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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采访缺乏法律赋予的权利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出于公共利益目而进行采访的行为都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应该提供采访的便利,不准阻挠拒绝,更不允许暴力对待,公然违法犯罪,伤害采访者的人身安全;采访者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公共利益原则,在维护公平正义时无所畏惧,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直到完成采访。

四、网络采访缺乏法律赋予的权利

大众媒体中报纸、广播、电视的记者都拥有采访权,这是新闻行业的明确规定,也是党和人民都认可的一项合法权利,已经稳固下来。但是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记者,都可以不必被社会赋权去采访,他们的自由采访在数年间已经遍地开花,成为稀松平常的现象。当然如前所述,他们每个人的采访形式多种多样,不一定非要像传统媒体的记者那样,用纸与笔,用摄像机或者其他采访设备,而是通过形式多样的网络交流形式来了解、调查事实。但是他们在现实采访中去实地调查就遭遇种种难言的尴尬。

前面所分析的公民记者在重大的事件采访中都经历了这样那样的考验。那么这里问题就出在:到底是他们触犯了现行制度规定,还是制度规定滞后于他们的行动呢?这个问题不仅是公民记者的难题,也更是法律的难题。

1.独立采访是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具体表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而党的十三大、十五大和十七大更是强调规定了公民的“四权”即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那么这些权利落实到现实中就是具体的、可见的。在现实中不易落实的到了网络中就会有了可以体现权利的空间,发表言论也好,披露事实也好,都使公民得以有效行使本属于自己的权利;知道了就要说,而且也能说,这是表达权的体现。对于有些事实公民去实地采访,没有明确的有效职业证件并不能断定他们没有这个权利,只不过他们的权利不如记者的一样得到广泛认可。

2.网民采访实际遭遇的尴尬也呼吁隐性的法律和党的会议条文变成实际的行动依据

当网民在采访中遇到什么单位、记者证件等具体依据的质问而无法应对时,也不应被拒之门外,而应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保护。这要求隐性的条文变成现实的行动支撑,使之有理有据。而这方面的落实则需要法律部门的赋权。至于是否威胁现行媒体运行体制的问题也要具体分析,采取既防止其违法越界又依法保护促其良性发展的应对措施。明确不是鼓动所有网民都成准记者,而是促其为传统媒体提供丰富多样的新闻源,实现新闻采访的百花齐放和共同繁荣局面,让民间采访行为也促进传统体制的采访工作,达到两全其美。

3.“公共利益”原则应是区分辨别网民采访合法与否的一个探索

借鉴和吸取近年来矿难中出现的“封口费”教训,采访对象和社会对于网络采访者需要设立和遵守一个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凡是出于公共利益目而进行采访的行为都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应该提供采访的便利,不准阻挠拒绝,更不允许暴力对待,公然违法犯罪,伤害采访者的人身安全;采访者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公共利益原则,在维护公平正义时无所畏惧,锲而不舍、勇往直前,直到完成采访。不论在司法纠纷还是其他争议中,“公共利益”原则都应该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和量刑标准,以维护社会的这股积极健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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