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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完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基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而提出的,这一政策在少数民族刑事司法实践工作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适用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犯罪”的范围应当予以限制,不应扩大到一切犯罪。

第三节 “两少一宽”民族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完善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基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而提出的,这一政策在少数民族刑事司法实践工作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必须正确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发挥它的显著功效。

一、正确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

正确贯彻“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厘清以下问题:

(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只能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区,而不应包括其他地区。即使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不同的地域之间,其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的程度也并不相同。比如我国西部少数民族较之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更为落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不够发达,其道德意识、法律观念更为落后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甚至还保留着某些陈规陋俗,从有利于其政治稳定、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出发,更应该对其“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并且从宽的幅度应该更大一些。

(二)适用主体的有限性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针对的主体只能是少数民族公民。即使如此,对具有这一身份的少数民族公民也应予以区分,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说来,对于长期甚至世代生活于汉族地区和汉族群众中的少数民族公民,以及对那些虽然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但接受过相当程度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其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已经融入现代文明社会的少数民族公民,他们生活的环境和居住的条件与汉族人民相同,对他们就没有理由使用特殊的刑事政策。而对于长期生存在诸如青藏高原的落后民族,因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不同,传统习俗、道德观念的不同,不论在人们的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必然与内地的汉族迥然不同,必须在适用中注意到这种特殊性。

(三)适用行为的有限性

必须明确对少数民族中的哪些犯罪行为才应当从宽处理。笔者认为,适用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犯罪”的范围应当予以限制,不应扩大到一切犯罪。该政策其实预设了一个适用范围:即只针对和适用于少数或者个别与少数民族地区习俗和文明进步程度等特殊情况有着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重婚案件,非法经营案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等等。相反的,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恐怖活动犯罪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则不在此列。

(四)该政策在适用的过程中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中的“从宽”,决不意味着可以背离刑事立法精神、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第一,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准绳,不断的拉近案件事实和具体的刑法规定的距离,比较和评判该案件事实按照刑法的规定是否为罪,罪轻还是罪重,这都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才行。第二,对犯罪分子决定判处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时间、地点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少数民族群众对该类案件的容忍程度等,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真正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一切构成犯罪的人,都应予刑法制裁;对于一切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应予一视同仁地平等保护,使少数民族群众切身体验和领悟国家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度。

二、“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完善

(一)理论完善

1.正确认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意义和地位,把握“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精髓。应当明确,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围绕这项国策的精神来制定与适用,在刑法中确立“两少一宽”的制度正是这项国策精神的体现,在制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时都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实现“两少一宽”。

2.明确该“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适用的效力范围。对于该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是否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对已经很少保留本民族特的风俗习惯的或者在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等各方面已经摆脱落后状态与汉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同的就不需要特别对待,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应限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以外,还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对于散居、杂居的少数民族,如果确实需要给予特殊对待的,可以参照相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执行,然后由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特点,确定可以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人员与范围。具体来说,各民族自治机关应当调查清楚本地方有多少个需要特别对待的少数民族,其经济基础和风俗习惯在哪些方面与现行刑法的规范相冲突,可能导致触犯刑法的哪些犯罪,以此来确定“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适用的范围,同时确定“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程度如何。但是对于散居或者杂居的少数民族群众,其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都与汉族人无异的,应该按照汉族的处理犯罪的情况来依法处理。

3.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适用的期限。因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特点而制定的实事求是的科学刑事政策,所以,当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变化的时候,我们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当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风俗习惯已经变更或者其所保留的风俗习惯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不发生冲突时,即应逐步取消该制度的执行。

4.关于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罪种范围。罪种应当适用于那些同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及风俗习惯等诸方面的特殊情况有着直接联系的,少数民族同胞判断该罪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与汉族有着很大差异的罪行。对于其他与民族的特殊情况无关的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则应按我国刑法典之规定严格执行。

(二)立法完善

1.我国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我国的“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和刑法典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制定出适合当地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有关刑事法律实施细则,使司法机关办案做到有法可依。

2.“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刑事法律化。我国的少数民族数量很多,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特点差别很大,我国刑法典中不可能规定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最佳的解决方案应当是在我国刑法典中规定总的刑事法律精神和少数民族地区必须遵守的刑法原则,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根据“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精神和我国刑法典中总的刑法原则和立法原则制定变通执行的规定。

(三)司法完善

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应准确把握“两少一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在工作中执行,遇到涉及少数民族的案件,必须考虑是否适用“两少一宽”政策。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一般不要在某段时期集中治理刑事犯罪,坚持发生了什么矛盾就解决什么矛盾,做到有罪有罚。特别是在边远、高寒、辽阔的纯牧业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生活艰苦,更要谨慎的运用刑罚,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由本民族内部解决。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凡可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就一定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凡可以不以犯罪论处的,就依法不起诉。对那些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作出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应首先考虑该行为的社会评价怎样?该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的法律规定。只要该行为对本民族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群众的容忍度高都可以从宽处理,或者不以犯罪论处。如藏族、土族蒙古族中的性犯罪,除后果严重应依法查办外,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社会性效果较好。(19)

其次,正确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努力提高自己准确把握“少”、“宽”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考虑如何实现“两少一宽”与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间的平衡,使罪犯既得到应有的惩罚,又符合少数民族群众对该类犯罪的社会评价。

最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防止滥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滥用的一种形式就是只要是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不管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也不管触犯了什么罪都一律适用“两少一宽”。这样不仅违背了“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精神,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歪曲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反而会使一些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逃脱刑法的制裁。司法机关应当经过充分谨慎的调查了解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滥用的另一种形式是不讲“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适用的条件,在没有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过去的“两少一宽”政策当法律来适用,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导致执法依据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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