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适用“两少一宽”政策需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适用“两少一宽”政策需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两少一宽”政策,依法对少数民族公民中犯罪分子从宽处理,不是不要严打方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都要依法从重从快给予打击,少数民族中的严重刑事犯罪也不例外。对于涉及与少数民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密切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正确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慎重处理。

三、适用“两少一宽”政策需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对少数民族公民中犯罪案件的刑罚及“两少一宽”政策适用问题,涉及面很广,许多问题也非常敏感,稍有不慎,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同时,如果过于迁就一些落后习俗,片面强调从宽,导致宽严失度,也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不利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

(一)适用“两少一宽”政策与其它刑事政策的关系

有人提出,我们已经有了许多基本的刑事政策,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教育与改造相结合,以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挽救感化方针等,并且刑法经过修改已比较健全完善,是否还需要“两少一宽”政策。笔者认为,应该看到“两少一宽”政策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全国都是普遍适用的,对少数民族公民也不例外。但“两少一宽”政策是专门针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这一特殊主体提出来的,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在刑事政策中的具体体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我们要逐步由适用政策为主过渡到以适用法律为主。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还不能完全排斥政策的适用,以及政策指导法律适用和作为法律的补充适用。依法治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由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人口众多的现实所决定的。

(二)适用“两少一宽”政策与“严打”方针的关系

“两少一宽”作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经过数十年的检验,发挥了维护民族地区治安稳定和民族文化认同的功效。“两少一宽”与严打在民族地区应当同时适用,在一定意义上说,“两少一宽”作为特殊的刑事政策应当优先使用。两少一宽要求“少捕少杀”、“一般从宽”,而严打则要求从重从快。实行“两少一宽”政策,依法对少数民族公民中犯罪分子从宽处理,不是不要严打方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都要依法从重从快给予打击,少数民族中的严重刑事犯罪也不例外。但少数民族公民中的犯罪与汉族公民相类似的犯罪相比,又要贯彻“两少一宽”政策。所以说,“两少一宽”政策与“严打”方针从政策精神和总体趋向上是一致的。在民族自治地区,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两少一宽”政策。适用两项政策处理少数民族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少数民族犯罪中严重犯罪必须从重从快,不应当搞例外。但是,“两少一宽”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应当按照“一般之例外适用例外”的原则进行处理;(2)根据犯罪类型加以判断,是否严格执行严打政策。严打的依据是犯罪的轻重,而犯罪的轻重是群体对犯罪的感受程度。少数民族公民因风俗习惯而产生的犯罪,一般能够得到本民族公民的谅解和宽容。考虑到这种因素,对于少数民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般不做从宽处理,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实施故意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这里不包括因风俗习惯而发生的案件),如在严打范围内应当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对于因破坏婚姻自由或争山林坟地等发生集体械斗的类似的民族地区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即使在严打范围内,应当略作调整,按“两少一宽”政策处理。(3)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族犯罪的处理相比较,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涉及与少数民族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密切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正确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慎重处理。但对于属于严打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犯罪,处理时也应当有所区别。如对于采取有组织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实施严打,也必须讲究政策,略为从宽。

(三)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稳定问题

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颠覆破坏活动一刻也未停止,达赖集团、民运分子、台独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等加紧勾结、活动猖獗。处理此类少数民族犯罪案件时,必须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地方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于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涉及到与少数民族特有生产生活方式、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密切联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正确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慎重处置,以维护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稳定。

(四)适用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问题

由于各省区所涉及的民族问题十分复杂,各省级人大难以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少数民族公民中犯罪案件不能全部适用刑法问题做出统一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又无权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再加上刑法对此规定较为原则,各地对如何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等不熟悉,20多年来此项工作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尚未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仍要加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研究和适用,并总结其政策适用经验教训,为制定变通立法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肖扬:《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龙久顺:《“宽严相济”视野下对少数民族“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反思》[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3〕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韩美秀:《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或补充立法探究》[M]//赵秉志:《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5〕韦轩元:《少数民族地区地方刑事立法问题》[M]//马克昌、丁慕英:《刑法的修改和完善》,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张建军:《少数民族刑事政策的内涵及适用——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犯罪现状为视角》[J],《犯罪研究》2008年第3期。

〔7〕《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贯彻“两少一宽”政策座谈会会议综述》[J],《广西检察》1992年第5期。

〔8〕张济民、张竹萍、孙明轩:《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施行“两少一宽”政策》[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