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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具体措施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官错误地认为海牙诱拐公约已经在儿童被诱拐的国家或地区生效。但是,在加拿大,有关国际儿童诱拐案件数量和类型的统计数据并没有遵从统一的模式。加拿大同时指出支持的这项计划包括收集儿童返还的数据,跟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委会的议程等。另外,加拿大还声明该国将建立儿童诱拐案件强制报道体制,以助于提高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加拿大实施海牙诱拐公约的具体措施

(一)培训、教育和预防

在加拿大,面临着处理涉及公约诱拐案件的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那些申请者较少且当地律师和法官很少有机会处理公约事项的地方。例如,在西北区,涉及公约的最近一起诱拐案件发生在5年多前。相反,据安大略的中央机关称,在任何一个特定时间,大约有30个公约文件向加拿大大多数人口较多的省份开放。在国内甚至在每个省(区),几乎没有专业的法院来处理涉及公约的诱拐案件,结果导致大多数法官既没有经验也缺乏有关公约的具体知识。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官错误地认为海牙诱拐公约已经在儿童被诱拐的国家或地区生效。(96)然而,总体上而言,法院能够根据公约的原则和目标来处理涉及公约的诱拐案件的申请。加拿大最为突出的Thomson v.Thomson案(97)为如何解释和适用公约提供了蓝图。

比培训司法人员可能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公众,使之确信家庭律师具有良好的公约知识,以及有利于防止诱拐的办法。许多父母并没有思考或提出潜在的儿童诱拐,律师也没有经常提醒他们的当事人要注意这个问题。在父亲有公约意义上的监护权的场合下,许多涉及公约的诱拐主要是由母亲实施的。给予这些母亲额外的鼓励来注意可能的行动,并且来解决监护、探视以及移居儿童之前的居住等问题,这是非常有帮助的。

虽然一般没有法律禁止有监护权的父母未经另一方父母同意或未取得法院令(court's order)而移居儿童,但非移居条款(nonremoval provisions)已经被父母接受,被法院裁定认可。(98)如果某人被法院令或双方协议禁止从一省(区)移居儿童而试图移居该儿童,一些省(区)已经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做出命令要求某人:(1)按一定条件将财产转交给信托人保管;(2)将儿童的扶养费交与信托人;(3)邮寄一份可支付的票据给申请人;或(4)送交个人护照、儿童的护照或其他旅行文件。(99)

其他措施,例如对探视进行监督,这也可以得到双方父母的一致同意,或得到法院的授权命令,有权确定何种监护和探视才符合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以防止被没有监护权的父母进行诱拐。即使在没有这种权力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上的一般权力,要求受监督的探视应符合监护或探视令的条件。在K.J.G.v.K.J.B.案(100)中,儿童惯常居住地的国家对探视进行监督已经成为根据公约做出返还儿童命令的一个条件。在Hoskins v.Boyd案(101)中,这种做法将有助于防止已经将儿童带到加拿大的母亲违反不得移居的命令进行第二次诱拐。而在Gleckman v.Glover案(102)中,已经提出了以下这个问题,最初没有要求为保证返还儿童而采取汇款或其他保障措施,法院是否应该命令探视应在非公约成员国内得到执行?尽管这个问题在加拿大很少加以讨论。

(二)案件的统计分析

加拿大联邦中央机关1996年提供的数据表明,联邦中央机关在该年度处理来自国外申请的诱拐案59件,来自国内申请的诱拐案50件,据说这还是比较保守的统计。(103)加拿大皇室骑警队(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RCMP)遗失儿童登记处(Missing Children's Registry)根据加拿大警察信息中心(the Canadian Police Information Center,CPIC)提供的统计数据而起草的一份报告表明,1997年全国共发生426件诱拐儿童案,其中75%集中在加拿大人口最多的三个省份,即安大略(186件)、魁北克(78件)和大不列颠哥伦比亚(63件)。(104)

另外,根据法律报告统计分析,在加拿大,根据公约处理国外申请的诱拐案被公开报道的有55件。处理来自美国的诱拐案超过一半,有29件,涉及英国的诱拐案有6件。其中各有2件的涉案国家为墨西哥、德国、希腊、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和瑞士,各有1件的涉案国家为厄瓜多尔、波兰、法国、奥地利、阿根廷和西班牙。其中,法院命令返还儿童的有32件。在C.A.F.v.M.G.案(105)中,法院已经做出返还命令但授权迟延上诉。在W.(V.)v. S.(D.)案(106)中,法院是根据国内监护法律而非公约做出返还命令。在Irmya v.Narso案(107)中,父亲最初申请返还儿童但后来撤回返还申请而仅要求探视。在L.B.v.I.A.W.案(108)中,由于需要补充更多的证据,法院延期审理。另外,法院拒绝返还的有14件,大多数是由于移居或滞留并没有违反监护权,儿童惯常居住在加拿大,或者具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默许或同意。

但是,在加拿大,有关国际儿童诱拐案件数量和类型的统计数据并没有遵从统一的模式。另外,也没有建立合适的机制来收集不通过中央机关的公约案件或非公约案件。因此,外交和国际贸易常设委员会在1998年曾建议遗失儿童登记处的官员、联邦中央机关、外交和国际贸易部以及各省或区的中央机关与加拿大司法统计中心和其他机构共同合作,在遗失儿童登记处国内数据的基础上开发出包括国内和国际诱拐在内的协调一致的数据库。联邦中央机关目前正在计划与各省或区的中央机关合作收集数据并使报道协调一致。加拿大同时指出支持的这项计划包括收集儿童返还的数据,跟踪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委会的议程等。另外,加拿大还声明该国将建立儿童诱拐案件强制报道体制,以助于提高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109)

(三)确保儿童安全返还

为降低伤害儿童的风险,实践中使用了各种承诺,并且,儿童惯常居住地的国家拖延做出监护决定时,监护儿童的一方父母可以根据公约提出反对。这些承诺是否有效还不清楚,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homson v.Thomson案(110)中认可了这些承诺的使用:根据其目的和精神,使用各种承诺是与公约第12条“有关机关应命令立即返还儿童”的要求相吻合的。该案中,法院接受了父亲的承诺,也就是在孩子返还到苏格兰后不行使对孩子的身体监护(physical custody)直到法院允许这么做,并且在苏格兰法院决定孩子的照顾和控制事项之前快速地开始诉讼程序。在特定环境下,这些承诺的出现是为最大程度地达到公约的目的和精神而设计的。

在Thomson案和其他许多涉及母亲作为主要生活照顾人(primary caregiver)而进行的诱拐案中,法院接受了父亲的承诺,或者命令母亲有临时监护权以推迟儿童惯常居住地的法院对监护事项的决定。(111)法院经常要求作为次要生活照顾人(left-behind caregiver)的父亲提供母亲和孩子的不仅仅是孩子的旅行费,有时也要求作为诱拐者的父母亲支付返还儿童的费用,要求作为次要生活照顾人的父亲提供赡养费,提供健康保险费,为母亲和孩子找到住处等。(112)在Medhurst v.Markle(113)案中,法院则要求父亲尽其能力为诱拐者的母亲找工作,并在母亲工作时提供医疗服务。一些法院还要求父母双方在儿童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或者在解决问题期间不干扰或妨碍另一方。(114)但是,许多被接受的承诺或加拿大法官要求的条件在儿童被返还到的国家并不具有执行力。因此,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以保证儿童的安全返还,特别是公约第13条的抗辩被驳回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在承认确保安全返还儿童的必要性时,反对各种承诺和条件,比如,要求父亲一方提供赡养费,或为母亲和孩子提供住处。(115)

中央机关可以采取措施确保儿童惯常居住地的国家不迟延地就有关监护、重新定居或探视问题进行听讼。例如,在一起从阿根廷诱拐到加拿大的M.A.P.v.M.M.M.案中,法院拒绝了公约第13条第2款的抗辩,但返还儿童的命令是建立在安排儿童在阿根廷的飞机场与有权处理监护和探视事项的法官见面为前提的。(116)在Kelley v.Williams案中,法官也拒绝了公约第13条第2款的抗辩,而是指出,作为诱拐者的母亲应得到加拿大和美国中央机关的协助以确保安全返还儿童,但没有指明将采取何种保障措施。(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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