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涵义

“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涵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涵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实行的特殊刑事政策。认为“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这一点在多民族成分的团伙犯罪中要特别注意。即是在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的立案、批捕、起诉等基本标准范围内,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的从宽。

一、“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涵义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实行的特殊刑事政策。长期以来,由于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两少一宽”政策有着不同理解,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认识分歧。因此,阐明这一政策的准确涵义,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少捕”

所谓“少捕”,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是指对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应少采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在逮捕标准的掌握上要从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在逮捕的三个标准的掌握上要严格和慎重,不要轻易捕人。从刑事实体法即定罪量刑的角度来看,“少捕”是对少数民族人犯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从宽,就是根据民族特点及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刑罚中某些犯罪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能不定罪的就不定罪,或者对少数民族公民提高刑法中某些犯罪的定罪标准;对少数民族公民已被确认为犯罪的行为,考虑到其犯罪起因和风俗习惯等因素,在量刑上掌握的标准要比对汉族中罪行类似的犯罪分子要宽。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少捕”是指轻罪而言,重罪不发生“少捕”的问题。

(二)关于“少杀”

“少杀”是从量刑意义上来说的,即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坚持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是指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照法律或者按照汉族地区的通常做法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时,适用死刑在掌握上要严格和慎重,对于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而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必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或不判处死刑;对于一案中有数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控制判处死刑的数字,减少判处死刑的人数。

(三)关于“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关于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是定罪从宽还是量刑从宽,是实体从宽还是程序从宽,是立法从宽还是司法从宽,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观点:(1)认为仅指量刑从宽,而不是指定性、定罪上的从宽。(2)认为包括定罪和量刑从宽。(3)主张“处理从宽”的范围较广,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4)认为“处理从宽”包括刑事司法上的从宽和刑事立法上的从宽。(5)认为从宽是一种倾向上的考虑,而不宜作为一种严格的法律规定。从争议涉及的论点来看,从宽的范围和尺度均有不同,如是否对少数民族犯罪一律从宽,即相对于汉族犯罪分子而言,不管犯什么罪,也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也一律从宽;还是要求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照刑法规定,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大小,一般该从宽的都要从宽,而不是一律从宽。从宽的尺度上,是否定罪、量刑、刑罚各个阶段都要按照少数民族身份给予从宽考虑,还是仅仅考虑量刑或定罪量刑两个环节?笔者认为,“从宽”是一个综合性的政策要求,既包括定罪从宽,也包括量刑从宽;既涵盖实体从宽,也涵盖程序从宽;既要求立法从宽,也要求司法从宽。“两少一宽”不是绝对从宽,也非无限制从宽,它存在一定的适用条件或者说适用范围,必须从危害行为的起因上把握行为与其民族特点有无直接联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宽”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相对从宽,不是绝对从宽。就是要把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与汉族中的犯罪分子所犯相似的罪行及其认罪态度,在处理上相比较而从宽,不是不问罪恶、危害程度大小,不加分析地绝对比汉族中的犯罪分子从宽。这一点在多民族成分的团伙犯罪中要特别注意。二是依法从宽,不是宽大无边。即是在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的立案、批捕、起诉等基本标准范围内,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的从宽。三是一般从宽,不是一律从宽。一般情况下,要把少数民族作为从宽处理的条件之一,对少数民族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相对从宽处理;对其中少数居心险恶、手段残忍、罪行严重、态度恶劣的犯罪人从严惩处;对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也要杀掉。“两少一宽”政策之所以强调“处理上一般从宽”,而不是一律从宽,是因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实施的与“民族特点和民族问题”无关的普通犯罪甚至更为严重的分裂、暴力、恐怖犯罪一般不从宽,这是基于刑法的秩序维持机能考虑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