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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证券公约》的范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海牙证券公约》的实体范围而言,又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来说明。《海牙证券公约》起草之初,草拟小组界定的公约实体范围是“确定证券中间人处所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证券交易的所有权方面的准据法”。此外,《海牙证券公约》只限于准据法的确定,对于各国间彼此歧异的实体法并不涉及。在《海牙证券公约》2002年1月草案中第3条规定了其地理上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间选择的任何情形。

一、《海牙证券公约》的范围(123)

《海牙证券公约》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约的实体范围,即公约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二是公约的适用范围,即公约地理范围。就《海牙证券公约》的实体范围而言,又可以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来说明。《海牙证券公约》起草之初,草拟小组界定的公约实体范围是“确定证券中间人处所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证券交易的所有权方面的准据法”。(124)“所有权方面”(proprietary aspects)一词取其宽泛措辞,主要包括质押、让与担保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所有权的完全转让即证券的买卖等。就消极方面而言,如果投资者的证券权利仅仅只是契约性质,则公约不予管辖。(125)我们知道,证券的让与担保和买卖通常同时包含契约因素和所有权因素。证券交易中的契约性关系与所有权关系虽有联系,但性质殊分,分受不同的冲突规范的支配。按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证券交易中的契约方面仍然受合同自体法的支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间接持有制中证券交易的契约方面也照样适用。(126)

此外,《海牙证券公约》只限于准据法的确定,对于各国间彼此歧异的实体法并不涉及。换句话说,证券中间人持有证券的投资者证券权利之法律性质不受公约的影响。(127)故投资者的证券权利依当地法来确定,公约中的冲突规范不决定或不改变具体的证券权利的形式和性质。(128)在这一点上,《海牙证券公约》采取了与《欧盟结算终局性指令》相类似的做法,(129)后者同样回避了统一间接持有制中投资者证券权利之法律性质,仅规定了一条冲突规范以解决证券担保的问题。(130)

在《海牙证券公约》2002年1月草案中第3条规定了其地理上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间选择的任何情形。在最初的讨论中,起草小组认为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该公约不适用于纯粹的国内情形,故规定“所有相关事实因素均在一国时,公约不适用”,但由于难以进一步确定到底哪些事实因素是“相关的”,不免同义反复又回复到问题的起点,这一文本被否定了。(13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秘书处之后还曾拟定一个文本,通过明确规定证券账户、当事人或证券发行人的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来确定公约的地理适用范围。但由于无法穷尽各种情形,因此也放弃了。最终的公约文本中仍然遵循了1980年《罗马公约》(132)和1986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相关条款的文本形式,规定公约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法律间选择的任何情形。(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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