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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际卫生法的内容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诸多方面。实践上有国内法优于国际卫生法、国内法与国际卫生法的地位相当、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法等几种做法。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即国际卫生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节 国际卫生法

一、国际卫生法概述

(一)国际卫生法的概念

国际卫生法(Internation AL Health Law)主要是国家之间有关医药卫生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旨在调整国家(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章、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是一个整体生态系统。它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全球卫生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关系到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人体健康不只是取决于个人的卫生行为,也不是孤立的个体事件,而是一项越来越具有广泛联系和影响的全球活动和社会性事业。人类物质生产力的巨大提高,一方面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生活条件,使人类卫生事业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给人类健康带来种种不利影响,使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共同面临越来越多的卫生问题。健康问题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不同国家的人民迫切地感到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人类面临的种种卫生问题,这就导致了国际卫生法的出现。

近代关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国际协定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其动因则是早年工业国家为了国际贸易以及减轻战争带来的疾苦而达成的国际检疫协议。1851年,在巴黎举行的有11个国家参加的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上,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1905年,美洲24个国家签订了泛美卫生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卫生法发展的步伐加快,特别是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成立后,为了实现其“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的宗旨,把提出国际卫生公约、规则和协定以及制定食品、药品、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和诊断方法等国际规则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并编辑出版了《国际卫生立法汇编》(International Digest Of Health Legislation),积极推动国家之间卫生立法的交流合作。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也制定了多项与保护人体健康有关的国际卫生条约或形成了有关决议和宣言,国际卫生法有了明显的加强和扩展。目前,国际卫生法的内容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诸多方面。

(二)国际卫生法的特点

国际卫生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实现的法律,它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卫生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卫生法的缔结者只能是国际卫生法的主体,他们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不存在像一国立法机构那样的特别立法机构。

3.国际卫生法规定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国内法那种强制执行的外力来保证它的实施,而是依靠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承诺和遵守,并善意履行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

4.国际卫生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谁优先的问题。实践上有国内法优于国际卫生法、国内法与国际卫生法的地位相当、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法等几种做法。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即国际卫生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三)国际卫生法的原则

1.全人类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的总体利益原则。

根据WHO在《2000年人人健康全球策略》中提出的观点,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全世界的一项目标,也是全人类总体利益的重要体现。而人类生存环境、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着人体健康,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又直接制约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的最高水平的健康,以保障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促进人类社会进步,是国际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2.人体健康保护的合作原则。

人类生活的相互依存,环境卫生与人类健康的相互联系和影响,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愈趋明显。人类健康受到了来自生存环境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自然诸因素的全方位威胁。而这些因素是由许多国家、民族共同造成的。所以,维护和增进人类健康,需要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共同努力,在国际合作中共同发展,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公共生存环境。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制定一些保护人类健康的国家行为规范,通过国际卫生立法协调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关系。

3.公平分配卫生资源的原则。

支撑人类健康和开展人人享有健康活动不可缺少的是卫生人力、卫生经费、卫生设施等卫生资源。当今由于人口的迅速增长,人类卫生资源的有限以及其他社会和经济的原因,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在同一国家的城乡之间,不同阶层之间在卫生资源分配和享有健康保健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除了需要各个国家以自给的原则来满足卫生方面的需求外,同时所有的国家和人民都必须承担寻求社会和经济平衡发展的责任,建立新的国际卫生秩序,能较公平地分配卫生资源。所以《阿拉木图宣言》提出,要采取迅速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在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以技术合作和符合国际新经济秩序的精神,开展和贯彻执行初级卫生保健,使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也提出,增加人口领域中的国际财政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人口方案。

(四)国际卫生法的渊源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类国际卫生条约、协定和有关国际卫生法的宣言和决议。

1.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

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他们之间维护人体健康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其中两个国家签订的国际卫生条约称为双边条约;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卫生条约,称为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国际卫生条例》、《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4年职业性肿瘤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医疗道德法典草案》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都是一般国际卫生法的渊源,只有造法性条约即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才是现代一般国际卫生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因为造法性国际卫生条约以确立或变更国际卫生法规范为内容,参加国家多,具有一般国际卫生法的效力。因为现代国际卫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是规定于国际卫生条约之中,国际社会也主要是采取国际卫生条约的形式规定国际卫生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有其明确性,所包含的规则为国家的明示同意,对国家有直接的约束性。因此,国际法院对于陈述的争端主要适用国际卫生法来解决。同时,为了适应国家社会的发展,国家通过条约而同意的规则较易制定和变动。契约性的双边条约只对少数缔约国有效,因而不是一般国际卫生法的主要渊源。

2.国际组织的有关协议。

国际组织的有关协议是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国际卫生关系的决议或决定。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虽然对于国际卫生关系有影响,但在法律上对于国家没有任何拘束的效力,在诸多的国际组织中,最主要的是联合国,联合国主要机关的决议在国际上不仅有政治意义,还有法律意义。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保护神经病患者和改善神经卫生保健决议》、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阿拉木图宣言》等。这些文件虽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具体化和规范化,但是,它们作为国际卫生法渊源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二、国际卫生条约简介

(一)《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

1.《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

《国际卫生条例》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国际公约。

1951年,第4届国际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该条例把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疾病规定为检疫传染病。1961年7月25日,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改名并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自1971年1月1日起生效。1973年,第26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了1969年的《国际卫生条例》,特别修改了关于霍乱的条款。1981年,第3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补充条款,规定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和黄热病.监测传染病为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斑疹伤寒和回归热。大会鉴于全球消灭了天花,再次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有关天花的条款。为了加强各国之间的传染病监测,大会决定将《国际检疫委员会》改名为《国际传染病监测委员会》。

目前的《国际卫生条例》,不仅包括1969年文本,而且包括对条例的修改条款以及世界卫生大会、国际传染病监测委员会根据其“就有关国际传染病监测的实施、方法及程序提出建议”的职责所作出的并经世界卫生大会认可的一些诠释和建议,还包括对条例的保留意见以及其他一些文件,如WHO的27、45号决议;关于《运载参加定期群众集会人员的船舶、飞机之卫生标准》等。

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国际卫生条例》。197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通知中国政府自1979年6月1日起承认《国际卫生条例》。我国对《国际卫生条例》未做任何保留,并在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卫生检疫的实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际卫生条例》赋予WHO交换流行病性质和解决检疫争端的重要职能,规定各国卫生检疫部门在传染病监测、预防接种、卫生处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程序,对于控制传染病蔓延,统一国际卫生检疫业务标准、范围,减少国家间因各自不同的卫生检疫规定的争执,促进世界贸易发展,增进国际的友好往来,保障全球范围内人民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2.《国际卫生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际卫生条例》的宗旨是:以最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传播,保障安全,同时又尽可能最小的干扰世界交通运输。加强流行病学原则在国际的应用,以期发现、减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传播;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减少外来传染病介入的危险。

《国际卫生条例》分为9大部分,共94条。

①对条例中的有关名词进行定义和统一解释,以防止使用过程中因解释不一、认识分歧而出现混乱。

②明确WHO与各领域或领地卫生行政机关的联系(互递通知或通报)应视为WHO与各国间的通知或通报;设定各卫生行政机关疫情通报的义务;规定WHO应尽快将收到的疫情和其他情报发送各卫生行政机关,并编写条例执行情况和对国际交通影响的年度报告,世界疫情流行趋势以及疫区的范围的资料等。

③要求各卫生行政机关对其领域内的港口、机场设置检疫机构,并对各检疫机构应具备的人员、工作设备及设施、业务标准、应采取的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④明确指出卫生措施是应用于国际交通运输方面最大限度的措施,也是防止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要求。条例从卫生措施的一般规定、离境时的卫生措施、应用于港口、机场到达或离去之间的卫生措施,到达时的卫生措施以及关于国际运输货物、物品、行李和邮件的卫生措施等方面,对实施卫生措施的要求及程序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⑤对鼠疫、霍乱、黄热病的三种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预防接种、留验、就地诊验、实施卫生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⑥明确规定航海健康申报书、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除鼠证书、免于除鼠证书、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或复印证书等国际统一适用的检疫单证的样式及文字。同时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预防接种证书与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的样式应一致;预防接种证书是个人证件不能集体使用,儿童也应有自己的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⑦规定卫生当局的收费。医学检查、鉴定健康状况的细菌学检查以及对到达人员的预防接种不得收费;其他收费应与各领域的收费标准一致,价格适当,不超过成本;本国籍与外国籍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的收费不应有区别。

⑧关于除虫、大批量人员的卫生措施和国家间条约等三个方面的专门规定。条例规定,移民、游牧民、季节工或参加定期群众集会的人员以及运载他们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各有关国家的法律、条例、相互间的协定中的附加性卫生措施,交通工具的标准不低于WHO的推荐标准;条例还规定,由于在卫生、地理、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共同利益,两国或多国可以在下列领域内缔结特殊条约或做出安排交换疫情,国际交通运输的卫生措施,共同边界上的卫生措施,运载染疫人特殊设施的运输安排,但这些条约或安排不得与条例相抵触,并应通知WHO,WHO再立即把这些条约或安排发递各国。

⑨规定条例的效力、修改、加入、保留程序等。

(二)《阿拉木图宣言》

1.《阿拉木图宣言》的制定。

1977年,第30届世界卫生大会提出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Health For All The Year 2000,HFA)这一以全球人类卫生保健为宗旨的全球性卫生战略目标。此后,WH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多次召开会议,寻求发展国际卫生保健的途径。1978年9月,来自134个国家的代表,同WHO、UNICEF建立正式联系的专门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67名代表,来到前苏联萨哈克共和国首都阿拉木图,参加国际初级卫生保健会议,一致认为初级卫生保健(primary health care,PHC)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关键和基础途径,并通过了标志国际卫生发展史里程碑的文件《阿拉木图宣言》。

1979年11月,联合国大会在“关于卫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决议”中,表示赞同《阿拉木图宣言》。1980年,联合国特别会议在审议国际社会经济发展新策略时,特别提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卫生战略,并承认初级卫生保健,使其成为到20世纪末全球经济发展新策略的组成部分。在WHO成员中,几乎所有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对"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做出承诺,中国政府总理和国家主席分别于1988年和1991年对该目标做出了庄严承诺,中国各级政府对此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来履行自己的诺言。

2.《阿拉木图宣言》的主要内容。

①坚定重申健康不仅是疾病与体弱的匿迹,而且是身心健康社会幸福的总体状态,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的一项最重要的社会目标,而其实现则要求卫生部门及其他社会及经济部门的行动。

②明确初级卫生保健的概念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功能的中心和活动的焦点,也是群众社会及经济总体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个人、家庭、群众与国家保健系统接触的第一环,能够使卫生保健尽可能接近人民居住及工作场所;它还是卫生保健持续进展的起始级。

③指出初级卫生保健是在社会公正精神下实现作为发展的一个部分的目标。即“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重要渠道。

④初级卫生保健的内容包括:开展针对主要卫生问题的预防控制方法的宣传教育;改善食品供应及适当的营养;提供安全饮用水及基本的卫生环境设施;开展妇幼保健及计划生育;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接种;对地方病预防及控制;对常见病的妥善处理;基本药物供应等。

⑤促请所有各国政府制定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的国家政策、策略和行动计划,将它们作为整个国家卫生系统的一部分并同其他部门搞好协调;要求采取迅速有效的国家和国际行动,在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以技术合作和符合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精神开展和贯彻执行初级卫生保健。

(三)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

1.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后,1990年9月,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有71个国家的首脑和81个国家的部长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以及《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目的在于促使最高决策机构承担一项义务——让每个孩子有更好的未来。中国政府外长代表中国政府总理出席了首脑会议,1991年3月18日,中国政府总理在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上签字承诺。

1992年2月16日,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了《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依据世界儿童首脑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精神,结合中国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姿态,指出了到2000年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实现目标的策略与措施,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重视和关心儿童事业严肃、负责的态度。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而使儿童权益的保护法制化、规范化。

2.《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主要内容。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分为5部分,共25条。

《宣言》指出,世界上的儿童是纯洁、脆弱、需要依靠的,他们还充满好奇、充满生气、充满希望。儿童时代应该是欢乐、和平、游戏、学习和生长的时代。他们的未来应该在和谐合作之中形成。他们应该在开阔视野、增长新的经验的过程中长大成人。但是,对许多儿童来说,童年的现实却与此完全不同。

①挑战。作为政治领袖必须面对如下挑战:每一天,世界上有无数的儿童面临危险,是他们的生长和发展受到阻碍;千百万儿童因贫困和经济危机而遭受苦难;千万名儿童死于营养不良和疾病。

②机会。各国在一起,拥有手段和知识,能够保护儿童的生命和极大地减轻他们的苦难,促进充分发展他们的人的潜力,并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需要、权利和机会;在重新分配资源时,提高儿童福利必须放在高度优先的位置。

③任务。通过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完成以下任务:改善儿童健康状况和营养;给予残疾儿童和处境非常困难的儿童更多的关心、照顾和支持;普遍加强妇女的作用,确保她们的平等权利,有利于全世界的儿童;为所有的儿童提供基本教育和识字;必须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来促进母亲的安全,对作为儿童成长的基本群体和自然环境的家庭,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使儿童在一个安全的、保护性的环境中能够发现自己的特性,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参与他们社会的文化生活;保证或者恢复所有国家的持久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以有利于儿童的未来。

④承诺。儿童幸福需要最高一级的政治行动。在国际合作和各自国家中,共同采取行动,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并做出如下几项承诺:努力推动并尽早批准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增进儿童健康,提高产前保健,并降低所有国家所有民族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通过消除饥饿,营养不良和饥荒的措施,使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成长和发展;加强妇女的地位和作用,促进负责任的生育数量、生育间隔,母乳喂养和母亲安全计划;尊重家庭在抚养儿童方面的作用,并支持父母、其他保育人员和社区,对儿童从早期童年至青春期的营养和照料;减少文盲,并为所有儿童,无论其背景和性别,提供教育机会;努力改善千百万生活在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的命运;保护儿童免遭战争之灾祸;在所有层次保护环境,从而使所有儿童享有一个更为安全健康的未来;向贫穷发起全球性进攻,促进儿童的福利。

⑤以后的步骤。在促进儿童福利的世界性努力中,寻求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及区域组织的支持;要求非政府组织更多的参与,以补充这方面的国家努力和国际联合行动。通过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以此作为更加具体的国家和国际行动的纲要。

《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最后指出,我们做此努力不仅是为了现在这一世代,也是为了今后所有世世代代。让每个儿童享有更美好的未来,这是一项最为崇高的使命。

《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分为导言、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具体行动,后续行动和监测三大部分共计34条及附录“90年代儿童及发展目标”,包括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的主要目标和支持性/部门性目标等。

(四)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

1.《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的制定。

1994年9月,在开罗召开了“世界人口与发展会议”,即第3次世界人口会议。此次会议的主题是“人口、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182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的1万多名代表与会。它是联合国第一次专为人口事项及人口与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消灭贫穷、男女平等和生育卫生的关系而召开的会议,是国际社会在20世纪集体应付严重挑战和处理人口与发展相互关系的最后一次机会。会议发表了规划未来20年世界人口与发展战略的《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

中国政府代表团在会议上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人口与发展问题的原则立场:①人口问题从本质上讲是发展问题。②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是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的有效措施。③各国国情不同,不可能按同一模式解决不同国家面临的人口问题。④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是人口与发展方案成功的重要条件。⑤不仅各国政府需要努力,而且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

2.《国际人口与发展行动纲领》的主要内容。

①强调人口形势异常严峻。分析了世界人口数量的空前增长,使人类社会面临严峻的挑战,人类所依赖的资源正在枯竭,环境污染加剧,贫穷普遍化、长期化,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愈演愈烈。

②人口预测。估计到2015年,全球人口的低预测为72.7亿,高预测为79.2亿;到2050年,低预测为78亿,高预测为125亿。为了努力使世界人口增长接近低预测数字,《行动纲领》规定了一系列措施。

③重视人口、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将人口问题纳入各级和各地区的发展战略、规划、决策和资源配置,以求满足今后的需要和提高生活素质。

④重申人是发展的主体,发展权利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人口与发展问题的解决,必须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益。

⑤定义生殖权利和生殖健康。生殖权利是指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最高标准的权利。生殖健康是指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一切有关的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虚弱。为此,必须做好生殖保健,即通过预防和解决生殖健康问题促进生殖健康和福祉的各种方法、技术和服务,还包括性健康,其目的是增进生活和个人关系,而不仅仅是与生殖和性传播疾病有关的咨询和保健。

⑥加强国际合作。为人口与发展的资金筹措做出新的承诺,增加人口领域中的国际财政援助,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人口方案。

(五)《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品公约》

1.《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制定。

在医疗中合理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防止滥用这些药物,是国际社会早就关注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为提高人类生命素质所做的努力之一,并为此缔结了控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公约。

从1912年起到20世纪50年代末,国际社会先后签了9个有关国际麻醉药品管理的公约、协定和议定书。在这些条约的基础上,为了简化国际管理体制,联合国于1961年3月30日,在纽约通过了《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并于1964年生效。1972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修正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对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进行了补充和修正,于1975年生效。截至1996年11月,全世界已有158个国家加入《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以后发现苯丙胺等兴奋剂和安眠酮等催眠药使用后亦能产生严重依赖性和滥用倾向,因而也要加强管理,于是联合国于1971年2月21日通过了《精神药物公约》。针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及贩运的上升趋势,联合国在《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基础上,于1988年12月19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6次会议上,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1990年11月11日生效。截止1996年11月,共有137个国家和欧共体加入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中国政府于1985年加入《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品公约》;积极参与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起草工作,是最早签署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作了专门规定。

2.《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的主要内容。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分为前言、正文和附表三部分。

《公约》的宗旨是防止滥用麻醉品危害人类健康,主张麻醉品仅供医疗和科研使用。正文共51条,主要内容是:

①限定麻醉药品的范围。

②规定各缔约国的一般义务。

③规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麻醉品委员会、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执行公约的职权、职能及有关的组织结构。

④规定对各类麻醉品的限制、管制、监察和检查的措施。

⑤规定违反公约的处罚,即规定对违反公约规定的麻醉品的种植、生产、制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贩卖以及任何名义交割、经纪、发送、过境寄发、运输、输入或输出以及任何其他行为均为犯罪,并应予以严惩。

⑥规定毒品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3.《精神药物公约》的主要内容。

精神药物公约分为序文、正文和附表三部分,对此前各公约所未包括的精神药物的生产、贸易和使用等进行国际控制和管理。正文共有33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精神药物的范围。

②精神药物的管理措施。

③规定各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制度。

④规定防止滥用精神药物的措施及取缔精神药物非法产销的行动。

⑤规定违反公约的罚则

4.《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主要内容。

《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共有34条,主要内容是:

①规定非法贩运的定义,各缔约国有义务将这些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并根据其严重性质给予适当的制裁。

②缔约国应在一定情况下确立其对贩毒罪的管辖权。

③缔约国应制定可能必要的措施以及能够没收从贩毒罪中得来的收益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以及用于此类犯罪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材料和设备或其他工具。

④缔约国对贩毒犯罪有引渡和起诉的义务。

⑤缔约国应在对上述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司法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法律协助,并相互合作,以增强为制止上述犯罪而采取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

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一些特定的化学品、材料或设备挪用于非法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并为此目的而合作。

⑦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禁止非法种植含麻醉品成分的植物并消除对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

⑧缔约国应向麻醉品管制委员会提供在其境内执行《禁止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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