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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起草小组及各国代表的努力下,2002年12月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9届外交会议通过了《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同时对各国开放签字。法律适用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也是起草组和各国最为关注的问题。一些专家认为应该对PRIMA原则作一些改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为此,他们提出,涉及多个中间人的证券交易,应该适用接受者的中间人的账户所在地法,并把它称之为“Super-PRIMA”方式。

(一)海牙《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

在2000年,澳大利亚、英国、美国联合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出了一个议案,建议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主持下,制定一个公约,以统一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采纳了议案,并且迅速组成了一个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成员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第一届秘书长贝鲁斯科尼(Christophe Bernasconi)教授、常设事务局的专家博多克(Richard Potok)教授以及来自世界各国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先后有38个国家及24个国际组织参加了谈判。(29)在起草小组及各国代表的努力下,2002年12月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9届外交会议通过了《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Convention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ertain Right sin Respect of Securities Heldwi than Intermediary),同时对各国开放签字。

在法律适用规则方面,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第2条第(1)款所列事项适用的法律应为账户持有人与相关中间人在账户协议中明确同意的国家的法律。或者账户协议明确指明的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但必须满足,在协议签订时,相关中间人在该国有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符合:(a)单独或伙同其他中间人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人充当中间人,并实施或管理证券账户登记的行为;或从事与持有证券有关的支付或公司行为;或从事另外保存证券账户有关的行为。(b)账号、银行密码及其他证明证券之工具被保存在该分支机构。但公约另外指出,如果一分支机构仅从事以下行为,将不被视为公约所指分支机构,包括:只是为保存证券账户或数据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之场所;或只是与账户持有人进行通讯之场所;或只是证券账户有关的文件被保存之场所;或只是充当代理机构或管理机构,而不涉及开办和保管证券账户且无权签订任何账户协议之机构。

法律适用规则是公约的核心内容,也是起草组和各国最为关注的问题。在最初拟定公约草案时,起草组专家和常设事务局认为,应该抛开传统的物之所在地规则,寻找一个新的、稳定的连结点作为制定冲突规则的依据。最后,起草组专家和常设事务局一致赞同采用“相关中间人账户所在地”(The Place of Relevant Intermediary Account,简称PRIMA)作为将来公约制定法律适用规则的连结点。(30)因此,在2002年以前的草案中,草拟的法律适用规则都是直接适用“有关中间人账户所在地法(The law of PRIMA)”。(31)2002年5月的草案作了一些变更,在采纳PRIMA原则的基础上,将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中来。(32)其主要原因是PRIMA原则提出之后,在其后召开的特别会议上,许多代表团和专家认为在间接持有体制下,如果证券的转让或抵押涉及多个中间人,则中间人账户所在地变得不易确定。一些专家认为应该对PRIMA原则作一些改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为此,他们提出,涉及多个中间人的证券交易,应该适用接受者的中间人的账户所在地法,并把它称之为“Super-PRIMA”方式。但是也有专家认为采用“Super-PRIMA”方式并不一定能简化法律的适用,相反,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复杂。(33)例如,如果受让人为多个,则可能会同时适用多个不同国家的法律。故2002年5月的草案和工作小组以前所制定的几个草案相比有了一些改进,在保留PRIMA原则的基础之上,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进来,形成了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并形成了最终的公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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