约》启动于1983年,经过20多年漫长的磋商和签署过程,终于在2005年4月28日生效。这是继《专利合作条约》(PCT)后的又一部国际专利条约,它象征着国际专利制度的整合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在“专利法条约”基础上,日本主张各国接受国际统一标准的审查程序,为接受“实体专利法条约”(《实体专利法条约》(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SPLT))打下基础。

对于假冒和盗版商品造成日本企业损失的问题,日本也主张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支持发达国家之间达成的反假冒协议——ACTA,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工业落后的情况下,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不足,但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应当从保护有利于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实现经济自主增长的角度加以考虑,说服国内的反对集团,共同推进协议在世界各国的实施。预计在未来,日本依然会采取多方面措施,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进程。

(3)推进国际标准化战略、构建专利池等专利联盟

日本企业在向亚洲等海外市场转移资源的过程中,不断出现失败的案例。常见的有两类:一是企业拥有先进技术,却无法占领世界市场;二是在市场开发的早期阶段,拥有技术优势,随着市场规模扩大,技术趋于成熟,却在投资竞争中败给其他国家。

第一类失败案例以手机生产企业为典型。日本的手机技术领先,文化内涵丰富,在日本国内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因其价格昂贵,且采取的技术标准与世界标准不对接,只能在日本国内销售,在世界市场上,只占百分之几的市场份额,这就是所谓的“加拉帕戈斯现象”(孤岛现象)。

第二类的典型例证,过去是半导体芯片,最近几年是以液晶显示器和汽车导航产品为代表。这些产品均属于适于开放式、模块化生产的批量产品。这些产品在投放到市场的初期,日本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完成从技术研发到商品化的过程,依靠技术优势,在日本市场和国际市场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后发企业迅速投入巨额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通过低成本竞争,称霸世界市场。但是,许多日本企业没有尽快跟进,导致虽然在技术上胜出,在产业化阶段却以失败告终。

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在于日本企业的商业模式没有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而及时调整。日本的传统模式是在新产品上市后,企业首先在日本国内市场上进行激烈的竞争,在设计、技术能力、价格方面胜出的企业进入全球市场;可是,亚洲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使全球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而日本国内市场长期低迷,在这种环境下,日本企业的经营战略不应再将海外市场和国内市场分割考虑,而应当将国内外市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在全球范围销售产品和服务,安排生产,实现商业模式的转换。有日本学者认为,当前,对于日本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投资决策、确保收入来源和按照具有规模经济效果的国际标准生产。其中,投资和盈利能力是企业内部的问题,而国际标准化的问题,是由国际机构和各国政府共同参与制定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以便使日本企业从加拉帕戈斯状态中摆脱出来,是今后日本重点关注的课题。

行业国际标准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问题。纵观全球,可以发现,WTO/ TBT协议的成员国大都是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建立国家标准,采用行业国际标准对于赢得世界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原则上,成为国际标准的技术,应当避免使用专利技术。但是实践中,包含专利的行业国际标准迅速增加,国际标准通常会被一系列专利所涵盖,为此,需要召集专利权持有人,聚集众多必须的基本专利,形成专利池。当然,专利池的形成采取自愿原则,因此,不能保证国际标准中的所有技术专利都进入专利池,如果行业标准技术所含专利的权利人不加入专利池,在市场规模扩大后,该权利人行使权利,要求禁止销售采用技术标准的产品或者要求巨额赔偿金,就会出现“专利劫持”问题。对于如何处理这一类妨碍国际标准推广的专利权行使问题,可以由WTO和ISO等国际组织讨论解决,为达到实施国际标准的目的,必要时可以启动强制执行制度。这也是日本积极推进国际标准化战略、构建专利池等专利联盟的原因所在。

2.日本积极主动参与电子图书及电子图书馆的世界竞争

(1)电子图书及电子图书馆的世界竞争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启动了新一轮文化产业的全球竞争,所有内容都向数字化、数据库化方向发展。如谷歌通过整合全球信息,在音乐、地图、景观、出版物等领域集成大量数据信息,并保证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互联网访问这些信息。从而使互联网成为新的媒介,从根本上动摇了世界文化产业的传统商务模式。

然而,与美国可以灵活应对环境变化的法律体系不同,日本的版权法从法律目的看,把重点放在保护权益者的基本权利上,无法充分应对全球环境变化,抑制了文化产业应有的活力和生机,无法让日本国民分享通过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提供的新服务带来的好处。

受到美国谷歌、苹果和亚马逊等美国公司在图书搜索等领域的最新动向影响,日本也宣布由出版社、书店、作家、网络设备行业共同参与组成以促进电子图书推广为目的的论坛。在电子图书领域,日本企业在技术支持方面具有优势,一些日本企业已经进入美国市场,与美国公司竞争。日本学者指出,即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准备尚不充分,只要同时进行体制改革,加以配合,日本在电子书领域的发展指日可待。日本的作家和出版业在创作和传播日本文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书籍文化可以培养读者。许多年轻人已经远离纸制版的图书,每天主要通过个人电脑和移动电话阅读大量的文字信息,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出版社和传媒业也不能敌视网络,应当尽快改变方向,以国际视野看待网络,利用网络开发新业务。应当与日本电子行业携手构筑文化产业的网络商务模式,充分利用日本在电子行业的技术实力和市场垄断优势。

与上述需要用户付费的文化产业不同,在图书馆等免费的文化领域,世界形势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变化源自数字图书馆的出现。2004年,谷歌与英美的知名学府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密歇根州大学和牛津大学等的图书馆合作,发起促进图书数字化(据说已经完成的数字化书籍有700万册)的活动,遭到图书作者和出版社的起诉,美国政府已介入此案,尽力促成双方和解。从保护文化的角度来看,应当反对由私营公司建立国家图书数据库的做法。法国的国家图书馆就在政府的援助支持下,开展图书数字化工作。德国也开始向实现数字图书馆的方向努力。整个欧洲都参与其中(欧盟的网上图书馆)。在亚洲,东亚各国也都在政府主导下,建立数字图书馆。电子图书馆的全球竞争已经展开。在日本,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也发出建立数字图书馆的倡议,已经开始将图书馆的藏书进行数字化处理。2009年修订的日本“版权法”规定,可以将购入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复制)加工。2010年,在日本图书馆400万册藏书中,有90万册获得实施数字化的经费预算(127亿日元),2011年的修正案规定,在日本,可以直接从出版社购入电子图书。

(2)日本面临的问题

在日本,实现数字图书馆的倡议依然面临许多问题,如财政来源问题、涉及的法律制度修订问题、如何协调图书馆和出版社的关系问题等。关于预算,2010年日本追加预算127亿日元,自2011年起将这笔经费划入经常预算,不过,只有1亿日元。照此下去,剩下的310万册书籍的数字化经费将严重不足。这将影响日本在电子图书馆的世界竞争中取胜,不能保证通过互联网阅读图书馆的书籍。

对此,日本学者提出,如果难以保证预算,由政府资助建立数字图书馆是最佳方案。与其什么也不做,不如接收谷歌的援助,由谷歌推进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不过,如果与谷歌合作,日本将对一个美国公司拥有日本书籍的信息数据库后如何利用的问题产生顾虑。电子图书和数字图书馆的共同特征是,通过数字技术实现全世界在同一时间同步开始知识的传播。对于日本的文化产业,似乎是一个“黑船”。日本已经到达了一个十字路口,如果能够很好地加以把握,有助于日本向世界各地发送广受好评的文化产业内容。如果未能跟上潮流,将不仅仅是日本文化产业的问题,还可能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全局。因此,日本需要尽快确定版权法改革和实现数字图书馆设想的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间。

日本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每年都修订日本版权法,但是由于美国发展网络信息服务行业的时间较早,日本始终无法跟上其发展速度。例如搜索服务,与美国公司在日本占据垄断地位的情况不同,在中国市场上中国公司占据较高份额,在韩国,韩国企业占据比例较高。在日本发展互联网之前,必须加快改革版权法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有限责任法等法律制度。对于版权法,尽快探讨实现合理利用原则的早期引进;在提供商有限责任法方面,参照美国DMCA的自由退出原则,允许删除提供者上传到网上的违法内容。

3.鼓励日本高校与外国企业开展国际产学合作,奖励业绩突出的项目

在生物技术领域,许多日本高科院所的优秀研究成果通过与外国企业合作,得以快速推广,在世界各地使用。如大阪大学研究生院的岸本忠三教授长期从事生物学研究,发明的IL6(白细胞介素6)单克隆抗体专利,由中外制药有限公司(日本)和其母公司罗氏制药(瑞士)开发出治疗风湿病的特效药—安听乐注射剂。该药物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抗体药物,2008年获得日本厚生劳动省批准,2010年获得美国FDA批准。IL6专利可能成为重磅炸弹级(年销售额超过1 000亿日元)发明。这得益于罗氏公司的专利战略,该战略在向世界推广该项药品发明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两年时间,就完成了一项涉及40个国家4 000人的临床试验,使药品获得世界70个国家的批准。另一个例子是,日本北里研究所的聪大村博士与默克公司共同开发的用于动物的阿维菌素,这也是日本研究机构与外国公司成功合作的典型案例。成功的原因,一是归功于北里和默克公司在研究领域中的有效分工,二要归功于默克公司的专利战略。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征是:由外国巨头企业对日本高科院所在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成果加以评估后,在商品化和海外推广过程中提供合作,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另外,日本高校成立的风险投资创业公司中也有与外资成功合作的案例。据此日本高校应当重视与资本实力雄厚、拥有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公司的合作。

日本学者指出,这种思维也适用于当前全球进行的关于iPS细胞研究的激烈竞争,iPS细胞是京都大学教授山中伸弥在日本政府资助下取得的重要发明,在筛检工具、制药、乃至细胞移植等医学领域都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iPS细胞已经取得部分专利,在美国已经提出申请,不过根据美国专利法的发明优先原则,该申请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还存在专利冲突问题。在日本,只有大约10家公司获得iPS细胞专利授权,许多大公司对该专利能否实现商品化持怀疑态度,不愿作出投资决策。而很多外国公司已经显示出了浓厚的兴趣,鉴于全球竞争的加剧、iPS细胞今后的研发费用将不断增加,应当考虑与外国公司合作开发。山中教授已多次表示,尽管日本可能丧失优势,但是竞争可以促使早日实现研究成果商品化,治疗病患。从救治病人和国际贡献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是对方是否为外国公司,而是能实现最佳的合作。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的作用,除了提高日本优势产业的竞争力外,还可以从为国际社会做贡献,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的角度出发,加以重视。日本政府应当为高校顺利实现与外国公司的合作提供制度支持。

首先,参照美国大学,建立无障碍机制,确保高校更容易申请专利。日本高校也提出各种要求,如要求允许论文内容申请专利、允许申请备案后仍然可以添加数据、增加新颖性缺乏的例外条款、允许向第三方许可产学合作的专利等。作为大学的研究人员,尽快发表论文至关重要。论文公开发表后,研发成果失去新颖性,无法取得专利权。日本专利法对这种情况已有考虑,专利法第30条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条款规定,在学会发表论文后,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专利。目前,日本尚待探讨的课题包括:是否采用美国的偏向于学术界的临时申请制度;论文成果申请专利时,可否自由设计申请文件格式、新颖性缺乏的宽限期是否与美国看齐,延长至一年、学会论文是否包括海外的学会等。也有观点认为,设置高校例外原则有损专利审查的公平性和客观性,然而,为了吸引更多的科研经费投入高校,必须确保高校拥有专利。从促进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角度看,对于不习惯申请专利的高校系统而言,似乎应适当采取降低负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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