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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的新形势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纲要》实施一周年之际,中国知识产权出现了一些新形势。以上数据说明在《纲要》实施后,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确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加强,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指导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的新形势

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纲要》实施一周年之际,中国知识产权出现了一些新形势。

一、专利权、商标权的申请量和著作权的登记量增长迅速

2008年,全国专利申请量达到828328件,比2007年增长19%,2009年1到5月,全国专利申请量就达到326391件。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75万件,比2007年增长85.27%。2008年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全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47398件,同比增长93.3%。特别是专利,现在中国不论从专利申请的总量上讲,还是从数量上讲,在世界上都已经名列前茅。

以上数据说明在《纲要》实施后,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确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加强,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创新能力的提高,特别是专利。专利申请量是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在知识经济时代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重要表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确权的重视程度和高效率,行政机关在面对大量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确权申请时,表现出来积极的态度,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二、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显著增加,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司法保护力度加大

在《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指导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2008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有明显的增长,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000多件,同比上升32.58%。

在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和审理数量快速增加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若干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以便更好地指导审判的实践,同时针对《纲要》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足见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视程度。

司法保护力度加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目前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特殊标志、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代理、垄断、驰名商标的认定等民事案件,已纳入了知识产权审判范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基本建立了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通过行使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说明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在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时候,不再“忍气吞声”,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救济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救济的一个主要途径。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内容,更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

三、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行业在经济危机中逆势而上

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全球经济发展放缓,我国经济也遭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外向型企业大量倒闭破产,给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由于之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技术上没有优势,因此在此次危机中更是首当其冲,损失惨重。

而由于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一些自主型企业受到的冲击并不大,成为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亮点。同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高新技术行业却在危机中持续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行业逆势而上,取得了其他行业所不能达到的业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抗风险能力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之下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主要因为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可替代性。只有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经济形势不好时,也能利用技术优势,生产出别人无法生产的产品,从而避免经济危机的冲击,取得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所无法取得的业绩。

同时,在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积极应对,很多企业建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制度,如企业商标登记制度,企业专利申报制度,企业核心专利制度,企业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监控制度,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海关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这些制度的可以一方面使企业更加全面地掌握自身知识产权的状况,便于行业内的比较与对照,另一方面也方便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有形价值。同时积极开发利用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在金融危机中盈利。比如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实施知识产权许可,转让部分知识产权,盘活部门无形资产等。

四、知识产权由保护向运用转化,由单一知识产权向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制定相结合转化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由单纯的保护发展为对其充分利用,完成了由保护向运用的转化,企业将知识产权从“纸上”切实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设计图纸等转变为现实的产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速度明显加快,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更好地发挥了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已经成为各国大公司大集团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速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同时,企业也高度重视将知识产权成果纳入技术标准,将企业标准上升到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同时,中国企业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行业标准的制定,努力将我国优势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谋求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是知识产权利用的最大化形式,也是自己的知识产权被认可的最高形式。

五、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由忽视到重视,由被动保护到主动保护的转变

以前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如在引进外资中,不懂得知识产权制度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原则,往往急于达成引资协议,而忽视了对外方提供的知识产权的审查核实,将过期或侵权的专利技术引到国内投资,使利益受损;在商标领域,著名商标被外国人抢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在《纲要》实施后,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引资中,对知识产权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将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为是否引进资金的重要标准。

为了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中国企业开始重金聘请律师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对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属于谁,拥有人的控制权有多大,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责任等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作为是否引进资金的重要标准。

在《纲要》实施后,中国企业开始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由过去的被动保护到主动保护,由被动应诉变为主动起诉。不仅对国内的侵权企业采取法律措施,对外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采取积极主动的维权措施。在面对国外组织指控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时候,积极应对,主动维权,改变了“被动挨打”的局面。

六、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走出国门

中国企业不仅在国内积极主动申请知识产权的授权和登记,在中国企业从本土向国际化企业转型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动申请国外的专利,注册商标和版权登记,这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很多中国企业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涉外知识产权部门,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在国外的申请,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更加高效率的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国外的授权和登记。

在面对外国组织在国外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时,一改“沉默不语”的态度,主动起诉,积极应诉,按照国外的法律去保护其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主动起诉不仅指在国内起诉,而且主动大胆地在外国的法院起诉或者寻求外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保护,利用外国的法律规则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积极应诉的范围也从国内法院扩展到了外国法院,面对外国企业在当地法院的起诉,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惜花大代价请当地的律师,用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去应诉。

七、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随着《纲要》的出台,《专利法》的修改,国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和知识的宣传力度,公民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认知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知道了国家对各项知识产权是分开立法的,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在经济中的作用有了更清楚的认识。绝大多数人对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部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

在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认识中,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自觉的抵制,不去消费、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对生产、销售冒牌产品或者盗版等行为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更多的公民认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有必要加大,同时政府应增加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总之,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增强,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识不断加深,国家也对知识产权文化加强了系统的普及宣传以及深入的理论研究。

八、知识产权立法由适应国外要求到适应国内要求的转变

第一部《专利法》是1984年4月12日审议通过的,1985年开始实施,199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是2001年的10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表决的结果是以154票赞成,4票弃权,1票反对的高票通过了对《专利法》的修改意见。胡锦涛主席颁布主席令,这一部《专利法》将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和前面的修订一样,都是进一步完善《专利法》的措施,是我国专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在专利制度建立的初期,各方面的经验完全是一片空白,对专利实施完全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因此在1984年制定《专利法》的时候,主要任务是学习各国的经验,比较各国的长处,从中间选择一个相对于比较适合我们的制度,因此开始我国仅仅是学习的过程。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特别是《专利法》的立法和修改,有相当多的成分是为了履行中国政府在中国和美国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备忘录》中所达成的承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方面要求。

因此,过去的专利法修改要么是学习,要么是适应形势的需要,但2008年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完全是根据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践,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而对《专利法》主动作出的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符合《纲要》提出的战略要求。同时我们国家现在已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需要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调整我们的经济结构。在这样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去年出现国际金融危机,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修改《专利法》是保证中国经济能够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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