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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组成

时间:2022-05-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职业安全与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安全与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的作用确定了它的性质。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组成

(一)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组成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是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的首要形式。宪法中不仅有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规范,而且宪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形式都要依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来制定,不可与之相抵触。

宪法的许多条文直接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问题,这些规定既是安全法规制定的最高法律依据,又是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l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法律

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形式中处于第二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具体包括:

(1)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如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39条的规定。

(2)职业安全健康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是我国制定各项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律的依据。该法以《宪法》为基础,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及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涉及职业安全健康内容。

(3)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

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如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

职业安全健康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均与其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3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41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l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其他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

3.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

职业安全与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或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布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4.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

5.职业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职业安全与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职业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职业安全与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安全与卫生规章均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6.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从而具有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的作用确定了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和标准定义,强制性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必须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按照标准化管理办法,我国所有职业安全与卫生要求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有关术语和检测方法作为推荐性标准,供检测部门和企业参照使用。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检测方法标准,在开展安全卫生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实际上起着强制性标准的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体制。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为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的实施、操作提供了更具体的要求。

7.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经会员国批准,并作为会员国制定本国职业安全健康法的依据。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法形式的组成部分。我国成立后已加入的公约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公约》等。

8.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行业技术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

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针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做好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针的根本思想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伤亡和职业病放在工作的首位,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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