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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核定管理中防范执法风险的途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个体税收核定管理中防范执法风险的途径(一)增强风险识别能力,牢筑思想防线。二是要加强对个体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各地税源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应税销售额,合理确定“征”与“不征”的操作标准。

第五节 个体税收核定管理中防范执法风险的途径

(一)增强风险识别能力,牢筑思想防线。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税务人员的执法安全性。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执法风险意识,时刻思考防范执法风险的措施,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掉以轻心,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是建设和谐税务的需要,也是创建文明税务的需要。

(二)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提升防范风险能力。一是要加强基层税收管理员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使执法人员逐步从真正意义上树立起依法治税意识。二是要加强对个体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可以采取集中辅导讲座、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个体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使其掌握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和执法程序,培养良好的执法素质,避免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三是要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强化教育,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敬业精神,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加大风险控制力度。一是科学评估岗位风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行岗位风险分类管理。二是建立环环相扣的岗责体系,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引导执法人员针对岗位职责学习防范执法风险。三是针对税收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归集整理高风险岗位的薄弱环节,建立完善切实有效的控制制度和措施。例如个体工商户发票填开金额超税收核定定额存在的风险,可采取如下控制措施:第一,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个体定额管理系统科学核定个体税收,避免手工人为核定;第二,真实采集、据实修正定税系统定税要素及指标取值范围,确保定税软件生成的定税结果尽可能接近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现状;第三,发挥“以票管税”作用,达到堵塞税收漏洞、规避执法风险的目的。对开具发票金额超过税收核定金额的,除了对超过税收核定定额部分的金额据实征收税款外,必须将其列入定额调整重点监控对象,一旦达到调整定额标准,立即进行定额调整。四是借助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定期组织以税收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并将其作为评价税收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五是建立以执法质量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风险考核管理机制,实现对税收执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主动弥补执法工作缺陷,努力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六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情况,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和督促建立健全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要积极引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如实申报纳税。

(四)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照规范化操作流程指南,培养规范化操作习惯,降低执法过程风险,从管理机制上统一规范管理,规避执法风险。一是严格定额核定程序。各地税源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应税销售额,合理确定“征”与“不征”的操作标准。二是改进定额核定方法。在全面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基础上,合理确定各行业、地段的平均税负水平,坚持应用电子定税系统,由计算机根据纳税人经营面积、地段、行业等指标自动生成应税销售额。三是完善定额核定机制。推行税务、纳税人和特邀监督代表三方定税制,结合业户自报情况和国税部门调查掌握经营的定税依据等情况,共同评议定税,做到核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结论准确。四是加强定额征收管理。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坚决按照政策予以免征;对于采取淡、旺季管理的,实行分月按次核定或全年一次性核定并注明核定月份、定额和缴税期限,不得按季度或月份平摊缴纳。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一旦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及时调整纳税定额并纳入正常管理,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纳税秩序。

(五)强化宣传,做好协调,力求社会广泛支持,努力构筑税务部门与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和谐关系。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种媒体,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协调。将税收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这样,可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税收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要积极加强与地税、工商、国土、经贸、质监、烟草、电力等部门的协调联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第三方信息核查、纳税评估,有效实施信息管税。此外还要加强同司法、公安及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推进综合治税工作,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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