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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也不例外,其政策效果也存在国内部分与对外部分的分立。因此,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功能重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技术外溢损失。

4.5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

4.5.1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运行环境

二战后,日本为促进经济发展,积极从欧美引进先进技术。当时日本采取的专利政策偏重于鼓励技术改良、促进技术扩散。正是依靠改良技术,日本生产出大量高品质的廉价产品,出口欧美,带动经济实现高速增长。在日本的强力竞争下,美国企业逐渐失去市场优势,美国政府将其归因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开始采取“亲专利”政策,取代此前的“反专利”政策。在随后的20世纪90年代,IT、生物技术等高科技行业在美国迅速崛起,并带动美国经济增长,被誉为“新经济”,而“亲专利”政策也被认为是有益于提升美国产业竞争力的制度性改革。由此,“亲专利”政策强调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在国际社会一度盛行。理论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盈利能力,即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其创新成果的排他性控制权,增加权利所有人的收益,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但保护也势必产生市场垄断行为,引起经济非效率问题。Lerner(2000)对60个国家在150年间专利制度变动效果的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技术创新呈倒U型关系。即,当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弱时,加强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创新;而在保护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后,继续强化保护,将导致技术过度垄断,反而阻碍创新。全球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创新机制的固有封闭模式,创新体系日益成为由众多参与者经过任意组合、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创造出巨大价值的、“开放式”“全球化”“平的”系统。开放式创新模式下,过度保护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明显超过创新激励收益,成为当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动因。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随着其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逐渐调整,在技术引进时期,受到欧美国家的知识产权牵制,侧重于规避侵权,激励创新,此后开始逐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亚洲国家在制造业领域的竞争力迅速提高,日本进入经济低迷期,为避免产业竞争力下降,日本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政策的重心逐渐转向保护技术不被模仿,维系技术优势。2002年,日本小泉内阁(2001年到2006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旨在通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促进日本产业实现竞争转型,从以削减成本的价格竞争为主转向依靠创新,提供高附加值、差异化产品和服务来获利,创建新的增长模式,重塑国家竞争优势。实施十年来,其政策效果如何、备受世人关注。

4.5.2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政策效果

诺德豪斯(Nordhaus,1969)认为,一国知识产权政策的设计应当兼顾权利持有人与受让人两方面的利益,做到在抑制知识产权独占权带来的垄断问题的同时,激励更多创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在未来诞生,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可见,维护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原则。然而,“公共利益”是有国家维度的,各国的政策决策更多的是建立在本国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而不是从全球利益出发(吴欣望,2007)。现实中,一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最优保护政策与国家层面的有效保护政策之间存在非一致性问题。这种国别间知识产权最优保护政策的差异性通常导致一国知识产权政策在国内和海外的作用效果是分立的。在国内背景下,知识产权政策的宗旨在于保证消费者与发明者的收益之和最大;在国际背景下,国内决策受到利润在国别间流动的影响,当较之国内,一国在海外实施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将推动利润回流,有益于国内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利润的回流量受到一国市场规模和创新能力影响。一国的市场规模越小、创新能力越强,加大保护力度带来的利润回流收益越多,这样的国家也就越赞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即便是市场规模很大的创新型国家,只要其创新能力足够强,也倾向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Suzanne Scotchmer,2005)。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TRIPS协商中,美国等后工业化国家才会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后者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则相反。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引进发达国家的研发技术,此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将形成价格垄断,给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带来负面影响(Deardorff,1992)。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需要政策协调。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也不例外,其政策效果也存在国内部分与对外部分的分立。在日本国内,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宗旨在于激励企业创新;在海外,则是为促使利润回流日本。分析该战略提出时期的日本经济背景,可以看出,当时日本产业持续向海外转移经营资源,面临知识产权海外流失的风险。因此,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功能重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技术外溢损失。从该战略实施十年后的政策效应看,促进利润自海外回流日本国内的效果显著;对日本国内知识产权创新的激励作用较弱。

4.5.3 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

创新是获取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而专利是反映企业创新质量的主要指标,也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形式。因此,选取日本国内专利数据作为分析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影响其国内创新激励效应的变量。一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对外作用效果主要在于促进利润回流,由此选取日本技术交易顺差作为变量指标。选取2002年(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实施元年)和2005年两个时点拟合政策冲击效果,如果前者的拟合效果优于后者,说明2002年实施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作用效果明显,反之,则相反。

1.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对其国内的作用效果

知识产权指标变量中,专利数据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为专利申请数,二为专利授权数,后者具有明显的时滞效应,不能迅速反映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与之相比,专利申请件数更加适合用于政策冲击分析,因此,选取专利申请量为被解释变量。

图4-8是日本国内专利申请量PAT的时序图,该序列是非平稳的。因此,应用DF-GLS检验其一阶差分序列(PAT,得到检验值为-4.463,超过1%显著性水平值-3.77,拒绝原假设,接受PAT是平稳序列的结论。说明日本国内专利申请量序列为一阶单整序列,PAT~I(1)。根据序列谱图建立ARIMA(1,3,1)模型,时间期间:1970-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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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8 日本国内专利申请件数

引入虚拟变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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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政策冲击拟合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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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5年度划分的计量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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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合方程的残差序列做纯随机性检验,结果显示为白噪声序列,说明两个方程已经将有用信息充分提取。

比较上述结果,可以发现,2002年的政策冲击变量不显著,而2005年的拟合结果好于2002年,表明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实施对其国内创新的作用效果较弱。

模拟2005年政策冲击方程的残差序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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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2002年政策冲击方程的残差序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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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在海外的作用效果

日本海外知识产权收入变化主要反映在日本技术贸易顺差上,选取该顺差额Trad为被解释变量,如图4-9所示,该序列为非平稳序列。

对其一阶差分序列Trad的DF-GLS检验值为-5.213,超过1%显著性水平值-3.77,拒绝原假设,接受Trad是平稳序列的结论。日本技术贸易顺差额序列也为一阶单整序列。根据序列Trad谱图分析,建立模型ARMA(1,1),时间期间:1970-2010年。

分别以2002年和2005年为分界,选取虚拟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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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9日本技术贸易顺差额(亿日元)

2002年的政策冲击拟合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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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5年度划分的计量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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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2005年政策冲击方程的残差序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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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2002年冲击的方程的残差序列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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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合方程的残差序列显示为纯白噪声,说明有用信息已经充分提取。2002年的政策变量显著,以2002年划分的方程的拟合效果好于2005年的模拟结果。说明2002年日本实施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在增加海外收入方面效果明显。

计量结果表明,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政策效果存在对内功能与海外效果的分立。该战略的实施主要增加了源自海外的日本利润回流,对日本国内技术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4.5.4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作用效果的启示

1.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对内对外的功能侧重点不同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功能既包括挤出效应,也包括溢出效应。前者表现为保护形成的垄断降低社会福利,后者源自创新激励推动的技术进步。一国知识产权政策对内力图抑制挤出效应,保留溢出效应;而对海外其他国家,主要倾向于巩固垄断地位(挤出效应),促使利润回流。

从当前国际趋势看,发达国家希望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反。不过,挤出效应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应当回避知识产权保护。相反,从长期看,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保护固然有其不利于实现技术赶超的一面,但是却可以提高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移的安全感,促进创新知识的流动扩散,缩小双方知识差距。况且借助有意识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仅是构建国家竞争优势的一个方面。建设创新型国家,还需要采用更广泛的配套政策,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等。而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溢出效应的关键在于提高发展中国家消化吸收新技术的能力。

发达国家在推行强知识产权保护之际,也需要考虑更加广泛的因素。赫普曼(1993)就曾指出,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专利保护,将对发达国家的创新速度和全球福利带来负面影响。因为保护政策阻碍发展中国家模仿生产发达国家的成熟产品,而继续生产这类成熟产品将抬高发达国家工资,增加其研发成本,降低创新速度。

2.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是有效的

尽管2005年后,日本国内专利申请量出现大幅递减,但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足以抹杀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影响。首先,实际上借助该战略的实施,日本筹建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打破了以往知识产权政策决策程序条块分割的局面,便于迅速在全国范围实施决策。其次,由日本特别国会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为此后制定各项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界定知识产权基本理念,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更重要的是,日本借此从国家战略高度、在组织结构和职能方面,构建了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不过,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依托进一步的配套政策。如上所述,该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海外利润回流日本,由此形成零和博弈关系,势必需要加强与各国的知识产权合作,这也是近年来日本在国际社会积极呼吁各国间开展知识产权合作的动因之一。特别是随着当前开放式创新成为主流,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已经从专利创新转向产品创新,日本企业逐渐从技术至上的理念中摆脱出来,开始以全球视角配置生产要素,这也需要各国从全球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加强彼此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既要保护已有知识产权收益,又需寻求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的创新发展,这对日本也是一种挑战。

3.知识产权政策是实现创新激励所必需的

日本在2002年实施的“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只是近代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一个侧面。从模拟方程中可以发现,日本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取的知识产权政策各异。例如,1975年后,日本从“反专利政策”转向“亲专利政策”,1995年后,从重视保护进入强知识产权保护阶段,2005年后,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成为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从日本专利申请量指标看,1995年前后为快速增长阶段,2005年后,由缓慢增长转入下行通道。这与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政策保护力度过强有关。当前,很多发达国家国内呈现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走势,就是出于提高创新激励效率的需要。在防止过度保护的同时,应当看到,知识产权政策是实现创新激励所必不可少的。原因在于,创新知识的非竞争性导致创新激励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而创新知识的可排他性决定创新的激励机制具有多种形式,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一种可以使创新收益与期望成本相吻合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在难以确定发明固有价值的情形下,较之奖励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具有优越性;但是该政策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例如产生引致研发投资的重复投入问题等,因此,需要政府积极参与,推行均衡的知识产权政策,并在政策制定、实施和调整过程中,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完善执法保护、资产运营、审查周期、信息共享、文化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与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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