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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国内立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国内立法(一)公约的批准、生效美国是世界上儿童诱拐现象非常突出的国家之一。(二)联邦实施立法由于公约没有规定是否实际要求国内实施有效立法,美国国务院国际私法顾问委员会建议制定联邦实施立法以方便公约的顺利适用,并保证公约目标的实现。同时强调,美国的批准书只有在制定有满意的国内立法之后方能交存。

一、美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国内立法

(一)公约的批准、生效

美国是世界上儿童诱拐现象非常突出的国家之一。正如有美国学者评论:“抢夺儿童(child-snatching)具有传染性(epidemic)。在美国,平均每天大约发生200起父母诱拐儿童案。”(25)美国批准海牙诱拐公约实际上得益于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Association,ABA)的建议和推动,特别是曾代表美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4届大会的首席代表博登海默(Brigitte Bodenheimer)和美国律师协会家庭法委员会(the Family Law Section of the ABA)主席斯托特(Larry Stotter)的共同努力。1981年11月23日,美国签署了1980年海牙诱拐公约。1986年12月10日,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an)根据1986年10月9日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批准了该公约,同时做出了两项保留声明:其一,根据公约第24条第2款和第42条,美国做出如下保留,即所有送交美国中央机关的申请、交流和其他文件均应附以英文译本;其二,根据公约第26条第3款,美国声明它不应承担公约规定的由于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参加或因法院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但此项费用在依其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应支付者不在此限。1988年4月29日,美国政府向荷兰外交部交存了批准书,公约自1988年7月1日起在美国生效。

(二)联邦实施立法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是否实际要求国内实施有效立法,美国国务院国际私法顾问委员会(the State Department's Advisory Committe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建议制定联邦实施立法以方便公约的顺利适用,并保证公约目标的实现。同时强调,美国的批准书只有在制定有满意的国内立法之后方能交存。(26)因此,在交存批准书的1988年4月29日,国会制定了《国际儿童诱拐救济法》(the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Remedies Act,ICARA)(27),将公约所有条款“纳入”(incorporation)并加以尊重,为公约在美国的实施建立了各种程序,重申了美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说明了如何根据美国法律执行公约,允许“那些根据州法或联邦法利用临时救济而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保护有关儿童的利益,或者在做出最后处理之前防止儿童的进一步迁移或隐匿”。(28)另外,“除非满足州法适用的条件,无论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无权从对儿童行使身体控制的父母那里迁移儿童”。(29)因此,ICARA和公约提供的救济并非是排他性的,国会后来在制定1993年《国际父母绑架刑事条例》(30)(the International Parental Kidnapping Crime Act)和1998年《引渡条约解释条例》(31)(the Extradition Treaties Interpretation Act)时利用了这种自由空间

(三)美国统一州法

另外,为配合各州之间诱拐案件中儿童监护权问题的处理,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NCCUSL)于1997年通过了《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32)(the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UCCJEA),以取代1968年《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法》(33)(the 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该法除管辖权条款之外,为加强不同州法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还包含有执行机制和合作的特殊条款,这些条款也适用于国际儿童监护案。尽管该法主要在于统一各州之间在儿童监护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但除了临时的紧急管辖之外,消除了平行管辖(concurrent jurisdiction),这在实质上将减少期望得到一项更加有利的监护决定的一方父母而诱拐儿童至另一州的情形的发生,从而使儿童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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