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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模块化教学改革探索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学模块化教学改革探索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劳动法学模块化教学改革探索王 霞[1]摘 要 为了培养学生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同时充分锻炼学生对数量激增且难度不断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能力,有必要进行劳动法学模块化教学改革。劳动法模块化教学是按照具体教学目标的不同,将课堂划分为实践与理论两个部分模块式的教学单位。为实现劳动法模块化改革的目标,有必要改革教学理念、更新教学体系、丰富教学方法、完善考核机制。

劳动法模块化教学改革探索

王 霞[1]

摘 要 为了培养学生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同时充分锻炼学生对数量激增且难度不断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能力,有必要进行劳动法学模块化教学改革。劳动法模块化教学是按照具体教学目标的不同,将课堂划分为实践与理论两个部分模块式的教学单位。为实现劳动法模块化改革的目标,有必要改革教学理念、更新教学体系、丰富教学方法、完善考核机制。

关键词 模块化教学 劳动法学 理论模块 实践模块

一、劳动法学模块化教学的含义

模块化教学指的是一个专业内单一的教学活动组合成不同的主题式教学单位,即模块。其目的在于提高教学及考核内容的透明度,从而提高整个学习的灵活性。1999年欧洲29个国家签署的波洛尼亚宣言表示,至2010年要在欧洲构建一体化的欧洲高等教育体系。在这个大背景下,德国高校全面启动了学制、学位改革。围绕着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德国高校广泛开展了模块化教学改革。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德国较好地解决了课程设置的体系化问题、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衔接问题、素质教育与专业教学的关系问题以及自学能力的培养问题。[2]劳动法学模块化教学指的是在劳动法的教学过程中,按照劳动法学科特点,将教学内容划分为理论与实践两个鲜明的教学单位,以不同的教学方法处理两个模块的教学过程,并用不同的方式来完成效果考核的模式。

模块化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具体含义,具体到课堂教学的环节,模块化教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围绕专业课程的总体目标,根据本专业的具体特征,将课堂按照内容、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划分为具体的教学模块,模块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支撑。就劳动法教学而言,在符合法学人才培养整体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劳动法实践性与理论性同时并存,且二者又具备相对独立的内容和方法的特点,可以将劳动法的课堂划分为实践模块与理论模块两类。

第二,围绕不同的教学目标,有针对性地设置模块内教学内容。由于每个模块都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因此课程教学内容有更强的针对性。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环节一般是相互糅合的,而且,实践的内容往往也是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完成。劳动法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如果仅在课堂上完成对劳动法实践的抽象理解与想象,往往学生难以掌握应对实际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劳动法的理论具有很强的复合性,其涉及多种价值判断与取舍的问题,如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刻意地设计了一系列倾斜于劳动者的制度,然而,在该法一出台,竟然出现了大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作规避立法的现象。[3]这种现象的发生引发了关于劳动法制度逻辑的深层次思考。因此,对面这种复杂的劳动法现象,在劳动法教学的理论模块,有必要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整体思维的理论素养为基本目标,设置与该目标相匹配的课堂内容。从这一意义上说,将劳动法的实践板块与理论板块模块化处理,能够很好地解决理论与实践、素质教育与专业基础教学有机结合的问题。

第三,模块教学还强调在不同的教学模块内采用独特的教学方法。由于不同模块有不同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因而必须有相应的教学方法与之相适应。劳动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复杂的学科,同时更是一门实践科学。劳动法的教学不仅应当强化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与解释规则,同时还应该引导学生理解劳资关系的本质、探究劳动立法的应然目标,并以此标准来反思现行制度。教师应该积极开拓适合该模块的教学方法,以实现具体目标。

二、劳动法学教学模块化改革的背景

(一)核心课程调整

劳动法学作为一门法学专业课程,虽然开设的时间已经不短,但是长期以来都是作为选修课存在的,因此并没有得到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人员的重视,主要表现为教学课时有限、教学内容狭窄、教学方法单一、未能充分注意其实践性等方面。这导致法学本科阶段劳动法教育效果不理想,学生在劳动法法律适用、案件分析方面的能力薄弱,同时由于缺乏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理论反思,一旦进入该专业的硕士阶段学习,学生的思维方式单一,研究能力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在充分认识劳动法教育重要性的基础上,2007年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增加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随着改革的推进,各高校也相应调整了该门专业课程的教学学时数。然而,在对该门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上,还没有系统、专门的研究成果。因此,配合教育部核心课程调整的背景,对劳动法学进行相应的改革实属必要。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和完善

随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经济发展思路从劳动力密集型向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转型,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日益严重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状,自2007年开始,我国开始进入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立法通道,在2007年一年内,就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法律制度。在2007年到2008年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行政法规也相继出台。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也于2010年颁布实施。这些对劳动法律关系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引发了劳动力市场的轩然大波。其中所涉及的新的劳动关系理念与制度,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言都意味着前所未有的挑战。2008年兴起的大量的用人单位解聘潮引发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这些劳动法律制度的深层次反思和理解。在这种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对劳动法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进行深入思考和改革实属必要。

(三)法律适用与立法评价的二元教学思路

法律适用与立法评价是不同范畴的问题,前者涉及对实然法的理解、阐明和解释,而后者则是运用不同的评价体系和价值准则对现行法作应然意义上的评价。二者在研习法律的过程中都属于不可忽视的内容。在劳动法的课堂上,法律适用与立法评价的二元教学思路的界分更是不可忽视。其原因在于,劳动法首先是一门实践性的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是社会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纠纷类型,尤其是在2008年之后,此类纠纷在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更是大幅度提高。因此,理解与解释法律是劳动法课堂教学的重点之一。另一方面,劳动法其中所涉及的价值判断问题又是复杂而多元的。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出现大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规避该法的现象引人深思。缘何意欲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制度竟遭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抵制,立法者所坚持的价值判断是否违反了基本的制度逻辑?这些思考是关乎对劳动法应然状态的深层次反思,同样是劳动法教学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三、劳动法学模块化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教学理念

劳动法学的特点以及教学改革的现实背景要求对劳动法学的教学理念进行更新。在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当下,劳动法具备了极强的实践性,该特征不仅要求课堂教学突破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中心”的模式,转向“师生互动演习式”研讨式教学,还要求实现“课堂为中心”转向“课堂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的空间转换。另一个方面,劳动法所具有的深刻的理论性又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的阐释和解析技巧,更强调学生掌握分析法律背后的人本主义动因。正因为如此,在劳动法的课堂上,不仅应该强调法律体系内容的掌握、理解与适用,还应该强调对学生整体主义观念、法律评价能力的培养。

(二)更新教学体系

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基于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然而,该法在实现立法目的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者劳动权冲突加剧的客观现实,为解决这种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与悖论,要求培养大量创新性的劳动法律人才,这对劳动法教学体系的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体而言,劳动法的教学内容应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注重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应用模块,该模块强调学生掌握已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解释方法,以便于完成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本模块的教学内容又可以进行细分为课堂内与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涉及到概念理解、法条解析等内容。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现行劳动法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尤其是2007之后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司法解释(三)》等重要法律法规。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包括社会调研与案件分析等方面。在劳动法的课堂中,应当安排专门的课时,由教师组织学生深入到企业,与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进行座谈,设置调查问卷了解劳动法运行的情况与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学生社团承办劳动法相关案例的咨询、代理等工作,以此来加深对法律适用的理解。

劳动法模块教学的第二部分属于为培养学生整体主义思维模式的理论模块,在该模块中,老师应当引导学生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并能够运用法理及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常识来思考立法运行的可能性。该模块的内容可以分为文献分析与案例教学互动两部分,在文献分析的部分,由教师推荐学生课后阅读劳动法相关的文献资料,教师与学生在课堂内进行讨论、分析。在案例教学互动的部分,教师设计具体的案例情境,学生运用自身的价值观念与逻辑推理能力进行课堂论辩,尽量切身体会不同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取向及行动取舍,以此来理解法律制度设置的科学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提高纵观立法的能力。

在目前劳动法的教学体系中,没有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分类,仍然围绕概念出发,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溶于一体,应然与实然分析未加正式区分,没有明确实践与理论、实然法与应然法的界限。这使得在教学课堂上,对这些内容的界限加以强调完全取决于任课老师的态度,具有易混淆、不规范的特点,应该对劳动法学的教学体系进行模块化整理。而模块化教学着重强调能力本位和知识的“必要、够用”而非知识的系统性,教学目标上强调知行一致。[4]在这一理念下,劳动法应该专门开辟实践模块,将具体法律知识的学习包括于能力培养的过程中,而不是概念讲授的过程中。

(三)丰富教学方法

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劳动法的教学方法也应该相应地进行模块化安排。在实践模块的教学内容中,按照理解条文——案例分析——课外调研的顺序,有层次地推进教学互动的教学模式。教师应适当改变传统的概念教学的课堂模式,可以灵活地根据法条的秩序和思路,引导学生进行法条解析。在逐条解析之前,教师首先对立法的目的及其立法背景进行宏观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完成对具体制度的理解。在案例分析的环节,劳动法的教学同样应该一改传统的每一个具体知识点设计一两个简单案例的方式加以说明的教学方式,而应该集中课时,从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综合性的现实案例来统一分析。只有分析真实鲜活的案例,才能够真正实现实践巩固的目的。在社会调研活动中,问卷的制作、样本的采集都应该严格按照科学的社会学方法来展开,避免结论的片面性与不真实性。在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具体座谈的过程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尽量将主题集中,并且避免诱导式发问,避免偏见。

在理论模块教学内容中,教学方法应该采取引导学生开放性思维的案例教学法。在以往的课堂中,“案例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与“案例分析法”发生了混淆,教师在阐释法条的过程中,穿插一些虚拟或者现实的案例来巩固对知识点的理解,此为“案例分析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实质只是“举例说明”的方法。本质意义的案例教学法指的是教师本着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目的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素材,通过师生、学生之间的多向互动,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只是运用于“实践活动”中,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角色。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整体主义的视角为根本目的,与以“阐明”为目的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方法有本质区别。在劳动法理论教学模块中,之所以有必要采用案例教学法来实现教学目的,是因为劳动法涉及多元的价值评判机制,可能出现需要在“诸善之间”作出取舍的现象。如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是不假思索地认定“平等谈判、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商谈规则为优先,还是强调“对弱势群体应进行倾斜保护”的实质公平理念为指导?教师在面对这种取舍的时候,若强加个人的价值判断给学生,势必造成学生的思维定势和思维局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教师设置具体的案例情境,让学生参与到情境当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去参与价值判断与取舍的过程,对于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与宏观把握问题的能力是很有必要的。

(四)完善考核机制

不同的教学内容应该有相应的考核机制与之相对应。总体而言,除了传统的考试与毕业论文写作评价体系之外,在劳动法的教学考核机制中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入其他能够反映课堂效果的评价机制。总体而言,应将以往一次性考核机制调整为阶段性评价与综合性评价相结合的机制。为针对实践模块中社会调研的教学内容,学生应当在学期中期提交相应的调研报告。而理论模块的考核则以教师对课堂讨论情况的评价以及论文撰写的形式来完成。除此以外,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考察还应拓展到学生沟通与实践能力、协调与调解能力的考察。评价方式包括学生自评、互评、教师评价以及社会评价等方面。

【注释】

[1] 王霞,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2] 徐理勤,赵东福,顾建民.模块化教学改革:灵活培养学生能力.[2011−10−10].http://www.sciencenet.cn/ htmlnews/2008/7/209579.html.

[3] 2007年年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以“华为辞职门”为起点,大规模的裁员浪潮在企业密集的沿海发达地区展开。而根据调查,大部分的“辞职”员工都欣然与企业配合完成这一法律规避的过程。

[4] 孙凌毅.高职模块化教学的教育学分析.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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