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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改善措施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在目前,对负责处理国际儿童诱拐案件的国家机关或官员来说,需要对有关成员国的中央机关、司法部门、警察和检察官的执行信息进行集中化。

四、美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改善措施

(一)国会建议的措施

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约翰逊(Thomas A.Johnson)认为,国会建议的下列措施将无须投入经费而能较快地改善美国父母在有关返还儿童案件中的不利地位:(53)

(1)将美国发出申请案件的主要责任由国务院转移到NCMEC,由NCMEC负责案件的处理并直接向国会和有关父母报告;

(2)指示国务院向所有美国法院就公约第13条的“重大危险”的例外做出明确的解释,特别是存在于其他国家无法保证美国父母在美国的探视权的案件中;

(3)制定永久的年度报告,要求国务院对不遵守公约的国家和外国法律制度的情况向所有美国法院和家庭法实务者进行说明;

(4)禁止使用政府基金资助公约案件中的外国政府和父母,而转而资助受害一方的美国父母;

(5)修改《移民和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54)第212(a)节,取消允许诱拐儿童者入境美国的条款;

(6)要求国务院在年度人权报告的儿童权利部分纳入每个国家有关儿童监护和探视制度的信息;

(7)禁止将诱拐儿童的美国父母引渡到那些不会因为类似事件而引渡其国民或不会根据公约返还美国儿童的国家;

(8)终止授权国务院根据1996年《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调节法》(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第459A节,与外国政府进行儿童扶养执行协议的谈判,除非保证这种协议有一定的保障措施;

(9)禁止与支持诱拐/滞留美国儿童的国家签订新的法律执行条约/协议或儿童扶养执行协议;

(10)确立《外国主权豁免法》(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55)新的例外,允许美国父母在美国地方法院对那些直接资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诱拐/滞留美国儿童的国家提起诉讼。

(二)具体改善的措施

1.预防性措施

如果父母、法官、律师和执法机关能够获取一些从每一成员国返还儿童的可靠信息的话,有些案件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有必要继续通过因特网传播信息,这项工作应在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诸如NCMEC或国际儿童诱拐中心主持下进行,但这些信息必须能够回答各成员国均存在的以下核心问题:(56)(1)法律体制。是否尊重外国监护判决或法律?大陆法系国家的监护判决是否可执行,包括公约下的返还判决和探视判决?刑法是否保护诱拐者/滞留者,是否惩罚那些根据当地法行使监护权的一方父母?(2)社会体制。当地政府在国内外是否只给予诱拐者/滞留者以法律援助?当地政府是否为诱拐者支付儿童扶养费?(3)监护实践。是否有统计数据表明,监护程序的结果是由性别和国籍引起的?(4)实施公约。一般程序期间是多长?实际返还率有多高?存在相关的探视问题吗?因此,个人、非政府组织和各国应更加广泛地利用UNCRC,促使各国改变国内法律体制和社会体制,以符合公约有关儿童即使在父母离婚或分居后仍拥有双亲的权利的人权标准。另外,在目前,对负责处理国际儿童诱拐案件的国家机关或官员来说,需要对有关成员国的中央机关、司法部门、警察和检察官的执行信息进行集中化。

2.改进性措施

从公约实施本身来看,有学者已经提出了一些改进性的建议和措施,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1)避免公约第13条的滥用,应收集并公开日益增多的滥用第13(b)条的不正常弊端;(2)公开心理影响,诱拐/滞留对受害人造成的亲子疏远症(the 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等心理的影响;(3)公开返还程序期间的探视/监护安排,特别是在诱拐者延迟对返还判决的上诉时,法院应给予另一方父母临时的监护权或执行实质上的探视;(4)法官培训,应对缺乏这方面培训的公约成员国加以确认并提供培训模式;(5)建立两套法院体制。对诱拐案件采用独立的行政法院体制,而对监护案件则采用正常的法院体制;(6)中央机关的执行,这种执行情况应由NCMEC来评估,相对独立公正一些;(7)延长返还程序,并应收集统计数据,在每个国家平均的程序期限内加以宣传;(8)改进执行方法,NCMEC应为那些未能有效执行返还判决、探视令的国家起到模范作用;(9)限制上诉,应公开那些允许对案件进行无限制上诉或重新审理的体系;(10)明确公约第1条的具体含义,公开一些成员国不考虑公约宗旨和目标的程度;(11)公开各公约成员国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度;(12)受害一方父母有权获取信息,NCMEC应促使所有国家政府对每个案件提供所有信息和文件等。(57)

3.救济性措施

为更好地执行海牙诱拐公约,美国方面还提出了以下建议性救济措施:(1)对于公约的诱拐案件和普通的监护案件中探视/访问制度的建立给予有效批准,对于处理违反程序的父母进行警务合作方面施加压力;(2)将海牙诱拐公约与法律执行条约以及儿童扶养协议联系起来以防止那些不遵守公约的国家单方面从中受益;(3)与大多数国家建立有关监护和探视的双边协议;(4)将儿童诱拐/滞留作为一项重要问题包括在双边关系中;(5)要求所有国家引渡从事儿童诱拐/滞留的该国国民;(6)减少对诱拐/滞留儿童者提起无理诉讼时的政府资助,减少对诱拐/滞留儿童者免于刑事追诉的协助,减少对诱拐/滞留儿童者支付扶养费的政府资助等。(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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