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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国内立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德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国内立法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9条的规定,所有调整联邦政治关系的条约或与联邦立法事项有关的条约须经议会同意,这种同意既授权总统批准条约又赋予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法律效力。对公约案件,德国实行集中审理制度。

一、德国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国内立法

根据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第59条的规定,所有调整联邦政治关系的条约或与联邦立法事项有关的条约须经议会同意,这种同意既授权总统批准条约又赋予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法律效力。(60)1989年9月22日,德国上议院(Bundestag)通过了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立法草案。同年10月4日,德国总理科尔(Helmut Kohl)将实施立法草案交下议院(Bundesrat)通过。下议院在1990年4月5日批准公约的同时,也通过了国内的实施立法。公约自1990年12月1日起在德国生效,并适用于1990年10月30日起统一后的东西德地区。从目前来看,德国执行公约的立法实际上有两个:其一是1990年4月5日实施法,主要规定返还程序的管辖法院;其二是1999年4月13日实施法,主要规定24个地区法院的返还程序。(61)同时,1990年实施立法第2节和第13节还分别对公约第24条和第26条做出了保留,即所有申请文件均应附以德文译本,以及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满足其他诉讼当事人一样的条件。(62)

实施立法要求在快速返还儿童的国内法律秩序内克服障碍,赋予公约以法律效力,这种特殊的安排比较全面地回答了有关国际儿童诱拐的问题,既包括快速返还被诱拐或滞留的儿童以及德国法院做出的监护判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因此,实施立法填补了公约规定的空白。例如,授权中央机关利用警察来安置儿童、出于特定目的转递信息,通过司法体系指导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申请,特别是可以要求儿童所在地的青年福利办公室(the Youth Welfare Office)调查儿童的社会关系,采取自愿返还儿童或实现探视权的新措施,必要时也可采取强制措施。中央机关还被授权以申请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以确保返还儿童,或授权代理人采取司法或其他措施。总之,中央机关确保尊重并维护公约的主要目的不受干扰。

对公约案件,德国实行集中审理制度。实施立法最初赋予各个地方家事法院(the Family Court,Familiengericht)审理公约案件的管辖权。但是,由于受到其他成员国不同的司法观点和经常的抱怨的影响,德国在1999年修改了法律,将所有公约案件集中到少数法院管辖,这次修改是一次重大的转变。(63)根据修改的法律,指定每个高等上诉法院(the Higher Appeals Court,Oberlandesgericht)所在地区的家事法院审理所有该地区的公约案件。然而,每个法院不等同于一个法官或一个审判庭,每个地方法院由许多、有时甚至数百名法官组成,因此这种集中并不完全。儿童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可以采取保护儿童的临时措施。同时,返还申请是向中央机关提出的,如果中央机关拒绝受理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中央机关所在地的高等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一般来说,法院应该判令返还儿童,否则,败诉方、儿童自身以及青年福利办公室也可向高等上诉法院上诉。这种上诉是终局性的,除非败诉方提出宪法性的抗辩理由。(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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